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公路养护工程的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运输部现行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 结合我省公路养护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公路养护工程包括大中修工程,路网结构改造工程.危桥改造,生命安全防护工程,灾害防治工程 附属设施改造工程。水毁修复工程,绿化工程等,小修保养工程和改建工程管理另从有关规定、第三条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分级管理 的原则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全省公路养护工程的行业管理工作 并按职责分工与市县公路分局负责省养公路养护工程的具体管理工作,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其管养公路养护工程的行业管理和具体管理工作、第四条、省养普通公路概,预 算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 及高速公路的养护工程项目.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作为业主组织实施,省养普通公路概。预,算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养护工程项目.由项目所在市县的公路分局作为业主组织实施,市县管养公路养护工程项目的实施主体由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第五条,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按规定实行法人负责制度 合同管理制度、招投投标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第二章计划和前期工作管理第六条,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编制全省公路养护工程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范围包括省养公路的养护工程项目和市县管养公路中需申请中央和省级专项补助资金的路网结构改造工程项目、并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市县级交通主管部门需申请中央和省级专项补助资金的路网结构改造工程项目 应按时报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核后纳入全省公路养护工程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达全省公路养护工程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第七条。除突发事件、抗灾抢险或战备需要外.未列入全省公路养护工程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养护工程项目、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原则上不安排资金实施。第八条,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编制时应遵循,先重点.后一般。先干线。后支线,的原则 对于国省干线公路和具有重大政治,经济.国防意义的公路养护工程.抗灾抢险工程优先安排建设、公路管养单位在申报养护工程项目时,应参照路面,桥隧检测评定的结果、做到决策科学化 第九条,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使用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的路网结构改造工程项目,原则上应在省级或全国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项目库中,并在承诺落实配套资金的基础上才予以列入全省公路养护工程年度计划.在实施过程中 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计划内容,不得擅自调整、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计划的.应按相关程序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核后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第十条,列入全省公路养护工程五年规划或年度计划的养护工程项目视同立项,可直接开展勘察设计工作 第十一条、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原则上采用一阶段设计 对于技术工艺较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可采用两阶段设计.公路养护工程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一 路面大中修工程应加强路面材料循环利用设计、有相关回收利用方案,二。设计方案应对原有病害进行深入调查分析,三。设计方案选择应经过认真比选论证.第十二条。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实行分级管理审批制度,省养公路概、预.算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 含1000万元 及高速公路的养护工程项目。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勘察设计 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省养普通公路概,预,算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养护工程项目,由项目所在市县的公路分局组织勘察设计、报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批,市县管养公路养护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审批由市县人民政府授权的职能部门负责、第十三条。对于列入五年规划或年度计划的养护工程项目。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勘察设计等前期工作费用纳入年度预算、提前开展前期工作,保证年度计划的完成,第三章。招投标管理第十四条。公路养护工程项目的施工及勘察,设计、监理 检测。代建管理等服务.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 2015年第24号.及国家。省有关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开展招投标活动 对于按规定不需招标的养护工程项目。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择优选择参建单位 第十五条、公路养护工程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原则上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第十六条.省级公路管理机构作为业主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养护工程项目、业主应将资格预审文件.包含澄清 修改。招标文件,包含澄清,修改 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按照有关规定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工作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市县公路分局作为业主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养护工程项目,业主应将资格预审文件,包含澄清 修改 招标文件.包含澄清、修改 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按照有关规定报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备案.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工作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第十七条.市县管养公路养护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备案和监督工作由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第四章,工程管理第十八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积极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和先进养护技术,大力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材料 新工艺 新设备,不断提高公路养护管理技术水平 第十九条、公路养护工程项目业主在组织养护工程作业时,应全面分析作业路段周边交通状况 制定绕行路线.交通组织疏导方案和应急疏导方案.严格控制施工工期,养护工程应统筹安排平行路线养护作业,尽量避免同一公路主线上多个路段同时施工和长距离连续作业 最大程度减少对交通的影响 第二十条.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时 施工单位应按照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在养护工程施工路段设置标志,必要时还应安排专人进行管理和指挥,以确保养护工程实施路段的行车安全、车辆不能通行的路段必须修建临时便道或便桥,并做好便道。便桥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公路养护工程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业主监控,企业自检.的四级质量安全保证体系,严格检查验收制度,提高投资效益,第二十二条,省级公路管理机构作为业主的养护工程项目、由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局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管理.施工许可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市县公路分局作为业主的养护工程项目.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管理、施工许可报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三条.公路养护工程设计变更应严格按照、海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琼交运建,2016。272号。执行.第二十四条,公路养护工程进度款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合格计量支付制度.第二十五条。公路养护工程应按、公路工程竣 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公路工程竣 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交公路发。2010.65号,进行竣。交。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二十六条。公路养护工程项目业主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验收办法,国档发 1992。8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加强档案管理.申报完成档案验收手续 第二十七条、公路养护工程完工后项目业主应及时组织编制完成工程决算,并按照有关规定申报竣工决算审计、第二十八条、省级公路管理机构作为业主的养护工程项目 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竣工决算进行审计和认定 并组织竣工验收 市县公路分局作为业主的养护工程项目。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对竣工决算进行审计和认定.并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资料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九条、对于概,预,算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且等级为二级及以下的公路养护工程。不含中桥,大桥.隧道工程。项目,可将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进行。直接进行竣工验收 但须在档案验收及竣工决算审计完成后方可进行.第三十条 市县管养公路养护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施工许可 竣,交、工验收由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和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有效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管,确保公路养护工程顺利实施。第三十二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公路养护工程计划执行情况。组织对养护工程配套资金落实、技术方案合理性 项目管理规范化,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各级养护管理机构切实加强养护工程的管理。第三十三条,对于列入年度计划的养护工程项目 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和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1月底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实施情况总结报告 全面总结计划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效果,包括经济和社会效益。等,第三十四条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根据督查情况和各级养护管理机构上报信息、对由于设计深度不足造成重大变更的单位,和因工程管理不到位或偷工减料等原因.引发不良社会影响或重大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相关从业单位,进行通报,并列入不良信用单位名单,第三十五条.对有不良信用的从业单位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限制或禁止其进入养护作业市场,第三十六条.有关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核减或停止下一年度该单位的公路养护工程计划资金,一,擅自改变资金使用用途的,二 超标准.超范围安排项目的。三。年度计划总投资调整超过10 的,四、不能按照工程需要足额.及时配套公路养护工程资金的.五 无正当理由 年度实施计划完成85.以下的、六.因公路养护工程施工组织不当引起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长时间交通拥堵,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七。未按规定建立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 并及时填报 更新相关信息的.八,在计划执行过程中被交通运输部或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九 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第三十七条。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公路养护工程组织实施 配套资金落实 以及改造效果等情况.制定与投资规模相挂钩的奖惩办法 并履行好督查职责.每年开展不少于两次全省范围的督查工作 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八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四十条、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