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14年1月17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制定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 改善道路通行条件,完善道路基础设施。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经费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交通运输,农业 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监督,教育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的相关工作、第五条,报刊、广播 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社会公众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发布交通安全公益广告,宣传交通安全知识 报道道路交通安全信息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的交通管制措施。第六条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村 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应当落实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做好所属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工作和所属车辆的管理工作、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义务。服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管理,有权劝阻,举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报告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第八条.机动车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在国家规定的整车产品生产地.完成机动车装配。对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与公告产品不一致的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生产、销售企业应当依法履行更换 退车义务,第九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开展安全技术检验工作。建立受检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档案和信息共享平台、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为机动车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第十条、承修车身损坏车辆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登记送修车辆牌号,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记录车身损坏部位和损坏程度、登记资料至少保存一年。发现有交通事故后逃逸嫌疑的车辆、应当立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 第十一条、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登记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信息。建立报废回收机动车信息共享平台 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商务等主管部门监督.未取得合法资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第十二条.机动车不得安装影响交通技术监控设施正常使用的装置,不得加装。改装影响交通安全的灯具或者在机动车号牌上喷涂 粘贴影响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接收材料、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不得擅自加装 改装燃料种类.车身结构、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第十三条,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旅游客车,重型载货汽车 半挂牵引车、危险品运输车和校车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具有卫星定位功能的行驶记录仪,并保持其正常运行,第十四条、机动车所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其新购置机动车注册和转移登记。一、依法应当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而未办理的.二。连续两个检验周期未按规定办理其所有的机动车检验手续的。三.其他不符合登记的情形。第十五条,本省对部分小型汽车号牌号码可以采用公开竞价的方式实行有偿使用、公开竞价的号牌号码应当公示.公开竞价所得款项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实行预算管理,第十六条.本省对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制度。电动自行车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生产 销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严禁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通行秩序管理。严格查处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第十七条,机动车学习或者实习驾驶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学习驾驶人在教练不随车指导下,上道路驾驶车辆。二,学习驾驶人使用非教练车上道路驾驶。三、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四.实习期内驾驶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或者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五 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六,实习期内机动车未粘贴或者悬挂实习标志,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第十八条.新建 改建,扩建道路时,交通安全设施应当与道路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投入使用,交通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设施和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标准与高速公路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单位应当积极予以配合支持。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工程竣工时,道路主管部门应当通知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参与验收。交通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车运行,第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有条件的应当设置机动车道 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划分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区域。改建或者扩建城市道路 不得挤占非机动车道 人行道供机动车通行,第二十条、学校,幼儿园 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及路口应当按照规范设置交通信号,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 第二十一条,国道、省道穿越城镇的路段、有条件的应当设置中心隔离设施。交通信号灯.照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隔离栏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设有中心隔离设施的公路.确有需要设置缺口的,间隔不得少于500米 第二十二条.道路主管部门应当在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道路交叉路口及其它机动车出入口。设置警示标志。让行标志以及减速设施、第二十三条.规划部门在审批城市道路沿线的大型建筑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第二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 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按照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库。鼓励社会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鼓励道路沿线单位停车场对外开放,公共停车场、库、不得占用车行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不得设置影响道路通行秩序的设施 公共停车场,库。应当在便利位置设置供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停放的泊位,在保证交通畅通。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的条件下、鼓励设置临时性免费停车场所。鼓励社会公益性场所提供免费停车位。在没有划分人行道的道路沿线设立的停车场、距离道路边缘不得少于1,5米 第二十五条、机动车停车位不足的城市街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交通状况和公共停车场建设规划。