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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 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国务院令第59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 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的通知.桂政电.2011。36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单位 个人的房屋.以及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补偿,适用本暂行办法。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 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市辖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实行市、市辖区两级政府共同负责,市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备案,核准的项目 以下简称,市级项目 由市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金城江区、宜州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备案.核准的项目.以下简称 城区项目。由相应的城区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作为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 以下简称市房屋征收部门 负责组织实施市级项目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并对城区项目的房屋征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城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审批.备案 核准的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信访局,综合执法局,机关事务管理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体育局 公安局 工商局 税务局,民政局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配合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六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受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为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单位 第七条、市级项目由市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委托金城江区人民政府或宜州区人民政府,市土地储备中心及其他不以盈利为目的单位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具体承担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八条、为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同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 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 卫生,体育 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 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改建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第九条、列入征收计划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意向单位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交如下材料。并提出征收申请,一,建设项目审批,备案,核准文件或者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材料 二,建设项目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证明和规划红线图。三,建设项目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四。房屋征收补偿初步方案等相关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 及时组织启动房屋征收程序,第十条、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由房屋征收部门拟定 报同级人民政府 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项目概况,二,房屋征收范围.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四。房屋征收补偿方式 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应明确调换的地点,面积,价格等事项 五、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 六 签约期限和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七.需要明确的其他内容,市,城区人民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 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有异议的,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不动产权属证书在征求意见期限内提交书面意见.第十一条,市。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改建需要征收房屋,1、2以上被征收户,不包含1.2、以不动产权属证书计。房屋共有的计一户,下同。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提出异议的 由同级人民政府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举行听证会 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听证,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第十二条 市,城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征收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户数量在300户以上、含300户.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级为高风险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市,城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项目名称,二、房屋征收范围,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名称、四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五.行政救济途径 六。领取房屋征收相关资料以及咨询地点,七,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第十四条.房屋被依法征收的 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第三章,征收管理第十五条.房屋征收调查由房屋征收部门或受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进行 房屋征收调查包含以下主要内容,一.被征收人的基本情况.二 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 区位 用途.结构.建筑面积等情况.三.征收范围内土地的权属 用途。面积。抵押 查封等情况。四 被征收房屋装修装饰,设备设施 附属物等情况。五,未经登记建筑等情况。六.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情况,七、被征收人拟选择的补偿方式,八.被征收房屋的实际使用情况。九。其他需调查的有关事项、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被征收人对公布的调查登记结果提出书面异议的、房屋征收部门,或受托单位.应当进行核实.第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或受托单位.在组织调查登记时 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资质须在有效期内。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分类评估、第十七条 房屋征收部门,或受托单位 组织登记时,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应当予以协助,第十八条、被征收房屋的性质 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书.和不动产.或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书.上记载的信息与不动产,或房屋 登记簿记载的信息不一致的 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或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并经核实的外、以登记簿的记载为准。对房屋性质,用途或者建筑面积有异议的,由当事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书面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会同原房屋登记机构调查核实后、应当在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认定,第十九条。房屋情况调查中发现征收范围内存在未经规划,施工许可或依法取得权属登记建筑的,由违法用地 违法建设行为查处主管部门会同城区人民政府和许可审批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 并依法及时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增加补偿.仍按原房屋状况和使用性质进行征收补偿。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二。改变房屋用途.三,不动产权登记,工商登记、地役权登记。预告登记.其他类型登记,四。买卖 租赁。赠与。抵押、典当房屋,五 析产。分户、六,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房屋征收部门、或受托单位,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以书面形式告知国土资源.规划.不动产登记.工商行政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暂停办理各种手续,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第二十一条,房屋征收涉及在读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凭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由同级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出具证明、选择在原学校或安置地学区的学校就读,学校应视同学区内学生。第四章.征收补偿第二十二条。房屋征收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四,房屋室内装修.房屋附属物的补偿。