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 办,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柳州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 请认真组织实施,柳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8月3日,柳州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管理、调整我市住房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2011。4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桂政办发、2013。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限价商品住房,以下简称限价商品房,是指政府限制套型面积 限房价,限销售对象 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公开竞价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严格执行限制性要求开发建设和定向销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普通商品住房,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限价商品房的开发建设和销售管理。第四条、限价商品房建设和管理应坚持政府主导,规划引领 市场运作、统一管理的原则。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我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我市限价商品房的统一协调管理工作、市住房保障发展中心负责我市限价商品房申请的初审等工作、各城区政府.市发改。物价.国土,财政。规划、住房公积金,人防。民政.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住房公积金.金融等管理机构应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做好限价商品房的相关工作,第二章、项目建设第六条、限价商品房的建设依据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相结合、选择在交通相对便利.市政基础设施较为完善 比较适宜集中建设的地段进行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根据限价商品房的需求情况,会同市发改、国土 规划等相关部门编制限价商品房的年度建设计划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 国土部门按照限价商品房的年度建设计划安排建设用地.并在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限价商品房建设用地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出让时应当明确规定套型面积、销售价格标准.销售对象等限制性要求 第八条 限价商品房规划设计应当严格控制套型面积,最大套型面积不得大于144。第九条、限价商品房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限价商品房的工程质量负首要责任和永久责任,应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 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并依法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第十条、限价商品房项目中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 应符合相关建设标准、与住宅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限价商品房小区应全面推行社会化物业服务管理.第三章.价格管理第十一条,限价商品房的平均销售价格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 在项目土地公开出让前确定,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件纳入供地方案,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第十二条,限价商品房的平均销售价格。按照不超过项目土地公开出让时同一区域 同一地段、同一类型新建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85、的原则 综合考虑项目的综合开发成本以及合理利润等因素进行确定。开发建设单位根据已确定的平均销售价格。按照住房楼层、朝向、位置等因素、确定每套限价商品房的销售价格,但项目实际销售平均价格不得超过土地公开出让时确定的平均销售价格.第十三条,限价商品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强制搭售其他服务,产品 不得捆绑精装修 项目中按规划配置的配套车位和配套商业设施等由开发建设单位自行定价销售。第四章。供应对象第十四条、申请购买限价商品房的家庭必须具有柳州市区范围内户籍或非柳州市区范围内户籍但在柳州市区居住工作,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在柳州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所拥有的自有住房的建筑面积人均在25平方米以下。并且未曾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申购条件 第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房地产市场供求情况、限价商品房的用地供应情况以及保障性住房范围和标准等因素 按照优先满足自购自住需求的原则.具体明确限价商品房项目供应对象的范围.条件和标准.在土地公开出让时列入公开出让条件中。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可结合房地产市场形势。保障性住房供应需求和产业发展布局要求等因素。对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的供应对象范围进一步细化,划定优先供应对象 在项目销售时列入项目销售方案中。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申请人已经结婚的。其配偶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 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的 家庭成员之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或者收养关系 第十七条.购房申请人不得同时申请购买两处及两处以上的限价普通商品住房 已享受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其他住房保障或已进入经济适用住房轮候的。需承诺购房时自愿退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其他住房保障或放弃经济适用住房轮候 已购买限价商品房的家庭不得再次享受其他形式的保障性住房。第十八条,限价商品房购买资格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进行审核、审核部门可通过部门之间征询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住房等情况进行核实,不动产登记部门根据审核部门提供的相关交互格式和数据。在不动产登记部门规章规定范围内协助配合 第五章,销售管理第十九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将项目房源信息,包括栋号 房号。户型、面积 数量等、和销售方案.包括供应对象。销售价格等.等有关材料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核、开发建设单位应通过网站等媒体公布经审核的待售限价商品房项目信息和销售方案。明示集中受理购房申请的时限及方式,受理购房申请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第二十条,购房申请人应按规定的时限和方式向开发建设单位提交购房申请和提供以下资料 一。柳州市限价商品住房购房申请表。二、户口本和身份证明.三 已婚的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文件 四、非柳州市区范围内户籍的申请人、提供在柳州市区居住工作证明资料。五,属于优先供应对象的申请人应提交相关资格证明材料、六,已享受廉租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或已进入经济适用住房轮候的,需提交购房时自愿退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或放弃经济适用住房轮候的书面承诺、购房申请人应承诺其提交的购房申请和提供的证明资料真实无误,并同意有关部门查核有关情况、第二十一条。集中受理购房申请时间截止后 开发建设单位应将申请材料报送市住房保障发展中心进行初审。初审应当结合查档取证、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购房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市住房保障发展中心应提出初审意见并报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核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核申请人的购房资格后,确定合格申请人名单,并根据申请人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分为优先合格申请人和普通合格申请人两类,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应将合格申请人名单通过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经审核不成立的合格申请人确认为有效购房申请人。第二十二条。有效购房申请人数量超过房源数量的,在限价商品房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通过公开摇号确定购房申请人的购房顺序。具体摇号规程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另行制定,公开摇号结束后、根据公开摇号确定的购买顺序。确定并公布最终的有效购房人名单和购房顺序。有效购房申请人数量未超过房源数量的 在限价商品房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由开发建设单位根据有效购房申请人名单自行组织销售、限价商品房的剩余房源可不限定受理购房申请时限 由开发建设单位继续向经审核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家庭按先到先购的原则进行销售 第二十三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应严格按照经审核的有效购房人名单及顺序进行销售,依照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合同格式文本、与有效购房人签订,限价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并按规定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有效购房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认购和签订、限价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的.视为放弃购买资格.购房顺序依次顺延。第二十四条。开发建设单位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以及有效购房人名单公布之前 不得向购房申请人收取预订款性质的费用、第二十五条、限价商品房项目配套车位和配套商业设施的销售管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配套车位及配套商业设施的销售管理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柳东新区 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辖区内的限价商品房、涉及的购买申请 资格审核等销售管理相关工作由各新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第六章、不动产登记与交易第二十七条,购买限价商品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办理限价商品房权属登记时、登记机关应当在.不动产权证书,上注明,限价商品住房 字样、第二十八条、限价商品房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限价商品房的抵押权人因购房家庭无力偿还购房贷款需要处置抵押物,根据法院判决或裁定以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不受上市交易年限的限制.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开发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一、开发建设单位未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缴纳地价款、或超期开竣工建设 或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二、开发建设单位超过经审定的限价商品房销售价格进行销售的或未按国家有关明码标价规定进行公示的。由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查处 三 开发建设单位超过经审定的限价商品房销售价格进行销售或擅自向未经审核部门确定的有效购房人出售限价商品房的,所销售的限价商品房不得办理合同登记备案及产权登记、四.开发建设单位存在上述违规行为的。记入信用档案、第三十条.购房人提交虚假资料申请限价商品房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取消其申请资格 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已骗购限价商品房的。责令其退还所购买的限价商品房或按建筑面积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补交限价商品房售价与同一区域.同一地段、同一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差价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购房人购房后违反本办法规定将限价商品房转让的 参照经济适用住房相关规定处理。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限价商品房审核,销售管理等工作中,存在渎职,徇私舞弊,受贿等行为的、由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三条。市辖各县人民政府及柳东新区、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 管委会可结合本县 新区.实际参照本办法实施或制订具体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柳政办,2011,18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