在不影响行人和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临时停车泊位,并及时调整相应的交通标志、标线、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处设置障碍,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施划方案应当向社会公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异议的 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每年应当对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调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整或者撤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一,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使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已经影响行人,车辆正常通行的、二、道路周边停车场已经能够满足车辆停放需求的。三,因城市基础设施或者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需要的 四。其他需要调整或者撤销的情形,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在城市城区的道路合理设置出租汽车、校车临时停靠点.位,设置出租汽车。校车临时停靠点,位 应当征求交通运输管理.教育等有关部门的意见。第二十八条 具备条件的城市道路,应当设置公交车辆专用车道和港湾式停靠站台,开辟或者调整城市公交车辆、公路客运车辆在城市道路上的行驶路线 站点,有关部门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广泛听取公众意见 并向社会公告。第二十九条,在道路上进行施工、养护,维修等占道施工作业。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道路主管部门在批准占用道路施工作业时 应当充分考虑正常通行的需要 严格控制施工路段和时间.公示已批准的大修 中修和改建工程的施工时间和工期并加强监督管理、督促按时完成.需要封闭.部分封闭道路的、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布交通管制信息.并由施工作业单位设置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防护设施 遇交通堵塞或者其他紧急情况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要求暂停道路施工作业,临时恢复通行.第三十条。道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出入口和其他道路设置车辆载重检测设备.超限超载检测不得收取费用.对超限超载的车辆,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建设 管理道路交通技术监控系统、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第三十二条.车辆,行人应当各行其道。并遵守下列规定。一,载货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拖拉机,摩托车,在最右侧车道行驶.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同方向有二条车道的,大型客车,载货汽车除因超车需要外,不得驶入左侧车道,同方向有三条以上车道的、大型客车,载货汽车不得驶入最左侧车道.二.在设有主路、辅路的道路上 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拖拉机和摩托车在辅路上行驶、三 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在道路右侧通行、行人靠路边行走、电动自行车.自行车通行路面宽度从道路 不含路肩,右侧边缘线算起不得超过1,5米,划设道路中心线的 机动车在道路右侧靠中心线行驶。第三十三条。公共汽车 出租汽车。校车驶入停靠站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停靠站依次靠边停车,二 不得在停靠站以外的地点停车上下乘客 三 不得在停靠站内待客,揽客,第三十四条。牵引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牵引车与被牵引车应当由取得机动车驾驶证1年以上的驾驶人驾驶.二 道路设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在慢速车道内行驶,三,道路设有主路、辅路的 在辅路上行驶,四,全挂拖斗车 运载危险化学品车辆不得牵引车辆,五.使用软连接牵引时 牵引装置上设置反光标识物,六,不得牵引轮式专用机械车及其他轮式机械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停车不得有下列情形、一 在设有禁停标志 标线的路段或者人行横道。施工地段停车.二,在交叉路口、铁路道口 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 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停车。三,在公共汽车站 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 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内。非使用上述设施停车,四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六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参与道路赛车.禁止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第三十七条 客运车辆应当在客运站场统一发班.不得在站场外上下客 客运站场应当按照规定对进站客运车辆进行安全检查,不得允许超员和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公路客运车辆驶出站场,货运站场应当按照规定对车辆配载,不得允许超限超载的货车驶出站场.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使用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资格的车辆运输危险货物 不得将危险货物交付不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资格的运输单位或者驾驶人承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未经注册登记的或者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运输货物,不得将货物交付不具备相应资格的驾驶人承运,第三十九条、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 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 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货运机动车载运易遗洒、飘散的载运物 应当采用密封车厢或者采用其他措施封盖严密,第四十条.机动车安全带应当保持齐全有效.驾驶和乘坐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 驾驶人应当督促乘坐人员使用安全带、驾驶和乘坐摩托车应当佩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头盔.并系扣牢固,驾驶人应当督促乘坐人员佩戴安全头盔、不得在乘坐人员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时驾驶摩托车,第四十一条.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自行车只准搭载1名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 二。12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或者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三.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携带行驶证.四。电动自行车搭载人数不得超过1人.五 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号牌。第五章。交通事故处理,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 应当就近指令警力赶赴现场处理事故 清理现场 恢复交通。当事人不配合或者遇有紧急情况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指定相关单位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难以移动影响通行的,现场清理适用前款规定,第四十三条,在道路上或者停车场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且基本事实清楚的 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车辆位置等方式固定证据后,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安全地点、自行协商处理或者等候处理 第四十四条。交通事故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行为 一.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仍驾车逃离事故现场或者为逃避法律责任弃车离开事故现场的,二.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的。三、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医疗机构应当对受伤人员先行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支付而推诿.拒绝.拖延救治,第四十六条 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抢救费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与肇事车辆驾驶人或者车辆所有人协商先行垫付.肇事车辆驾驶人或者车辆所有人拒绝垫付或者垫付后不足部分 按照下列方式支付或者垫付。一 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二、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 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第四十七条,因调查交通事故案件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查阅,复制,提取和封存有关单位记载的信息 资料 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伪造、隐匿。转移.销毁。