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保证勘察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建筑工程设计招投标管理办法.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 二 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 需要使用农民工.三 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四。招标人或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勘察设计的、五、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 不能形成有效竞争 六,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 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 七。对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并经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八、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第五条。鼓励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实行勘察设计工程总承包招标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可按照合同约定或经招标人同意,不通过招标方式直接将工程勘察或非主体部分的设计任务进行分包,第六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可以采用方案招标或者团队招标,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方案招标是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提交的勘察设计技术方案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团队招标是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拟派勘察设计团队的综合能力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第七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的管理,加快推进电子招标投标 促进招标投标信息化监管 第二章、招,标、第八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第九条,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因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经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后.可以邀请招标、第十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勘察设计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有满足招标需要的技术资料.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标准文本和招标文件标准文本,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 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编制应当使用国家或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标准文本,第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报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三条.招标人一般应当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一并招标.确需另行选择设计单位承担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 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投标邀请书中明确,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时。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第三章、投、标、第十五条 投标人的资质条件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外地入渝投标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入渝信息报送并通过登记核验。第十六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有关技术方案和要求中不得指定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生产供应者.或者含有倾向或者排斥特定生产供应者的内容、第十七条、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 明确约定各方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联合体的资质等级,按联合体专业分工中级别最低的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第十八条。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 也不得利用伪造。转让。无效或者租借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以任何方式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代为签字盖章 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人的合法权益,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十九条 开标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第二十条.投标人参加开标的人员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人不参加开标的、不影响开标结果 第二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采用方案招标的其评标一般应采用以技术文件优劣为主、投标人业绩和投标人能力为依据 勘察设计费报价情况为参考的综合评估法、其中技术文件部分分值不应低于50,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 采用团队招标的一般应采用以投标人拟从事项目的人员构成.业绩 项目解读、方案构思,投标人信用情况和业绩以及勘察设计费报价等为依据的综合评估法,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第二十二条、评标工作由由招标人代表和相关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应符合以下规定,一.评标委员会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或技术较为复杂、专业性较强的工程评标委员会人数不应少于9人,二.评标委员会中技术和经济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工程勘察方案评标时 工程勘察.岩土工程设计专业专家不得少技术和经济方面专家总数的三分之二.房屋建筑工程方案评标时。建筑专业专家不得少于技术和经济方面专家总数的三分之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方案评标时 工程主导专业专家不得少于技术和经济方面专家总数的三分之二.三。评标委员会专家应当随机抽取产生。当工程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政府有特殊要求 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招标人可以经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直接邀请相应专业的专家参加评标.四 投标人或者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评标委员会,第二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在开标后立即开展评标工作,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但不得干涉资格审查或者评标.第二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应推举产生一名专家作为负责人 负责主持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其技术文件进行必要的说明或介绍,但不得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也不得明确指出其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 评标委员会应自主完成直接影响评标结果的所有工作,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一,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经投标人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本市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四。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五.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否决投标的情形、第二十六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推荐不超过3个中标候选人并标明顺序,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所有投标的,应在评标报告中详细说明理由.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应在接到评标委员会书面评标报告后公示中标候选人,采用团队招标的 招标人应当公示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中所列主要人员 业绩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采用方案招标的.招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方案不能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第二十九条,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后,及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 第三十条。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招标投标监督机构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第三十一条。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专家评审意见等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除外。第三十二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不得以压低勘察设计费、增加工作量、缩短勘察设计周期等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条件 也不得与中标人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中标人使用未中标方案的、应当征得提交方案的投标人同意并付给使用费,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17年.月。日起施行,本办法发布之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 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