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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县 自治县建设局。规划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发.2007 15号、精神、加强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我厅组织制定了。海南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情况请及时反馈到我厅勘察设计科技处、联系人.郭廷水。联系电话 65311095、海南省建设厅二,八年十二月十七日,海南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管理办法 试行,第一条 为全面掌握海南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状况,加强能源利用的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促进节能监管体系的建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建设部.民用建筑能耗统计报表制度.民用建筑能耗数据采集标准。JGJ。T154,2007 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海南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量数据统计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的统计对象包括各级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单体建筑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学校园公共建筑.第四条。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活动应坚持客观,完整,准确.及时的原则。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活动的实施与监督管理 各市县建设局负责该辖区内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活动的实施与监督管理。各市县建设局可委托建筑节能专门机构对能耗统计活动进行日常管理。各市县建设局及其委托的建筑节能专门机构在从事能耗统计工作时。应当接受当地统计部门的业务指导、第六条。统计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建筑基本信息包括 建筑名称,建筑地址,建筑面积.建筑层高.建筑层数,建筑功能.竣工时间.建成使用年代等。二.建筑能耗数据包括。年、月 度能耗量 年,月.度分类能耗量、集中供冷量、可再生能源使用量、年,月、度用水量等、年度单位能耗等、第七条 本统计采取全面调查的方式 统计数据从以下途径获得。一.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市县建设局或相关部门已有统计数据。二,城市建设档案中已存档数据,三.被统计对象填写数据,四,专人进行现场调查和统计获得的数据、五、能耗数据自动采集系统获得的数据具体统计办法按、海南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实施细则 第八条。本统计采取基层单位采集,逐级汇总报送的方式处理数据,一 各市县建设局作为统计基层单位.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基本信息和能耗数据进行统计 并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统计数据采用纸质文件和电子报表的形式报送.应当在每年的三月三十日前上报上一年度的能耗统计数据,第九条 各市县建设局应根据本地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消费的状况。结合年度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工作计划.编制本市县的能耗统计计划并组织实施,或委托建筑节能专门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条,各市县建设局应向市县财政局申请专项经费。用于对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实施节能监管为目的所需的能耗统计工作,第十一条,各市县建设局或其委托的机构享有统计调查权、报告权,监督权.负有完成统计工作的责任,对统计数据具有保密义务.第十二条,统计对象有责任配合能耗统计工作。有义务如实提供或填报能耗统计报表或其他统计资料 并及时上报 第十三条。统计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各市县建设局可以建议相关统计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对直接责任人员报请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一,虚报、瞒报调查统计报表或其他统计资料的.二.伪造、篡改调查统计报表或其他统计资料的.三,拒报或者屡次迟报调查统计报表或其他统计资料的 四 拒绝提供调查统计报表或其他统计资料.提供虚假调查统计报表或其他统计资料,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记录,原始台帐、调查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数据或信息的 五.干扰或阻挠统计工作人员行使统计监督职权的.六,擅自编制统计调查报表的,七.擅自公布调查统计报表或其他统计资料的,八,利用能耗统计工作之便窃取国家秘密.或者违反其他法律法规有关保密规定的、九.擅自窃取,使用或泄露能耗统计对象的商业秘密,造成其经济损失的,第十四条 统计实施机构及其统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主管部门应责令其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置 一 利用统计调查工作之便、窃取 私占、篡改。拒报、迟报、误报或漏报调查统计报表或其他统计资料的。二。利用统计调查工作之便、窃取 使用或泄漏国家秘密或能耗调查统计对象商业秘密的,三。随意公布或擅自泄漏其所掌握的调查统计报表或其他统计资料的,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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