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1991年10月2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5号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2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1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3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3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4年12月16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5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7年12月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79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 沟渠,行洪区,蓄洪区 滞洪区 长江,淮河等跨省重要河段以及与邻省边界河道的管理 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第三条,我省对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开发利用江河湖泊的水.土等资源和整治河道,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 综合利用,求效益 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的总体安排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处理防汛和河道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 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第六条。县,市、区.下同,以上河道主管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河道。负责,河道管理条例 和本办法的实施,第二章 河道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七条,省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为全省河道主管机关 各市,县,区、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第八条 省河道主管机关管理河道的主要职责。一、根据国家规定确定跨设区的市主干河道的防洪标准。二 审查在跨省。跨设区的市主干河道管理范围内所建工程的规划设计。三,编制,执行省管河道堤防的岁修计划,四、制定并监督实施跨设区的市主干河道的防洪调度方案,五,拟定跨设区的市河道的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督促实施。六。组织制定跨设区的市河道综合开发利用和防治水害规划.七、处理跨设区的市河道管理方面的其他工作.第九条 设区的市河道主管机关管理河道的主要职责。一 根据上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防洪标准 二 审查在本行政区域河道管理范围内所建工程的规划设计、三,编制.执行本行政区域内河道堤防的岁修计划,四。制定.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洪调度方案,五,拟定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督促实施、六,制定,执行本行政区域的河道综合开发利用,防治水害规划.七,处理跨县河道管理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县河道主管机关管理河道的主要职责.一,审查本行政区域河道管理范围内所建工程的规划设计 二,制定 执行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综合开发利用规划.防治水害规划 防洪调度方案和清障计划、三、管理。维修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保持工程安全完整,四、筹集并统筹安排河道工程维护 除险加固,更新改造。管理运用等专项经费 五,处理本行政区域河道管理方面的其他工作.第十一条、省淠史杭灌区管理总局。驷马山引江工程管理处等水管机构及市、县.区 河道主管机关设立的河道管理机构、行使同级河道主管机关授予的职权,县以上河道主管机关及其河道管理机构.应当配有河道监理人员、依法实施河道监理、第十二条。省河道主管机关设立的长江,淮河河道管理局分别负责长江干流、淮河干流、包括颍河茨河铺以下、涡河西阳集以下河段.下同,的统一管理工作,沿长江,淮河的市、县 区.设立的长江,淮河河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江。淮河河段的管理工作 业务受省长江.淮河河道管理局领导,其他河道 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地,市。县河道主管机关负责管理。第十三条,沿江。沿河的农场和工商企业等单位承担所在堤段的维修,管理 防汛等任务 所在地的河道主管机关及其河道管理机构应予以指导 堤圈、圩口等受益区的乡 镇 村,应成立河道堤防管理委员会或管理组 负责有关河段及堤防的管理.第三章,河道整治与建设第十四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河道整治、修建工程,建设单位在按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前,必须按下列程序将工程建设方案报河道主管机关审查.一。在长江干流,淮河干流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工程的.经省长江、淮河河道管理局初审,报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省长江,淮河河道管理局在初审建设方案时应征求工程所在地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二,在其他河道管理范围内整治河道,修建工程的.