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推进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建设 强化产业配套,促进装配式建筑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 71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7。185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以下简称产业基地.是指具有明确发展目标.较好产业基础.技术先进成熟。研发创新能力强,产业关联度大。注重装配式建筑相关人才培养培训。能够发挥示范引领和带动作用的装配式建筑设计,施工、部品部件生产,装备制造,科技研发及教育培训等相关单位,第三条 产业基地的申报,评审,认定 公布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乡建委.统筹管理与指导监督产业基地建设。重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 以下简称、发展中心,受市城乡建委委托负责产业基地的评审,日常监督管理以及技术指导帮扶,各区县,自治县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当地产业基地的组织申报和初审,第二章、基地申报,第五条.产业基地申报由申报单位向注册地所在区县 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第六条,产业基地分为综合类,研发类,设计类,施工类,部品部件生产类。装备制造类 人才培训类等7种类型,每个单位只能选择一种类型申报,综合类产业基地指具有装配式建筑工程总承包或全过程工程咨询等全产业链实施能力的企业.第七条 申报产业基地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较强的装配式建筑实施能力,三,具有先进成熟的装配式建筑相关技术体系.较高的建筑信息模型 BIM。技术应用水平.四、具有完善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控制体系 产业规模居全市前列,市场信誉良好 五、具有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实施能力,以及与产业能力相适应的标准化水平.能够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六,符合我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规划 七,近两年内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八,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八条.申报产业基地需提供以下材料,一 产业基地申报表。二。产业基地发展规划,包含企业概况 申报产业基地的目的及必要性,基地核心技术和主要产品、工程实践情况,优势分析,工作目标、进度计划,保障措施等.三.相关证明材料 1 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材料 2,工程实践证明材料,3。营业执照.资质,科技成果鉴定。专利等相关证书.4 企业管理制度,技术标准体系,质量安全保证体系等证明材料。四、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第三章,评审认定。第九条.各区县 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择优推荐申报,签署初审意见后报发展中心。发展中心对初审通过的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并组织评审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核查和评审 评审通过的、上报市城乡建委,市城乡建委对评审通过的单位公示10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予以认定公布和授牌、第十条,评审专家委员会由5 7名装配式建筑科研 部品部件生产 装备制造,设计 施工,装修、工程咨询,管理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第十一条 评审内容主要包括,一.是否符合我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规划、二,企业的硬件设施等基础条件,三,发展装配式建筑的目标和计划安排,四 技术体系先进。成熟性、产品生产应用情况,五 人才.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综合实力,六.有关工作业绩、七,其他应评审的内容。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产业基地应每季度按时向发展中心报送基地发展报告、统计报表等相关材料.第十三条,每年对产业基地工作目标 实施计划完成情况,以及产品质量,科技研发和工程应用情况等进行考核。考核不达标的产业基地 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内仍不能达标的、撤销产业基地认定、连续两年考核不达标的,撤销产业基地认定,第十四条,每三年对产业基地进行一次复评估 复评估合格的继续认定为产业基地.复评估不合格的撤销产业基地认定。第十五条 申报创建国家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原则上应通过市级产业基地认定。第五章。附 则,第十六条.本办法施行后,原重庆市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基地有关管理办法废止。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城乡建委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8年5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