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万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区政府有关部门、万州经开区各办 局、中心.有关单位.万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已经2013年6月20日区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万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办公室、2013年6月28日。万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规范收费行为.促进万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 建设与发展。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3号。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万州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万州府办发.2011,41号,和有关规定、结合经开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凡在经开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改建 扩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项目业主。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第三条,经开区建设管理局是经开区配套费征收管理的主管部门、对经开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配套费进行征收管理,第四条 经开区建设管理局和经开区财务局具体负责经开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配套费征收管理日常工作.经开区建设管理局负责办理配套费的计核.台账建立.统计报表等工作,经开区财务局负责配套费的征收,退返,结算.缓欠记账。追缴。对账等工作,第五条 配套费征收标准按照万州区政府批准公布的标准执行,严禁擅自开征.漏征。降低标准或超标准征收配套费 第六条。建设项目业主应当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如不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应当在申领开工许可手续前、按照、万州经开区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备案凭证、确定的建筑面积申报缴纳配套费 建设项目分期办理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的 可以分期申报缴纳配套费。未按规定足额缴纳配套费的,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房屋产权证,第七条.建设项目业主应将配套费缴费申请及相关资料送达经开区建设管理局进行受文登记.经开区建设管理局对材料齐备并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经开区建设管理局在3个工作日内核算配套费应缴金额 并出具。万州经开区城市建设规费缴费通知书、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建设项目业主到指定的非税代理银行办理缴费、同时将已缴费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回单 提交经开区财务局.由经开区财务局开具配套费缴费证明书,作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必备要件,建设项目业主未在缴费通知书规定时间 10个工作日 内缴纳配套费的、缴费通知书自行失效、需继续办理配套费缴费手续的。应重新申报、重新申报前配套费征收规定和标准发生调整的、按调整后的规定和标准执行。第八条,申报缴纳配套费.建设项目业主应提供以下资料。一,配套费缴费申请 二.万州经开区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备案凭证,原件、经开区建设管理局核原件 收取复印件.三,有关部门关于项目批准或备案文件。涉及免缴或者减缴配套费的建设项目 同时提交以下材料.一,初步设计批复 二 涉及免缴或者减缴的有效依据或者证明材料.第九条下列建设项目 经审查可免缴配套费、一 学校及幼儿园的教学用房,二、社会福利设施,社会公益性设施 三,享受国家税收减免的残疾人企业生产,生活用房.四 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性用房 五,科研机构科研用房.第十条。下列建设项目,经审查可减缴配套费、一、改.扩建工程。以原房屋权属登记证书为依据抵减原房屋建筑面积 按新增建筑面积计缴。二.学校的学生集体宿舍。食堂等后勤服务设施用房按50、计缴,三、党政群团 公检法机关办公业务用房。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用房按50。计缴,第十一条 符合本细则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建设项目.经开区建设管理局根据建设项目业主申请审核后办理免缴、减缴手续,并送经开区财务局备案,法律、法规、规章对配套费免缴。减缴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二条,重庆市 万州区政府和经开区管委会对配套费免缴 减缴有明确规定的建设项目,由经开区财务局按照。收支两条线 原则,先征收后安排、经开区引进和培育的规模以上企业建设的生产厂房按照万州区政府批准公布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全额缴纳入库后 由经开区财务局根据经开区管委会与企业签订的投资协议和经开区管委会相关规定提出建议意见、报经开区管委会审定后办理,第十三条、建设项目应缴配套费达到规定数额、且因实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和招商引资重大产业项目等特殊原因经经开区管委会批准分次缴纳配套费的、第一次缴纳的数额不得小于应缴总额的50。余款应在6个月内缴清、前款所述规定数额为500万元.今后按万州区政府调整公布的标准执行,第十四条。经开区建设管理局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环节应对配套费缴纳情况进行查验,发现竣工验收时确认的建筑面积大于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备案凭证确定的建筑面积 对增加的建筑面积按补充申报时的规定和标准补征配套费,第十五条,区房管局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环节对配套费缴纳情况进行查验,发现办证面积与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证确定的建筑面积不一致的,应书面告知经开区建设管理局、由经开区建设管理局会同经开区财务局对配套费缴纳情况进行清算、对于办证面积大于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证建筑面积的。按补充申报时的规定和标准补征配套费、对于办证面积小于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证建筑面积的 由缴款单位提出申请 经开区财务局会同经开区建设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后予以退还。第十六条,未在规定时限内缴清配套费的,由经开区财务局责令限期缴纳,并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十七条 经开区实现的配套费缴入万州区财政非税收入专户 万州区财政按实际入库数计入经开区财政收入,第十八条,配套费纳入城市维护建设资金计划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由经开区财务局会同经开区建设管理局编制年度收支计划,经经开区管委会批准后安排下达 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第十九条 配套费收取的相关凭证及审批资料应进行专项档案管理.第二十条。按照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渝办发。2002、111号 规定、经开区建设管理局用于面积计核等征收配套费发生的相关办公业务支出、由经开区管委会根据经开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配套费实际入库的1 在城建资金预算中安排.第二十一条,经开区办公室、经济发展局 财务局 建设管理局要加强对配套费征收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并接受万州区审计局对配套费征收情况的专项审计,第二十二条、征收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其任命机关或者由经开区办公室,万州区监察局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一,擅自提高或者降低配套费征收标准的.二、擅自免征,减征.分次征收配套费的,三、不按法定时限办理配套费手续的、第二十三条。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万州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万州府办发、2011.41号,内容若有调整、本细则作相应调整,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由经开区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从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