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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预防电梯事故 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 下同,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和电梯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除外,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建立协调机制 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电梯安全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卫生计生、旅游发展等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业的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建筑设计技术规范,做好建筑物电梯井 电梯机房 电梯底坑等土建工程设计。施工和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电梯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电梯生产,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使用的电梯安全负责。第七条.幼儿园,学校应当将电梯安全知识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培养幼儿,学生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习惯.监护人应当履行对被监护人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监护义务。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有关电梯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电梯安全知识的公益宣传 对违反电梯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八条。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梯安全诚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信用信息共享和公开、对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 检验检测等过程中列入名单的单位,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第九条,鼓励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单位广泛运用互联网技术.推行科学管理方法,增强预防电梯事故的能力、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电梯事故隐患和电梯安全违法行为、第二章.电梯生产.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建筑设计单位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标准规范。根据电梯的使用频率,使用场所等因素。设计电梯的数量.参数.设置双回路供电系统,备用电源或者应急平层装置之一,配备电梯视频监控设施,并综合考虑急救,无障碍通行等功能.建设单位应当修建与电梯安全有关的建筑及配套设施 满足电梯机房降温。底坑防漏和防水等要求,第十二条,建筑设计单位有关电梯的设计不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标准规范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予审查通过,第十三条 电梯生产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许可、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电梯生产单位名称,地址变更后,应当在30日内向原发证机构提出变更许可申请,第十四条.电梯制造单位应当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负责、并按照电梯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供相应的随机文件.保证电梯的配件供应、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对其发现的电梯维护保养和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 及时告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和电梯使用单位 并提出改进建议和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对其发现的电梯事故隐患、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当地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十五条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书面告知设区的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电梯的开箱验货、现场勘测等准备工作可以在告知前进行,第十六条。电梯制造单位无法确定的.电梯所有权人可以委托电梯改造单位进行改造、电梯改造单位应当在电梯改造完成后,更换电梯的产品铭牌,标明改造日期。以及改造单位的名称。许可证书信息,电梯改造单位对改造后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不得将承揽的业务分包.转包 第三章、电梯使用。第十七条。电梯使用单位对电梯使用履行安全管理义务,承担安全责任、电梯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电梯运行安全负责、电梯投入使用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明确使用单位.一.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电梯.物业服务企业为电梯使用单位,二 新安装未移交业主的电梯,项目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三,自行管理的电梯,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四。共有产权的电梯。共有权人应当通过书面协议明确电梯使用单位,五。出租、出借电梯.含出租,出借建筑物内的电梯.承租,承借方为电梯使用单位.六,政府出资建设的用于公益性事业的电梯、管理者为电梯使用单位 七,不能明确使用单位的。由电梯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指定电梯使用单位,未明确使用单位的电梯 不得投入使用,第十八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设置电梯安全管理岗位 配备相应数量的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专职电梯安全管理人员 负责电梯安全管理、保证在电梯运行期间至少有一名安全管理人员在岗 二。在电梯轿厢显著位置或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显著位置张贴悬挂有效的使用标志 安全注意事项。安全警示标志,应急救援和投诉电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的投保信息,三。保持电梯视频监控设施。紧急报警装置完好有效.保证联络畅通.四,制定电梯使用管理规定.采取防护措施 防止不安全乘用电梯的行为,五。制定电梯故障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演练.六 发生电梯故障时.对电梯是否困人进行确认。有被困人员。应当迅速组织救援 并对被困乘用人进行安抚。电梯经全面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七、发生电梯事故时 应当迅速组织排险和救援。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事故现场。并于事故发生30分钟内报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八,按照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提出的整改要求及时整改。保证整改质量。九,及时发现并消除电梯事故隐患。十。鼓励购买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提高事故赔付能力,十一。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九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相关人员的职责、二。安全操作规程,三,日常检查制度、四 维护保养制度.五、定期报检制度.六 电梯钥匙使用管理制度、七.作业人员与安全管理负责人的培训考核及持证上岗制度 八。电梯故障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演练制度,九,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到设区的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电梯使用登记证。并将维护保养合同资料报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维护保养 签订维护保养合同。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变更时.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持维护保养合同。在合同生效后7日内到设区的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不得因变更维护保养单位影响电梯维护保养。电梯使用单位不得擅自调整电梯的安全保护装置。应当保证电梯安全保护装置正常有效 第二十一条。机场、车站 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会展场馆,公园,影剧院 学校,幼儿园。医院.地下通道等公众聚集场所的在用乘客电梯和在用住宅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电梯进行双回路供电或者配置备用电源或者应急平层装置改造,安装电梯视频监控设施,第二十二条 医院病床电梯,直接用于旅游观光的额定速度大于2、5m,s的乘客电梯以及需要司机操作的电梯。应当由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操作,第二十三条.机场、车站、客运码头 商场,体育场馆 会展场馆、公园、影剧院。学校 幼儿园。医院。地下通道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人流高峰期设置专人开展下列工作.一,宣传安全乘梯知识、鼓励文明乘梯行为,二、引导乘用人有序乘梯,三 劝阻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不良行为,四.对需要帮助的老年人。病人。残疾人 孕妇等行动不便的乘用人,及时提供相应的乘梯服务。第二十四条.在电梯轿厢内部设置视频,图片 文字等广告时、应当符合电梯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不得影响电梯安全运行。不得遮挡电梯使用标志、安全注意事项,安全警示标志,应急救援和投诉电话等公用信息.电梯轿厢内部广告所有收入归业主所有。优先用于支出电梯维护保养等费用,电梯使用单位每年至少公布一次电梯轿厢内部广告收益及使用情况,电梯轿厢门内侧。层门外侧不得设置广告,第二十五条,对电梯轿厢内部进行装修的、装修结束后,电梯使用单位应当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进行测试,经测试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二十六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对电梯定期检验中发现的不合格项目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书面反馈,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电梯使用单位应当设置警示标志.