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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房屋安全投诉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海口市房屋安全投诉管理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信访条例、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海南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试行。海口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等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安全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电话,信函,来访等形式反映房屋使用安全、房屋安全鉴定、危房治理,白蚁防治及房屋安全监督管理等问题的活动、本办法中所称房屋安全投诉处理是指房屋安全投诉处理监督机构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房屋安全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等按投诉处理监督程序调查核实 责成责任人对房屋安全问题进行限期整改和对投诉双方发生的分歧进行调解的行为,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主城区范围内合法建造的房屋、因建设或使用过程中发现有关房屋安全问题.均属投诉范围 第二章,投诉与处理第四条、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安全投诉处理工作。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安全投诉处理工作 市、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房屋安全投诉处理监督机构负责承担房屋安全投诉处理的具体工作。第五条 房屋安全投诉处理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房屋安全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等 加强房屋安全投诉处理工作,二,受理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有关房屋安全的投诉,三,承办上级部门批转和交办的投诉事项.并向上级有关部门反馈批转投诉事项的处理情况 四。掌握全市。全区房屋安全投诉动态、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房屋安全投诉工作情况 第六条,投诉查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二,依法依规 及时办理,三.疏导协调与惩戒警示相结合,第七条,投诉查处过程中。应当充分保障投诉人.被投诉人的陈述权、申辩权,保障投诉人及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投诉人采取来访形式提出投诉的.应向房屋安全投诉处理监督机构如实告知相关情况,并按要求填写.海口市房屋安全投诉登记表.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的.代理人应向房屋安全投诉处理监督机构出具书面委托书和其他有关身份证明材料,多人来访提出同一投诉事项的、应当要求来访人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超过5人、投诉人通过电话,信函等方式进行投诉的,在房屋安全投诉处理监督机构核实后。应当填写、海口市房屋安全投诉登记表.属于信访事项的,根据 信访条例。及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第九条,市。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房屋安全投诉处理监督机构接收有关房屋安全投诉后 应对投诉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出具是否受理意见,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房屋安全投诉受理范围.一,已经进入司法诉讼或仲裁程序.二 采用匿名或不具实名投诉的投诉材料不真实的.三、房屋安全投诉处理监督机构已经受理但尚未超过处理期限的重复投诉,四.经济纠纷,五、其他不属于房屋安全范畴以及依法不属于投诉处理机构职责范围的投诉。第十条。房屋安全投诉处理可按以下途径择一适用。自行协商、投诉双方可就投诉问题自行协商解决 机构调解,投诉双方就投诉问题可向房屋安全投诉处理监督机构申请调解,房屋安全投诉处理监督机构应组织相关房屋安全责任人进行调解 并出具,海口市房屋安全投诉处理调解意见书,当投诉双方就投诉问题处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且投诉双方不接受房屋安全投诉处理监督机构的调解意见、房屋安全投诉处理监督机构出具 海口市房屋安全投诉监督终止调解书 终止调解,法律途径。投诉人可就房屋安全问题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一条,调解意见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认真履行房屋安全投诉处理监督机构提出的调解意见,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问题整改后、向房屋安全投诉处理监督机构提交 海口市房屋安全投诉问题整改完成报告、第十二条、终止调解意见投诉人对房屋安全投诉处理监督机构首次调解不满意且仍存在异议的,房屋安全投诉处理监督机构应安排再次调解 经再次调解无效,房屋安全投诉处理监督机构出具,海口市房屋安全投诉监督终止调解书,并明确终止调解理由,第三章。投诉处理监督办结第十三条。房屋安全投诉处理监督机构对受理的投诉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论证.检测。鉴定时间不计算在内、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 经受理投诉的房屋安全投诉处理监督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投诉人及相关责任人,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诉处理办结 一,投诉人撤回申请,二 投诉在处理过程中进入诉讼程序或因其它原因移交相关部门处理、三 投诉人在房屋安全责任人按照、海口市房屋安全投诉处理调解意见书,落实整改期间。人为设置障碍导致处理无法进行的、四。投诉人确认投诉问题已处理完毕的.五 已由房屋安全投诉处理监督机构出具 海口市房屋安全投诉监督终止调解书.的,六,经核查所投诉的事实情况不实的、七,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第四章、其他规定第十五条、投诉双方当事人应配合房屋安全投诉处理监督机构做好投诉处理工作。第十六条,房屋安全投诉处理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资料管理制度.及时将投诉登记,处理意见书以及相关投诉处理资料整理归档,第十七条,投诉件处理人员在处理房屋安全投诉过程中.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不得将房屋安全投诉中涉及到的检举 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随意透露或者转送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或单位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投诉人 第十八条,投诉件处理人员未按有关规定接待 调查处理投诉事宜、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故意推诿、敷衍,拖延 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18 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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