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餐厨垃圾管理.促进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和合理利用 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梧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 过期食品和废弃食用油脂.本办法所称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是指从事食品加工,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的单位,本条第一款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支持、鼓励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科学研究和创新 促进餐厨垃圾的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城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餐厨垃圾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市餐厨垃圾收集 运输.处置活动 并负责本办法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负有食品行业管理.食品安全监督,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等职能的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做好餐厨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规范行业内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 处理行为、推广餐厨垃圾减量化方法、督促餐饮企业做好餐厨垃圾的无害化处置工作,第七条、本市餐厨垃圾管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 无害化原则。本市倡导通过净菜上市,改进加工工艺,合理膳食等方式。减少餐厨垃圾的产生量,鼓励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分类投放,逐步实现统一收集,运输,处置,第二章、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八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建立餐厨垃圾相关管理制度,设专人负责管理、建立餐厨垃圾收集处理情况台账。并保存至少两年,二,餐厨垃圾实施单独收集,存放、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 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设置油水分离器或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将餐厨垃圾进行固液分离和油水分离处理。三、将餐厨垃圾交由取得相关许可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收集运输。四 使用符合标准的容器对餐厨垃圾进行密闭性存放、并保持容器 设施及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第九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将餐厨垃圾和其他生活垃圾相混合。二,将餐厨垃圾裸露存放、三.将餐厨垃圾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公共水域和公共厕所等,四.将餐厨垃圾交由个人或未取得餐厨垃圾收集,运输特许经营许可的单位收集.运输,处置、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条.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实行特许经营制度、个人和未取得相关特许经营的单位、不得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 处置活动,第十一条.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并与中标单位签订协议 明确约定经营内容。区域 范围.期限及服务标准等内容,第十二条.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二.餐厨垃圾专用密闭运输车辆及餐厨垃圾处置工艺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三。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监测和计量统计管理制度.四。安装.使用在线视频监控设备并与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联网。五,具有可行的餐厨垃圾处置过程中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处理技术方案和达标排放方案。六 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机械设备及车辆停放场所,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 与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签订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合同,并报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及时收集,运输和处置餐厨垃圾.三。建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相关管理制度 设专人负责管理。建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 处置和产品台账,载明接收处置餐厨垃圾的种类 数量及其加工产品的种类.数量、流向等事项并保存至少两年、同时。在每月10日前将上一个月收集 运输的交接台账报送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四.用于收集。运输餐厨垃圾的交通工具、容器应当标有,餐厨垃圾专用。字样 保持交通工具 容器完好,整洁 确保收集 运输全程密闭化。同时应当按规定分类收集、运输餐厨垃圾、五.处置餐厨垃圾时应当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 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设施 确保处置设施安全,持续 稳定运行,六,在处置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第十四条、餐厨垃圾收集,运输 处置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裸露,泄漏、撒落餐厨垃圾、二。将餐厨垃圾和其他生活垃圾相混合,三、餐厨垃圾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饲喂畜禽,四,将餐厨垃圾或其加工产品销售给食品生产或经营者、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制定餐厨垃圾污染突发事件防范的应急方案,并报市容和环境卫生.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餐厨垃圾在产生 收集 运输.处置中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查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不得妨碍与阻挠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第十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向负有食品行业管理。食品安全监督 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等职能的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举报或投诉。第十八条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需停业或歇业的,应当提前6个月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歇业,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停业或歇业前。落实收集 运输 处置餐厨垃圾等保障措施。第十九条.餐厨垃圾处置单位因设施检修,调整等事由需要暂停处置的。应当提前30日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启动处置应急处理措施。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 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属于经国务院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机关实施,第二十一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三条,餐厨垃圾收集、运输 处置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之一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并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四条 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拒绝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由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五条。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市所辖县 市 可以参照本办法对餐厨垃圾实施管理.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