第四十八条,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各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无法确定各方当事人过错的,平均分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九条、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报告,保险公司应当依法理赔 一,当事人依法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二、仅造成自身车辆物品损失的单方交通事故 三 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第五十条、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的。其死亡赔偿金交由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代为保存,待损害赔偿权利人确认后及时交付、第五十一条、拼、组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的,其车辆损失不计入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和交通事故应急机制.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内容.定期组织评价交通安全状况,依法追究对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人员的行政责任,乡 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改善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建立和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制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公安 工商等部门完善联合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超速运输和路面执法协作工作机制 加强车辆超限超载超速运输的综合治理 第五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交通警察路面巡查制.加强路面巡查执法监管 并将巡查路线和责任人员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安排警力上路巡查 并在交通高峰时段增派警力。及时纠正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疏导交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依照有关规定聘用交通协管员、交通协管员协助交通警察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劝阻。告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但不得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在法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外收取任何费用.禁止任何国家机关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禁止将罚款数额与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拨付经费挂钩,禁止以罚款数额作为交通安全管理考核的标准、第五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接到投诉 举报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投诉 举报人,对决定受理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五十七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实施对道路运输企业 机动车维修经营企业以及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机构的管理.按照职能划分负责公路及其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 维护和管理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城市道路及其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并组织实施、加强城市道路及其安全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保障城市道路畅通有序、农业 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实施对拖拉机等农业机械的登记。检验。加强对农业机械驾驶人培训学校的资质管理 负责拖拉机等农业机械驾驶人考试。发证、审验和安全教育等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协调,监督有关部门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检查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督促,协调相关部门对道路安全隐患进行整改。质量技术监督,工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查处非法生产 拼装车辆以及销售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成品,配件等行为,商务部门应当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公众提供可能影响交通安全的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等信息、第五十九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安全和法制教育内容 督促各级各类学校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措施。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六十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情节轻微,自愿接受教育协助维护交通秩序的,可以免于处罚,第六十一条、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一 违反交通信号,不服从交通警察现场指挥通行,二、有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横过道路不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三 跨越道路隔离设施,四 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或者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五,不按规定通过铁路道口 六、追车、扒车,强行拦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行为。七,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行为,八。进入高速公路或者禁止行人通行的立交桥及其他桥梁 九.在机动车道内穿行.兜售。发送物品。第六十二条、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一,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二,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三,乘坐摩托车未正向骑坐,四、向车外抛洒物品.五。车辆未停稳时下车.第六十三条、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一,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定通行或者不服从交通警察现场指挥通行 二、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不让交通标志,标线指示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三,在行车道内停车滞留或者在机动车之间穿行.四.逆向行驶。或者划有非机动车道不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五,在道路上2人以上骑行、驾驶独轮自行车或者驾驶不符合标准的自行车 六、在路段上有人行横道、行人过街设施的,不从人行横道,行人过街设施推行横过机动车道。七.牵引或者攀扶机动车,非机动车或者被机动车,非机动车牵引 八,驾驶没有鸣笛设备的有动力装置驱动的非机动车.九。非下肢残疾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十 双手离把。扶身并行。互相追逐、超速行驶。曲折竞驶 十一、进入高速公路或者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立交桥和其他桥梁.十二.驾驶擅自改装的非机动车 十三 驾驶依法应当注册登记而未经注册登记的非机动车,十四.驾驶未安装制动装置或者制动装置失效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十五 饮酒 吸毒后驾驶.第六十四条、驾驶机动车有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影响道路通行的处30元罚款,有本条第五项至第八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有本条第九项至第十八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元罚款,有第十九项至第二十六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 一.在车门 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二、行经漫水路或者漫水桥时不低速通过、或者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不低速行驶。不避让行人或者在有限速标志时超速行驶,三。车厢内放置物品超出椅背高度并遮挡车窗。或者从车窗,车门以及后备箱处突出车身以外.四.摩托车后座乘坐不满12周岁未成年人,五。驾驶人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或者拨打 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六、向道路上抛洒物品,七。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或者未按规定鸣喇叭示意.八。驾驶摩托车时不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九、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在机械作业时不开启示警灯,危险报警闪光灯 十 未按规定牵引机动车.十一,未按规定停车.妨碍其他车辆 行人通行 驾驶人拒绝立即驶离。十二、下陡坡时熄火.空档滑行。或者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未依法停在路口以外等候。强行进入。