不得继续使用、第二十七条,电梯停用1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超过下一次定期检验日期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封存电梯并设置警示标志.自封存之日起15日内到负责该电梯使用登记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停用手续 第二十八条。电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和维护保养,并申请定期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一。发生自然灾害。火灾或者设备事故,可能影响电梯安全性能的 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电梯故障举报,经确认存在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三。停用1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超过下次定期检验日期需要重新启用的、第二十九条、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格 并履行下列职责.一,电梯运行的日常巡视。记录电梯日常使用状况,二 制定和落实电梯的定期检验计划、三.保持电梯安全使用标志清晰齐全 四,妥善保管电梯钥匙及安全提示牌,五、发现电梯事故隐患需要停止使用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六,接到电梯故障。事故报告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实施救援.并视情通知本单位负责人 维护保养单位或者消防部门,七、配合电梯检验检测.改造,修理和维护保养工作,对工作记录签字确认,第三十条.电梯的更新 改造。重大修理费用依照有关规定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资金不足部分或者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电梯所有权人筹集。电梯维护保养和检验检测等费用由电梯使用单位支付、第三十一条,电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电梯使用安全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电梯监督检验或者型式试验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并根据评估结果对电梯进行改造、修理或者报废 一 电梯整机使用年限达15年或者重要零部件使用年限届满的、二,因电梯事故导致人员伤亡的、三.受水灾、火灾 地震等灾害影响电梯安全性能的.四 故障频率高、电梯使用单位认为需要安全评估且所有权人同意的,经评估应当修理 改造的电梯 在修理,改造后。经监督检验合格方可继续使用,经评估应当报废的电梯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报废拆除前。向电梯所在地的市级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对报废电梯进行破坏性拆除 第三十二条,有移装价值或者符合移装要求的电梯、原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持该电梯的安全技术资料及最近一次的检验报告 在办理该电梯使用登记证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移装手续.注销该电梯使用登记证 现电梯使用单位安装前应当持上述资料到安装地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安装告知手续、电梯移装过程,应当经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电梯。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办理使用登记证,第三十三条。乘用人应当按照电梯使用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要求乘坐电梯 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乘坐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的电梯、二。采用非正常手段开启电梯层门或者轿厢门。三,拆除,损坏电梯的部件及其附属设施,四。乘坐超过额定载重量的电梯,五、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或者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第三十四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一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和,特种设备使用注册登记表 二,设备及其零部件,安全保护装置的技术文件、三、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的资料.四、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维护保养记录.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应急救援演练记录,五.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报告.定期检验报告,六、设备运行故障与事故记录,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 应急救援演练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4年,其他资料应当长期保存、电梯使用单位变更时、应当移交电梯安全技术档案,第四章.电梯维护保养,第三十五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许可.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并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电梯维护保养方案,并如实填写维护保养记录,二.制订应急救援预案、每半年对维护保养的不同类别.类型,电梯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演练、三。建立值班制度。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电梯维护保养人员应当及时抵达所维护保养电梯所在地实施现场救援,设区的市抵达时间不超过30分钟,其他地区一般不超过1小时、四 建立每部电梯的维护保养记录,并保存4年以上 五。协助电梯使用单位制定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六 发现事故隐患及时书面告知电梯使用单位 七 对新承担维护保养的电梯进行安全性能确认。八,配备与电梯维护保养业务相适应的维护保养人员,电梯维护保养人员应当持证上岗,不得在其他维护保养单位兼职,九。进行维护保养或者应急救援时.持证的电梯维护保养人员不得少于2人。十,未经电梯使用单位同意不得将维护保养事项转包、分包给其他维护保养单位。十一 不得擅自调整电梯的安全保护装置,应当保证电梯的安全保护装置正常有效、第三十六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进行维护保养或者应急救援时、应当落实维护保养现场安全防护措施。按照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作业.保证施工安全,第五章.电梯检验检测 第三十七条,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电梯检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和便民原则.为电梯生产 使用单位提供可靠 便捷的检验检测服务,并对涉及的被检验检测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三十八条,电梯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对存在以下情形的电梯实施定期检验,一。未进行使用登记的.二。未签订维护保养合同的。三.无维护保养记录及定期自检记录的.第三十九条,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自接到定期检验或者复检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安排检验。并在检验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或者整改通知书.受委托进行电梯安全评估的单位或者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出具安全技术评估报告.第四十条,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电梯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电梯及推荐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电梯存在事故隐患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 对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时,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第四十二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电梯管理职责.指导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对电梯维护保养费用单独设账,专款专用、加强对因电梯原因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活动的监督,负责新建。加建。改建电梯的规划审查,第四十三条,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的要求 教育 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卫生计生。旅游发展等行业管理部门履行电梯安全 一岗双责.制度,督促相关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建立与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第四十四条。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安全监察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移交住房城乡建设,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一,物业服务企业未落实电梯安全管理责任,拒不整改、需要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处理的,二,电梯生产单位 维护保养单位被依法撤销许可.需要吊销营业执照的、三,存在其他违法行为,应当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的、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电梯使用单位未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的、由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履行规定职责的.由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追究责任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2013年1月14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的、陕西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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