市 城区人民政府按本暂行办法的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第二十四条、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第二十五条、房地产评估机构的选取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必须为具有相应资质,资质须在有效期内,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被征收人通过投票。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 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地产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可以由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六条,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 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逾期不申请复核评估的 按评估报告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逾期不申请鉴定的、按复核结果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第二十七条,符合购买征收补偿安置小区房屋或者其他住房保障条件的.可按我市规定购买征收补偿安置小区房屋或者享受其他住房保障待遇。第二十八条,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并在征收决定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且放弃购买征收补偿安置小区房屋资格的.可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格给予增加20,的货币补偿作为奖励,第二十九条 征收住宅房屋时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原产权建筑面积与安置房建筑面积调换比例不超过1、1。3 安置房屋超过被征收房屋置换面积1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含10平方米。按交房时房产部门提供的同地段类似商品房平均价格的80、结算、安置房屋超过被征收房屋置换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交房时房产部门提供的同地段类似商品房平均价格的100,结算 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不足被征收房屋置换面积的.不足部分按交房时房产部门提供的同地段类似商品房平均价格给予被征收人货币补偿。第三十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可给予适当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一条,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被征收房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 有合法有效不动产.或房屋 权属证书、二 有合法有效经营登记备案,税务登记等材料并依法经营的,三、停产停业损失确因房屋被征收造成的.第三十二条。2011年1月21日前自行将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住宅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具有工商营业手续和税务登记手续.且正作为经营性用房使用的、按该项目相应经营性用房分类评估价格的70.给予补偿,缺税务登记的,按60,给予补偿,2011年1月21日.含2011年1月21日,后至房屋征收发布公告前自行将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住宅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具有工商营业手续和税务登记手续且正在作为经营性用房使用的,按相应经营性用房补偿标准一次性支付3个月的停产停业费.对被征收房屋仍按住宅标准给予补偿,第三十三条、产权性质为非住宅房屋的价值,由确定的评估机构结合土地使用性质。土地类别,用途.取得方式和使用年限以及客观收益对价值的影响等评估确定 属划拨土地的。原则上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也可以根据土地使用权人享有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给予适当补偿,第三十四条。房屋征收的补助和奖励及特困户的安置按附件执行,第三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暂行办法的规定 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 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 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第三十六条,征收租赁房屋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补偿,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负责将租赁房屋腾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与承租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租赁关系.第三十七条 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补偿协议签订前通知抵押权人、签订货币补偿协议的 抵押权人不同意将该房屋货币补偿款支付给抵押人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将货币补偿款公证提存 第三十八条 征收房屋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历史文化街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三十九条.在征收公告规定征收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的.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第四十条.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并载明以下内容,一 被征收人和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二.达不成补偿协议的原因,三。补偿决定的依据 四.补偿方式。补偿金额。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过渡方式,停产停业补偿.搬迁期限等事项,五,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救济途径.第四十一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 后搬迁、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 被征收人应当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第四十二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又不搬迁的 由房屋征收部门提请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同级人民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房的地点。面积等材料.强制执行前。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向公证机关办理被征收房屋的证据保全.第四十三条,征收范围内的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不予补偿.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征收经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并在审批中注明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时无偿拆除的临时建筑。应当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不予补偿、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第四十四条.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 并公布审计结果、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一,市,区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等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暂行办法规定的职责 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二,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三、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四.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 第四十六条、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七条 各县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河池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河政办发,2015,112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实施前已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按原规定执行。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附件,1,河池市房屋征收补偿补助费和停产停业补偿标准2。特困户的补偿安置标准3,房屋征收补偿奖励标准 附件1,河池市房屋征收补偿补助费和停产停业补偿费标准 类别项目费用标准征收补偿补助费住宅房屋搬迁费非住宅房屋搬迁费搬迁误工费电话,宽带网络迁移费有线电视迁移费电力线路迁移费空调迁移费热水器迁移费房屋所有权证办证补助费按房屋建筑面积。15元,次,按搬迁货物的设备拆装调试.运输市场价500元,次按电信部门的规定收费标准按广播电视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按供电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窗式,壁挂式250元、台、柜式300元,台按拆除的安装标准原证范围内的面积办证费用全额补偿 超原证面积的300元、证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月按被征收住宅房屋评估价值的4.支付,低于400元.月的按400元补助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补偿费由第三方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附件2 特困户的补偿安置标准、特困户的认定标准、在河池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范围内无他处自有产权住房、且属于五保户,孤老,孤儿.孤残 或正享受民政部门核发的城镇居民最低保障金的人员。由城区民政部门认定 被征收房屋低于下列标准的按下列标准安置,1、2人户、50平方米。3人户 60平方米,4,5人户。80平方米,6人以上100平方米.附件3.房屋征收补偿奖励标准 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收.按下列规定给予奖励.奖励以户为单位,房屋共有权证合并计为一户、1 房屋征收部门通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移交房屋的,按房屋评估价格5、给予奖励.2,房屋征收部门通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第31日至6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移交房屋的。按房屋评估价格3,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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