由县河道主管机关初审、报设区的市河道主管机关审查,跨设区的市的河道、报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按批准的工程建设方案编报的有关防洪安全部分的设计文件 应按前款规定办理。涉及航道的,应征求交通部门的意见.第十五条、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工程的,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将开工日期,及其他有关事项报告原批准的河道主管机关.为保证防汛安全 河道主管机关有权通 知建设单位推迟开工,施工中涉及防洪安全的部位,应严格执行水利工程施工规范、接受河道主管机关及河道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 竣工后应有河道主管机关及河道管理机构参加验收 确认符合防洪安全标准的,方能启用.第十六条、已修建的工程、经技术鉴定不符合防洪安全要求的、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在限期内改建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需要拆除的、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方案,报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七条,河道的设计洪水位、必须以河道主管机关确定的数据为准、跨越河道、包括干堤外滩圩。的桥梁。栈桥等建筑物、其梁底必须高出设计洪水位一米以上,跨越通航河道的建筑物.应符合规划的通航标准。在河道两岸及滩地修建的码头、泵房。船台,道路等建筑物及设施.一般不得伸出岸滩或超出滩地的高程,确需伸出岸滩或高出滩地的,应尽可能减少阻水面积 并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第十八条 在河道两岸兴建与防洪有关的工程、应与所在堤段规定的建筑物防洪标准一致。行洪堤堤顶.行洪口门不得超过规定的高程,长江干堤外滩圩和江心洲已圈圩堤。堤顶高程不得超过当地一九四九年实测洪水位一米,遇特大洪水。应服从行洪要求,第十九条.在堤防上修建的工程及其有关堤段的维修,管理。防汛任务。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工程交付使用后由使用单位负责,河道主管机关及河道管理机构予以监督,指导。第二十条、确需利用堤防或护堤地兼做公路的,必须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并按规定要求施工、如因维修不善.影响堤防安全或当洪水接近保证水位时、县以上防汛指挥部有权作出暂停行车的决定,未铺路面的堤防。在泥泞期间 除防汛抢险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得通行、第二十一条 行洪 蓄洪区内.一般不得兴建工矿等企业.铁路通过行洪 蓄洪区,不得影响行洪、蓄洪。并有自身的防洪措施 不准在行洪 蓄洪区内兴建有碍行洪.蓄洪的分隔工程,第二十二条.编制沿河城镇规划 应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沿河城镇建设,不得超出临河界限,临河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第四章,河道保护第二十三条。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干堤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 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以内的区域,河道管理范围的具体界线 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划定,第二十四条,堤防两侧必须有护堤地,凡已预留,征用。划拨,历史形成或公认的护堤地,包括堆土区,加固堤防填塘区,取土塘、外滩地,压渗平台,防渗铺盖和减压井等。属于国家所有的,由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核发土地使用证书.河道管理机构负责管理使用。新建堤防或尚无护堤地的堤段 由所在县人民政府按批准的堤防设计标准划定护堤地 一 长江干流大 中型堤防、临水侧不得窄于五十米.背水侧不得窄于三十米。二、长江干流其他堤防和淮河干流堤防 临水侧不得窄于三十米。背水侧不得窄于二十米.三。其他河道的堤防,临水侧和背水侧均不得窄于十米.第二十五条,重要堤防渗水严重的堤段,应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其范围由所在县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划定 第二十六条,水闸.涵闸、船闸 周围应划定管理范围.护闸地.凡已预留或征用.划拨的土地,水面。堆土区 均为水闸管理范围,属于国家所有,由闸管单位负责使用 未划定范围的.由所在县人民政府按下列标准划定.一,大型闸。过闸流量一千秒立方米以上。上.下游各五百米.两端堤防.地段、各一百米.二,中型闸 过闸流量大于一百秒立方米,小于一千秒立方米 上,下游各三百米.两端堤防.地段.各三十米,三。小型闸,过闸流量小于一百秒立方米,上、下游各一百米,两端堤防 地段,各二十米。第二十七条,堤防两侧营造防护林.条必须符合防洪安全要求 河道堤防的防护林 条.由河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营造和管理。护堤林、条应首先保证防汛、护岸的需要,间伐。更新必须经县以上河道主管机关批准。进行抚育。更新性采伐和用于防汛抢险的采伐,按国家规定免交育林基金 第二十八条,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 在河道内修建围墙。围滩,房屋等阻水,挑流工程、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沉置船,排筏,二 在堤身。护堤地,水闸管理范围内建房、放牧。开渠,打井 挖窖 立窑、埋葬 挖塘.晒粮,取土。采砂石,爆破,开展集市贸易,三,在堤防安全保护区进行打井 钻探。爆破 挖筑池塘,采石、取土等危及堤防安全的活动 四、在堤身铲草皮,挖堤筑路,傍堤蓄水 五。在堤身,防渗铺盖、压渗平台上植树,六.在堤身。岸坡及临河十米宽的滩地上耕种.七.