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1995年11月10日海口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5年12月29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01年9月29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5月30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保护人体健康。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所产生的影响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本办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排放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妨碍人们工作,学习 生活和其他正常活动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向周围和生活环境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市公安。工商.交通、文化以及海事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建筑施工 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限期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噪声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不受噪声污染的义务.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有检举。控告的权利,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设立社会监督电话和举报信箱 接受群众的监督和举报。限期查处并答复举报人、第八条 对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维护城市环境安静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第九条 凡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造成环境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排放噪声设备、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噪声的噪声源种类。数量和噪声强度、并提供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有关资料,在市区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作业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开工15日以前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国家规定的排污申报事项.违反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凡从事工业生产和商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产生噪声污染的设备必须采取隔声.消声。吸声等有效控制措施,使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边界排放标准、噪声排放超过国家标准的企事业单位、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关闭或停业,第十一条 新建 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实行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防治噪声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投产前.其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检验合格,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二条.在城市市区范围内,禁止在12时至14时.22时至次日6时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险。抢修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事先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 并在作业前公告附近居民,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三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使用锤击方法施工桩基础,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第十四条,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不得在12时至14时、22时至次日6时进行室内装修。装修时要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在市区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技术性能良好、整车噪声不得超过机动车辆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噪声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辆,公安部门不予办理年审手续.交通部门对已取得营运资格的车辆.不予办理年审手续或取消营运资格.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部门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各种机动车辆在市区行驶时禁止鸣喇叭,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部门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七条。经批准装有警报器的消防、警备,抢险 救护等特种车辆 必须按照公安部门规定使用警报器,非执行任务时。禁止使用警报器。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部门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八条,凡在市区通航水域或港口水域航行、停泊的船舶 应当按照船舶安全航行的有关规定使用声响信号。禁止使用高音.怪音喇叭、违反前款规定的。由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九条.新建经营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国家规定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营业执照、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 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 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违反前款规定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关闭或者停业。第二十条,禁止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开办经营性质的露天歌舞厅。露天影剧院,露天录像放映厅等娱乐场所、违反前款规定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营业执照、擅自开办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一条。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违反前款规定的 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根据造成危害的后果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或者由市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关闭或停业.第二十二条.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区域以及疗养区 风景名胜区.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不得使用大功率的广播喇叭和广播宣传车,违反前款规定的 由公安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三条,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在室外架设使用广播喇叭、车站、码头、学校等单位确因需要经批准架设使用的。应当按照批准的范围 控制音量和播音时间,减轻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违反前款规定的 由公安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禁止从事商业及其他服务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在市区使用音响设备发出高大声响招揽生意,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五条.禁止任何人在居民住宅区使用高音喇叭,聚众大声喧哗或者敲击器具、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违反本条第一,二款规定的、由公安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六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有权对管辖范围内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有义务为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第二十七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未在期限内依法查处环境噪声污染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和执法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十条。本办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