十三,在划有导向车道的交叉路口,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十四、遇前方机动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从两侧穿插,超越行驶,十五。行经人行横道不减速行驶、或者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不停车让行 十六、通过铁路道口时。不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或者行经渡口、不服从渡口管理人员指挥、不依次待渡或者上下渡船时不低速慢行 十七,未按行驶顺序一次连续变更二条以上机动车道。十八、违反规定占道行驶。十九 不服从交通信号灯或者交通警察指挥、二十。逆向行驶,在禁止掉头或者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掉头、二十一 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 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不具备超车,掉头。倒车条件的地点超车、掉头.倒车 二十二。不按规定使用远光灯以及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雨等低能见度情况不按规定使用灯光 二十三,不按规定避让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二十四,不避让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工程作业车、环卫作业车,公路养护作业人员、环卫作业人员或者盲人 二十五。违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的疏导,限制,禁止通行等措施。二十六、未按规定安装行驶记录仪或者行驶记录仪不能正常使用的 驾驶重型。中型载货汽车有本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至第二十五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加倍处罚,第六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对车辆所有人处1000元罚款,对非法改装的单位或者个人处5000元罚款,第六十六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由质量技术监督、工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 处200元罚款。第六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组织,参与道路赛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处2000元罚款,可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九条,在高速公路上驾驶、乘坐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一、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 二 在匝道,减速车道上超车、三,上下乘客或者试车.四 在正常情况下低于规定的最低时速行驶.五、遇紧急情况停车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六,除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公路养护车。公路作业车辆 公路监督检查车外 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上或者路肩上行驶.停车 七。载货汽车车厢载人、八。非救援车,清障车在高速公路上拖曳故障车 肇事车 九。向车外抛扔物品,十、驾驶禁止驶入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营运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下乘客的 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 对车辆所属运输单位处5000元罚款,第七十条.驾驶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的、对驾驶人按下列规定处罚,一.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不足百分之五十的。处200元罚款。二。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不足百分之七十的,处500元罚款,三,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七十不足百分之一百或者运输剧毒化学品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不足百分之五十的,处1000元罚款,四,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一百或者运输剧毒化学品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2000元罚款 有前款第二。三,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第七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处200元罚款。导致发生次生事故的。处500元罚款.第七十二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 处500元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1000元罚款、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的 处2000元罚款,第七十三条。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百分之三十的。处500元罚款.二、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不到百分之五十的、处1000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1个月,三,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五十不到百分之百的 处1500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3个月 四,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百的、处2000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第七十四条 有本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运输单位有本办法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规定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5000元罚款.第七十五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处所收检验费用10倍的罚款,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六条,下列车辆逾期未参加安全技术检验的,对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处1000元罚款 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挂车.二、大,中型载客机动车.三、校车、危险化学物品运输车。其他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对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处200元罚款、第七十七条 在公共场所遗弃报废的机动车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机动车的。对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处2000元罚款 处置费用由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第七十八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 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3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5000元罚款.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第七十九条、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违反规定条件、程序作出审批决定或者发放牌证.许可证。二 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 驾驶证.车辆号牌.三,违反规定当场收缴罚款。依法当场收缴罚款但不开具罚款收据,不开具简易程序处罚决定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金额、四.违法使用警报器 标志灯具、五,故意刁难违法行为人.六。因自身的过错与违法行为人或者群众发生纠纷或者冲突、七,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八。接到具有重大影响的交通事故报告后,故意隐瞒不报,拖延报告,或者不及时处置.或者因处置不力导致事故后果扩大,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八十条,交通运输、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 工商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一条,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将罚款数额与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拨付经费挂钩 或者以罚款数额作为交通安全管理考核标准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八十二条、本办法没有规定处罚的违法行为,相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给予罚款处罚的、按下列规定处罚.一 对行人,乘车人处20元罚款,二、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处30元罚款,三 对机动车驾驶人处100元罚款,第八章,附,则。第八十三条,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八十四条。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2006年7月28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的、海南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