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船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航道船闸管理,确保航道船闸.含升船机.水坡.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航道船闸的建设,运行 维护及其监督管理。第三条,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船闸行政管理,其下设的航道管理机构履行具体管理职责,水利 公安 海事等有关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船闸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二章。船闸建设,第四条.船闸工程可行性研究评审应当征求交通运输.水利.渔业 海事等有关部门和机构的意见、船闸工程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应当取得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同意,第五条,船闸工程施工方案必须经辖区航道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拦河闸坝工程施工确需断航.船闸建设单位可以在与水运企业签订赔偿协议后不修建临时过船,驳运设施。未修建临时过船,驳运设施或者未签订赔偿协议的 不得断航施工、第七条。船闸建设单位在船闸工程开工放样时应当通知辖区航道管理机构参加、船闸施工应当接受辖区航道管理机构的监督,船闸工程经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阶段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三章 船闸管理职责。第八条、船闸所在的水利水电、航运。枢纽所有人应当保证船闸下游航道通航所需的设计最小流量、流量变化较大时应当及时通报辖区航道和海事管理机构、第九条,通航河流上修建的船闸.船闸所有人可以设立船闸管理运行机构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以下统称船闸管理运行机构。进行管理.分属不同所有人的多线船闸,可以协商设立统一的船闸管理运行机构进行管理,第十条,船闸所有人或者船闸管理运行机构应当邀请船闸所在地交通运输、水利,航道、海事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根据批准的船闸工程设计和运行管理的实际需要共同研究确定船闸管理区域,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认 船闸所有人或者船闸管理运行机构应当按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认的区域范围设标定界 并将有关文件存档备案,第十一条,船闸管理运行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实施有关船闸运行时间及船舶候闸的规定,保障船舶及时.有序通行.二,在船闸上。下游引航道外设置锚泊地、供过闸船舶登记,等待编组。队,时锚泊,三 保证船闸管理区域内的航道养护、助航标志、安全标志达到国家规定该段航道的等级标准 四。对过闸船舶实施管理 包括登记,编组 队。调度指挥 做好过闸船舶和船闸运行的统计工作 五、及时开展闸室、引航道,口门区。连接段 锚泊区等区域清淤及水上水下碍航物的清理。保障船舶安全航行,六,对船闸维修工程进行检查及验收,七、记录每天上午8时和下午4时的水位及流量并向辖区航道管理机构报告.第十二条,500吨级以上.含500吨级.规模的船闸管理运行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采集水位、流量.船舶过闸的实时视频数据及过闸船舶的相关资料信息,并实现与辖区航道和海事管理机构共享,第四章,船闸运行。第十三条。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通航河流上修建的船闸可以收取船舶过闸费 船舶过闸费用于船闸的运行。维护和管理,以及船闸的改扩建、船舶过闸费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收取、第十四条 有夜航条件河流上的船闸.应当昼夜运行.无夜航条件河流上的船闸、每天运行时间不得少于10个小时.船舶每满一闸过一次、船闸未满一闸,船舶等候过闸时间最长不超过3个小时、等候过闸时间以第一艘船舶等候时间算起.第十五条 船舶过闸按照到达停泊区并办理过闸手续的先后次序安排。对抢险救灾船.紧急军事运输船应当随到随开。对客船,经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认的集装箱定期班轮,优先安排过闸.危险化学品运输船应当提前6小时向船闸管理运行机构提出过闸申请。船闸管理运行机构核验其相关准运许可证明后可以安排单独过闸、易燃易爆化学品船应当安排单独过闸,禁止船舶谎报,瞒报过闸,第十六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 船闸暂停通航,船闸管理运行机构应当及时向辖区航道和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一、因防洪、泄洪,抗旱需要达不到船闸运行条件,二。七级以上大风或者能见度在30米以内的大雾 三 收到强烈地震预报,可能危及建筑物安全的,四,船闸发生危及通航安全重大事故的.五。洪水水位超过设计最高通航水位或者水级差大于设计允许范围的、六,影响船闸安全运行的特大暴雨 七,其他特殊情况.