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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主城区范围内的扬尘污染防治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因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 物料运输和堆放 绿化养护,道路保洁 矿产资源开发等活动以及土地裸露。产生的粉尘颗粒物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第四条扬尘污染防治坚持政府主导。部门监管.公众参与、防治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扬尘污染防治的相关工作 居 村。民委员会对本区域内违反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的行为 应当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第六条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政市容、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扬尘污染防治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劝阻 投诉和举报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举报制度,设置投诉 举报平台和违法行为曝光平台.向社会公布统一的投诉和举报电话 信箱等。有关单位应当依法受理.调查投诉和举报事项、作出相应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予以反馈,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和减少扬尘污染、第九条鼓励、支持有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制定。实施扬尘污染防治规范,加强自律管理,鼓励推广和使用先进 实用的扬尘污染防治新技术、新设备。第二章防治措施,第十条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工程的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应当列入工程造价。专款专用、建设单位依法提交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包括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一条参与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 运输单位应当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制定施工,运输扬尘污染防治具体实施方案,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建设项目监理单位在工程监理中.发现施工单位。运输单位未按扬尘污染防治方案进行施工.运输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改正 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二条建设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施工工地的出入口.施工车辆到达的道路以及施工人员日常行走的道路应当进行硬化处理,车辆出入口应当安装车辆冲洗设施设备.配置防溢座或者废水收集坑,沉淀池,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 高空施工作业应当设置立体防尘网、施工工地搭设的外脚手架外侧应当采用清洁,无破损的密目网进行封闭。第十三条施工工地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 预拌级配碎石和预拌水稳混合料 推广使用预拌砂浆。因特殊情况需要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应当采取密闭,喷淋等防尘措施、施工工地所用的石材.木制品,混凝土,砂浆。预制件等构件、应当采用制成品实施装配式施工,因特殊情况需要现场切割的,应当采取密闭、喷淋等防尘措施.第十四条施工工地应当合理控制土方开挖和存留时间,及时采取洒水,土方表面压实。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等防尘措施 路基土方填筑不得使用无防尘遮罩的粉碎设备,在特殊气象条件下。开挖。装卸土方易产生扬尘且无法采取有效防尘措施的。应当停止土方开挖。装卸作业。第十五条混凝土路面切缝施工应当采取喷淋,洒水等防尘措施、喷洒沥青透层油 粘层油等施工应当采取遮挡措施、第十六条桥梁工程主体施工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的规定外,还应当采用密闭容器垂直清运或管道清运的方式清运桥上的建筑垃圾等物料、第十七条拆除工程施工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全程采取边拆边喷淋 洒水等防尘措施。未完全拆除前使用密闭防尘网围挡建筑物 二、采取爆破方式进行拆除的,在爆破前采取内外喷淋,洒水等方式淋湿建筑物,并在建筑物内各层楼板设置盛水装置。爆破后立即采取喷淋、洒水等防尘措施 三.拆除工程完成后.施工用地采取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地面硬化、绿化等防尘措施 第十八条建筑土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应当及时清运、不得高空抛掷、扬撒 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进行遮盖.第十九条运输土方、垃圾,渣土,砂石 灰浆等散体 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保持车身干净,并按照规定路线和规定时间行驶,第二十条物料堆放场所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一.划分物料堆放区域和道路的界限,及时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物料堆放区域和道路整洁、二,场坪.道路进行硬化处理、三、砂石,粉煤灰等物料,构件按平面布置图分类 分规格存放.易产生扬尘的石膏粉,重钙粉.腻子粉等物料采用密闭容器存放、或者袋装入库集中管理 四,露天堆放的物料采取挡墙,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等防尘措施、五,装卸物料采取密闭,喷淋等防尘措施。六,对长期性的废弃物料堆放场所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七,在大型物料堆放场所出口处安装车辆冲洗设施设备、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第二十一条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 铺装或者遮盖、第二十二条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纳入绿化建设和养护技术规范,城市园林绿化作业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在特殊气象条件下,进行土地平整 换土,原土过筛等作业易产生扬尘时.停止作业,二 种植土。弃土、余土以及其他作业物料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采取密闭式防尘网遮盖或喷淋,洒水等防尘措施,三。种植行道树 所挖树穴四十八小时内不能栽植的 对种植土和树穴采取覆盖.洒水等防尘措施、四、迁移绿化植被后在四十八小时内不补植的。对裸露土地采取覆盖,洒水等防尘措施,五,绿化带,行道树下的裸露土地进行绿化或者透水铺装,六、道路中心隔离带,分车带和路边绿化时,回填土边缘低于围挡边石或者道板三至五厘米,第二十三条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纳入城市道路保洁作业标准.主干道路,快速道路应当采用机械化吸尘式等先进防尘方式清扫、其他道路逐步推广机械化吸尘式清扫 采用人工方式清扫的、应当采取有效防尘措施。进行低尘作业.因特殊气象条件无法采取有效防尘措施时。停止作业、第二十四条从事开采和加工石材,砂石。石灰石等矿石及粘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用先进工艺 配备防尘设施设备。防治扬尘污染.对停用的采矿,采砂,采石和其他矿产。取土用地,从事开采和加工的企业和个人应当制定生态恢复计划、及时恢复生态植被.第二十五条市政河道以及河道沿线 公共用地的裸露土地和其他城镇裸露土地。应当进行绿化或者透水铺装,裸露土地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扬尘污染防治责任。一.市政道路,公共绿地。河道以及河道沿线的.由管理单位负责。二、单位范围内的 由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内的,由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管理单位或者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四,社区,村庄、边角空地的 由居.村,民委员会负责,五,国有储备土地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六 闲置土地的 由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管理人员负责、第三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市政市容,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大气污染预警等级和应急预案、采取停止施工。运输施工物料、采矿等扬尘管理控制应急措施。第二十七条环境保护、市政市容,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监督管理职责,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落实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的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和处置.并将产生扬尘污染的单位和个人的违法信息录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市政市容。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联合执法检查。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检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执法人员的检查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保护被检查人的隐私.第二十九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扬尘污染环境监测网络,加强对扬尘污染的监控,定期发布扬尘污染信息.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整合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监督管理信息.实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监测网络和数字化管理的信息共享,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 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 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的,二。施工工地未采取洒水,遮盖 冲洗等防尘措施的.三,建筑土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运输单位或者个人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设置物料堆放场所的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石膏粉.重钙粉,腻子粉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露天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挡墙 遮盖等防尘措施的、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喷淋等防尘措施的.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 铺装或者遮盖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 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三十五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市主城区范围以外的扬尘污染防治。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七条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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