在河道防护林以外的河滩地,行洪区的行洪通道内栽植阻水植物、八,在水闸管理范围的水域内捕鱼,停船.闸管单位因工作需要的除外,第二十九条,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石。取土 淘金等,二 在河滩地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和修建工程设施,在河道内采砂 必须领取河道主管机关颁发的批准证,同时要有地矿主管部门的采矿许可证,方可开采.第三十条、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和堤防安全保护区内修建工程设施 进行河道整治及考古发掘等活动,必须接受河道主管机关及河道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服从防汛指挥,不得损坏堤防,河岸,水闸等防洪工程设施和防渗条件。不得影响河道安全泄洪.航道稳定和船舶正常航行,第三十一条。禁止围湖、凡已经围的 应按照防洪要求、逐步还湖、暂不能还湖的,应限制圩堤高程、服从蓄洪要求.第三十二条,禁止围河。凡已经围的,要服从河道清障要求 围垦洲滩、塞支堵汊。必须进行科学论证。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第三十三条,水闸的控制运用办法,由河道主管机关依据批准的水工程综合利用规划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水闸管理单位负责执行,水闸的控制运用命令、由河道主管机关或防汛指挥部下达。禁止非闸管人员操作闸门.船只过闸应服从闸管单位的指挥。并按规定交纳过闸费,第三十四条、因船舶航行影响河岸 堤防安全的。所在县河道主管机关应当会同交通部门共同研究采取措施 保护河岸,堤防安全、在未采取措施前,应限速航行、由交通部门设立限制航速标志、交通部门应按,安徽省水利工程水费收交 使用和管理办法,的规定.从航道养护费中划出专项 用于有关河岸。堤防的养护.第三十五条 在山区河道两侧开矿,采石、修路等 影响河道安全的、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同意.并采取措施防止山体滑坡。崩岸。方可开工,未采取防止措施的 河道主管机关有权予以制止,第三十六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禁止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因排污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河道主管机关有权责令排污单位排除危害。造成损坏的.排污单位应负责修复或赔偿、第三十七条。开发利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资源,应符合江河综合利用规划.不得影响防洪安全、破坏堤防和水工程、凡属河道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的水 土资源,由河道管理机构投资和管理的 收益归河道管理机构所有,由河道管理机构投资 委托乡、镇 村护堤专业户 护堤员承包管理的。或由乡,镇。村护堤专业户.护堤员投资和管理的 其收益分配、由河道管理机构与承包者签订合同.报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在合同履行期间。应服从防洪和排水的需要、所受经济损失,由合同双方共同承担 第三十八条.河道两岸的城镇和农村 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汛期组织堤防保护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义务出工,对河道堤防工程进行维修和加固。第五章,河道清障第三十九条。下列阻水障碍物。必须限期改建或者予以清除.一,严重束水危及安全泄洪的桥梁,未经批准在河道内修建影响安全泄洪的码头、栈桥 泵房.船台,渡口等,二,河滩地上的围堤.围墙,房屋,窑及其他阻水建筑物、三.河滩地及行洪区内修建的影响行洪安全的道路,渠堤。四。河道内弃置的矿渣,砂石。煤炭,垃圾、泥土等。五 河道内堆放的影响行洪的物料.设置的拦河渔具,沉置的船,排筏、六。按规定需要铲除,铲低的生产圩堤,七.超过规定高程的行洪堤段,未按规定标准开足的行洪口门及擅自修建的庄台、八,淮河干流及长江。淮河支流和行洪通道内的高杆阻水植物.防浪林除外,九、其他影响河道安全泄洪的阻水障碍物。第四十条,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障 的原则、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由有关县防汛指挥部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有关县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负担全部清障费用、第六章、经费第四十一条、河道堤防的防汛岁修费。按照分级管理 分级负担的原则.由省,市,县人民政府分别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第四十二条,受益范围明确的防洪工程.河道主管机关可以向受益区内的工商企业、农场,农户,城镇居民和个体经营者,收取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其标准应当根据工程修建和维护管理费用确定,第四十三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石,取土,淘金等、必须向河道主管机关或河道管理机构缴纳河道管理费,第四十四条.河道主管机关收取的费用。用于河道堤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和设施的更新改造、视同预算收入,抵顶预算支出,结余资金可连年结转使用 任何部门不得截取或挪用 第七章、罚则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四十五条中规定的罚款。对经营性违法行为按1万元以下的标准执行.对非经营性违法行为按1000元以下的标准执行、第四十六条、阻挠河道监理 河道管理人员执行公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七条。河道主管机关,河道管理机构.闸管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河道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