第十七条。在防洪期间、船闸管理运行机构应当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安排。并做好船闸防洪安全 设备保护工作 第五章,船闸安全。第十八条,船闸处于非运行时段或者经公告停航期间.等候过闸的船舶应当驶向指定的锚泊地停靠.第十九条 船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准进入船闸、一、超载、超宽,超高或者其他超过船闸设计限制标准 二 未按照航道管理机构公布的航道水深进行配载,三,不服从船闸管理运行机构的调度和指挥.强行闯闸,四 其他存在影响通航安全的问题。第二十条,船舶过闸时 禁止船舶方及船上人员有下列行为 一,在闸墙上涂写或者钩捣闸门,二.跨越闸室栏杆。三,在闸室内游泳,捕鱼.倾倒垃圾,粪便,排放污油。污水 抛弃砂石 泥土及其他杂物.四,在闸室内上下人员或者装卸货物,在闸墙爬梯上系缆.五,利用船闸人字门 浮式系船柱,栏杆将船只制动.六,进入闸室后 在甲板上生火,燃放鞭炮、敲凿.电焊氧割或者进行其他可能引起火花的作业 第二十一条,禁止在船闸管理区域从事爆破 取土、开采砂石砂矿 禁止在船闸引航道内和口门区外200米范围内修建码头 设置装卸点 开设轮渡和倾倒各种物体,禁止破坏。擅自移动船闸管理区域内的助航标志和安全标志、发现助航标志和安全标志移动.损坏,灯光熄灭的,应当及时报告船闸管理运行机构 第二十二条,船闸必须按照规定配备消防。救生器材和抢险器具等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第二十三条 船舶在船闸管理区域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的,船闸管理运行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积极组织抢救,并及时报告航道和海事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船闸管理运行机构应当制定本船闸通航应急预案、保障组织实施,预案报送航道和海事管理机构。第六章 船闸保养与检修。第二十五条.船闸应当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及建立完整的保养.维修,观测技术资料档案、第二十六条.船闸应当进行例行保养和定期保养,定期保养分为一级保养和二级保养。例行保养是指对机房.操作室。机械。电器等进行清洁。润滑工作,一级保养是指在例行保养的基础上、每月保养一次,着重对建筑物,机电系统.充泄水系统进行检查.擦洗,紧固等工作,二级保养是指在一级保养的基础上,每季度进行一次,着重对运转部件、机电设备,充泄水闸阀进行详细检查和拆检。或者更换易损零部件及排除设备故障、保养期间不停航.第二十七条.船闸维修分为大修。岁修和抢修,大修是指船闸停航抽水全面进行检修,大修停航期不超过20天,确需超出20天的.船闸管理运行机构应当提出维修方案 由自治区航道管理机构组织论证后 报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调确定.大修周期根据各船闸的实际情况确定。最长不超过8年。岁修是指船闸每年一次进行局部区段的检修,停航期一般不超过7天、进行岁修时、可以不安排本月的一级保养和本季的二级保养、抢修是指船闸突然发生异变或者损坏.影响正常通航而进行的应急修理,抢修停航应当及时报辖区航道管理机构。经批准后.应当及时发布航道通告 第二十八条,船闸的大修 岁修应安排在运输淡季或者枯水期进行.同一通航河流上的船闸应当尽可能在同一时间进行大修和岁修、自治区航道管理机构应当每年9月前编制下一年度的船闸大修或者岁修时间安排,征求船闸所有人或者船闸管理运行机构的意见后,在每年的10月发布。船闸所有人或者船闸管理运行机构应当根据时间安排进行船闸的大修或者岁修 大修、岁修停航由自治区航道管理机构提前30日发布航道通告、并连续公告5日以上。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未开展闸室.引航道,口门区,连接段。锚泊区等区域的清淤 阻碍船舶安全航行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淤。船闸所有人逾期不履行 经催告仍不履行、淤积情况已经或者将危害通航安全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代为清淤,清淤费用由船闸所有人承担。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开闸规定的。由航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船闸大修,岁修规定.大修.岁修停航期超过规定时间或者不按规定安排大修、岁修的 由航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 航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权谋私,玩忽职守 有严重失职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规定的船闸管理区域包括闸首。闸室,引航道,口门区 连接段,锚泊地等与船闸安全运行直接相关的区域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 1日起施行,2007年3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2号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船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