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城市道路挖掘与修复管理办法.的通知,海府 2006、80号,各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现将。海口市城市道路挖掘与修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六年十月九日。海口市城市道路挖掘与修复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道路挖掘与修复活动,严格控制城市道路挖掘行为。保证城市道路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道路挖掘与修复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 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包括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 支路,含规划道路用地。第三条。城市道路挖掘与修复实行谁挖掘谁负责修复的原则,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与管线建设工程同步规划、同步施工,并应当根据不同类型管线的技术规范同步建设公共管线走廊.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挖掘与修复的管理工作 市规划,公安交通。财政,价格,环保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城市道路挖掘与修复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 应在每年3月底前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当年挖掘计划,第七条、申请人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以下材料。一、挖掘城市道路申请表,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三。挖掘与修复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四。挖掘与修复的施工图纸。五。施工方案,六.其他有关材料、挖掘城市道路申请表应当包括挖掘期限和面积,施工方案应当包括施工计划。机械配置,交通组织方案,施工污水排放方式 余土和杂物处理以及现场围蔽等内容,因管线养护,维修或者抢修需要挖掘城市道路,不涉及规划变更的.申请人无需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八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因影响交通安全依法应当征求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意见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第九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因紧急抢险.抢修等特殊情况需要立即挖掘城市道路的、可以先行挖掘,并同时通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第十条,申请人应按规定交纳道路挖掘修复费.道路挖掘修复费可先按道路挖掘修复保证金的方式收取,申请人修复被挖掘的城市道路经验收合格的,其交纳的道路挖掘修复保证金在1,年质保期满后予以退还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不修复被挖掘的城市道路或修复质量不合格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修复 其交纳的道路挖掘修复保证金不予退还,第十一条、申请人应按国家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三级资质以上.含三级,的企业进行挖掘与修复。第十二条,申请人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 位置.面积、用途及期限进行挖掘.二,按照批准的交通组织方案进行挖掘.不得影响交通安全和堵塞交通、三.在施工现场悬挂.城市道路挖掘许可证 四,按规定设置安全护栏、交通导向标志及路障警示灯.并进行围蔽作业。五.敷设地下管线应掌握相邻管线,道 的资料、并与相关管线。道。单位协商 制定合理的安全保护措施。严格按照规划的埋设位置.深度和管孔数量要求施工,六。挖掘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在24小时内清理完毕.七。施工污水经沉淀处理后,方可排入市政排水管道 八.其他有关规定、第十三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交纳道路挖掘修复费.第十四条,在城市市区范围内,禁止在12时至14时。22时至次日6时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城市道路挖掘与修复施工作业、但因抢险、抢修和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申请人应当在施工前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附近居民公告。第十五条,在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等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全市性重大活动期间,禁止进行城市道路挖掘与修复施工活动.因此造成施工期限延误。按规定申请延长的.应当予以批准 第十六条.雨天不得进行挖掘施工。沟槽开挖后、遇到下雨积水的,应配备排水设施排水、回填时沟槽内不得有积水.第十七条,因气候。地质条件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挖掘期限.扩大挖掘面积,移动挖掘位置的 申请人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提前办理变更手续,申请延长挖掘期限的。应当在原批准挖掘期限届满30 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第十八条,挖掘混凝土路面、切割面必须直顺整齐 挖掘修复路面宽度必须符合以下规定,一 水泥混凝土路面为原道路路面一个板块、二,沥青混凝土路面为沟槽顶面宽度加每侧不少于1、米.第十九条 掘路沟槽回填 严禁使用淤泥 腐殖土.垃圾杂物。第二十条,水泥混凝土路面的修复必须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且混凝土强度应比原路面高一个强度等级,混凝土采取合理的配合比.提高混凝土的早期强度,第二十一条 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照有关规定负责城市道路挖掘与修复工程的质量监督,第二十二条.城市道路挖掘与修复工程施工前,申请人应到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城市道路挖掘许可证.二。施工合同及施工单位资质证书.三,道路挖掘与修复设计图纸。审查报告 批准书及施工方案,四,其他有关材料,经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审查合格后,申请人应当填写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并按规定缴纳工程质量监督费 第二十三条.城市道路挖掘与修复工程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后。申请人应当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工程设计.施工。接管等单位应当参加.第二十四条、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督、发现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应当责令改正 并将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第二十五条,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申请人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 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二十六条.城市道路挖掘与修复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城市道路挖掘与修复工程的保修期限为1、年。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挖掘与修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市政设施管理养护单位负责管理养护,第二十八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