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棚户区改造,以下简称棚改、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 37号,JP。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2013,96号.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6 11号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暂行,财综。2014。96号,等有关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棚户区改造相关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第三条,政府购买棚改服务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科学规划.稳步推进,市县政府根据棚改目标任务 统筹考虑本市县城市发展水平和居民改善住房条件等因素。科学编制棚改规划、明确棚改规模总量,量力而行、稳步推进.二.公开透明、竞争择优、按照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的项目内容、承接主体条件、绩效评价标准等信息.引入竞争机制,确保社会力量公平参与竞争 择优选定承接主体、三.鼓励创新、完善机制 指导承接主体完善管理流程,加强预算管理和成本控制、完善体制机制.鼓励创新服务方式,丰富服务内容,提升服务满意度和社会效益、四.加强监督 注重绩效 把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金作为涉及民生工程资金检查的重要内容,严格资金公示审核、规范资金拨付程序,提高资金管理绩效,第二章,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第四条。市县政府是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主体、市县政府可委托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或房屋征收等承担棚户区改造职责的部门作为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购买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购买主体按照市县政府授权开展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第五条,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承接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为符合国家和省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要求的棚改项目服务供应商。包括依法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依法在工商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第六条。鼓励多种所有制企业作为承接主体承接棚改任务。各市县原融资平台公司可通过市场化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运营、在明确公告今后不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的前提下.可以作为承接主体承接棚改任务,第七条 具体承接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条件由市县政府根据政府购买棚改服务项目的要求.结合本市县情况确定 第三章,购买内容、第八条、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居民棚改意愿入户调查.二,棚改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及评审、三,棚改项目的征地拆迁服务,四。棚改安置住房的筹集。包括新建,购买,租赁、改扩建,货币化安置等方式.五,棚改片区公益性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安置住房小区、红线内,的道路、供水,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停车库。场,污水与垃圾处理,土地平整等配套基础设施、与棚改项目直接相关 直接服务于安置小区居民的、红线外.城市基础设施,棚改片区公益性配套基础设施需纳入棚改规划同步报批。实行同步规划 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六,市县政府规定的其它内容 第九条,市县政府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确定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的城镇棚改项目,并纳入国家和省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内容不包括棚改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以及经营性基础设施.第四章,购买程序.第十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 编制购买计划、购买主体应根据政府工作部署和部门预算安排,结合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年度购买棚改服务项目计划,明确计划购买的服务项目,内容、标准和相关要求。涉及政府投资的基建项目,应按基本建设程序要求,落实前期工作条件 申请年度预算的项目,应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部门预算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二。公示购买信息,政府购买棚改服务项目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购买主体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程序及时向社会公开购买棚改服务项目的预算资金 主要内容、承接标准和目标要求等信息 三.选择承接主体、购买工作应结合购买内容的市场发育程度,服务供给特点等因素、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相关规定。对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统一纳入政府采购程序、通过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四.签订购买合同 购买主体应及时与所确定的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棚改服务合同 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 数量、质量要求和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 违约责任等 严禁转包.五 履行合同义务。承接主体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 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 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承接主体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购买主体应及时组织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完毕应将验收材料报同级财政部门。同时向社会公开、按购买合同约定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向棚改服务承接主体支付资金.第五章 资金预算管理,第十一条,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金应逐年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年初财政预算安排有缺口、确需举借政府债务弥补的财力困难市县、可通过省政府代发地方政府债券给予支持 第十二条、棚改服务购买主体应做好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金年度预算的编制工作.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要求编报。并按照批复的预算组织实施。HJ10mm,HJ,8 9。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合同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事项 严禁擅自变更或终止合同.购买主体应当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 及时了解掌握购买项目实施进度.提请同级财政部门依法依规支付款项,购买主体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对承接主体提供的服务进行跟踪监督 同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承接主体应严格履行合同 遵守土地,规划、建设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经批准的棚改项目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棚改项目.按合同约定完成任务,并健全财务报告制度,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及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市县财政部门应按照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协议要求和项目进度.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做好购买服务资金安排、政府购买棚改服务与棚改贷款衔接工作、加强对购买服务的履约评估管理。第十六条。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和购买主体应加强对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监督、审计.规范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金使用和管理.严禁截留。挪用和滞留 第十七条 工商管理及承接主体行业主管等部门应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将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信用记录纳入企业年度报告。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第十八条、财政部门和购买主体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以及预算公开的相关规定。公开财政预算及部门和单位的政府购买服务相关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第十九条、财政部门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部门制定绩效评价办法,加快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 细化评价标准 对合同履行情况,受益主体满意度,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服务目标实现度等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注重结果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后续年度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第二十条。市县政府应建立政府购买棚改服务退出机制、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的承接主体、3年内不得参与政府购买棚改服务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各市县政府可根据本市县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