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管理.明确审批权责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和。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适用本办法,有关海洋工程和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 原则上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和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程度等确定,省 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第四条,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参与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工作,并依法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督管理、第五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二、跨市县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环境保护部、省政府确定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第六条.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负责审批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建设项目,设区的地级市政府可根据海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规定权限和实际情况.制订.发布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 并抄送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第七条,涉及环境敏感区.社会关注度高,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超越审批权限。违反法定程序或条件作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 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撤销或者责令其撤销审批决定。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第九条。海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发布.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第十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本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有关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省生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