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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测绘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测绘管理.切实保障我市测绘事业的顺利发展。为我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基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房产测绘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及其管理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遵守本制度,第三条,各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和成果的统一监督管理,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工作.县 市 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宣传贯彻执行测绘法律,法规,规章,依法查处测绘违法行为 第四条 管理测绘基准,标准并监督执行,在本行政区域内新施测的基础测绘项目要求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1985国家高程基准 第五条,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本行政区域内只能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 并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第六条。基础测绘 含更新和修补测项目。纳入市 县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第七条。市.县级基础测绘项目包括 一,本行政区域内的三.四等和一,二级GPS网,三角网和边角组合网、三,四等和一,二,三级导线网,三 四等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加密、复测与维护,二,本行政区域内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数字化产品的测制和更新 三。本行政区域内区域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和系统的建立、维护和更新。四。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第八条、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 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 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第九条.市,县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本行政区域基础测绘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分别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市.县级基础测绘成果的更新周期。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需要和基础测绘规划,每十年更新一次,对局部区域现状发生较大变化的.根据经济及社会发展需要、每年应采取修补测进行局部更新 第十一条、管理和组织实施基础测绘 建立本行政区域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和信息系统.第十二条、管理和监督本市辖区内的测绘资质。测绘市场和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测绘项目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实施。测绘项目发包单位和测绘单位应当签订测绘合同,并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合同文本、工程预算在50万元人民币、含 以上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测绘项目,必须进行招标。凡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的测绘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 的有关规定,由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申请 经市,县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申请材料审查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受上一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 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丙.丁级测绘资质单位的年度注册工作,第十三条,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 出版等其他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四条 在本行政区域的测绘成果实行汇交制度,测绘项目出资人或承担政府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自测绘项目验收完成之日起3个月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属于基础测绘项目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副本 属于非基础测绘项目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目录、负责接收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测绘成果汇交凭证。第十五条.汇交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实行无偿汇交,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的版权依法受到保护,接收部门或保管单位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和著作权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提供,第十六条、组织管理地籍测绘和房产测绘中的基础地形测绘,监督管理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和其他测绘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测制的测绘成果.必须经过检查验收。质量合格后方能提供使用,房产测绘成果和质量评定按房产测绘的有关规定执行.基础测绘成果应当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供和使用未经质量检查验收或者检查验收不合格的测绘成果,测绘单位应当对其测绘成果质量负责,第十七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接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测绘产品质量进行的检查监督、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进行检查监督活动时须出示相关执法证件.第十八条、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使用本级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测绘项目。市。县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第十九条。基础测绘成果实行无偿和有偿相结合的使用制度、基础测绘成果和财政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应当无偿提供,基础科学研究,抢险救灾 防灾减灾。国防建设及其他政府财政资金为主投资的项目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使用基础测绘成果 前款规定之外的 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第二十条。凡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个人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 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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