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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印发进一步解决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建发 2018、10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局.市政,市容,局。城管局、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 2016,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96号,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11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保障农民工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区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制定了 关于进一步解决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8年8月7日.关于进一步解决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 国务院办公厅办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9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11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 保障农民工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区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一,总体目标,紧紧围绕整治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以源头治理和维护农民工权益为目的 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依法处置,长效防范.协同处置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着力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行为.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实现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二.全面规范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一.全面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主体责任.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 直接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务企业和分包企业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各企业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原因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工资应当按月足额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通过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转发放,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由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或挂靠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将工资支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支付方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并承担后续追偿责任。二 全面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应由各施工 分包及劳务合作企业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 农民工入场作业前,必须先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必须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或者用人单位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与农民工本人直接签订,不得由他人代签,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施工作业班组.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 不能作为用工主体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内容除了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款外.还应当明确约定劳动报酬结算支付方式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劳动合同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各执一份,鼓励用工主体与农民工签订集体合同,具有合法用人资质的用工单位与农民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要及时结清工资并出具证明,用工单位要按月将用工情况向用工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备、三 全面推行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实名制务工管理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各项目全面落实实名制务工管理、施工企业在各项目部需配备劳资专管员.如实建立所有施工人员的花名册。考勤册和工资册等实名管理台账,记录施工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教育培训,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实现施工现场人员底数清.基本情况清 出勤记录清,工资发放记录清等.四清.目标,并到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办理劳动用工备案。2018年底前.实名制要覆盖80.以上的在建工程项目.到2019年底 基本实现实名制全覆盖并逐步实现实名制信息化管理,四,全面加强劳动用工检查、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务企业的劳动合同及实名制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实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定期,不定期组织对用工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落实用工实名制以及不签订,不履行劳动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督促整改、对拒不改正的。应及时移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查处.五,全面落实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或施工单位负责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农民工维权信息告示牌 明示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及项目部、分包企业、含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行业监管部门 劳资专管员及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明示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有关权利和义务等信息 明示实施项目施工许可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和施工企业.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投诉举报电话,明示农民工进场退场人员名单 工资发放表等农民工签字核对的用工管理信息、对未如实进行公示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2018年施工现场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制度要覆盖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六。全面实行银行代发工资和按月足额支付工资制度、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切实履行农民工工资法定支付责任。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新开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全面实行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鼓励专业分包 劳务企业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分包或劳务企业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施工企业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到2018年底.实现全区90,以上的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实现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到2019年底 基本实现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和银行代发工资全覆盖,三 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和源头监管制度 一.全面实施农民工工资款和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自2018年起、全区各项目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在合同中明确农民工工资款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的具体办法。施工企业原则上均应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并由建设单位和开户银行共同监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比例将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农民工工资款单列 优先将应付工程款中的工资款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专用账户。专门发放农民工工资,施工企业或用人单位按月考核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委托银行代发工资,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对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全程监控 确保专款专用,到2018年底 实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覆盖全区80、以上的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到2019年底基本实现全覆盖 二.全面实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严格按照自治区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关于明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薪联发,2016。2号。原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原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桂劳社发、2009 50号。要求,落实和完善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全面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均应在签约商业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并按相关规定存入足额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以提交银行保函方式替代 除处理本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外,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动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实时掌握账户资金缴存和流动情况,根据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查处情况及时发出拨付指令.通知缴存单位按规定及时补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根据项目规定足额缴存或补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到2018年底,基本实现全区所有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全覆盖、三。全面落实预防农民工工资拖欠长效机制检查与评优评先挂钩制度,施工企业每月要将所承建工程项目的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工资支付管理,工资拖欠等情况报送项目建设和监理单位保存备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整顿规范市场秩序 开展市场行为检查时 要将上述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必检内容,对制度落实不力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并作为企业守法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评优评先活动中要坚持对未执行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制度,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农民工工资和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和项目实行.一票否决。四、全面规范工程价款结算,健全完善工程款支付。结算 协调,仲裁和清算约束机制。加快施工过程结算推行,严格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和过程计量签认.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进行结算并支付工程款,严格竣工结算时限要求并在合同中予以约定、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未经双方同意不得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重复审核,建设单位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未完成竣工结算的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的单位不得批准新建项目开工、四.依法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加大信用惩戒力度,一,全面加大违法违规行为及农民工欠薪案件查处力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查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工程项目承包分包关系。拖欠主体,拖欠金额和其他拖欠事实进行调查,认定,处置等方面给予积极协调配合,对涉及拖欠工程款的,严格按照 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积极引导通过司法或仲裁途径解决纠纷矛盾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规范施工承发包活动 依法严厉查处违法发包,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等行为,并负责督办解决因上述违法行为及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 可通过工程款清欠协调机制 行政调解等方式督促相关责任人依法承担清偿欠薪责任.工程项目竣工后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合同履行情况、特别是本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发现存在不履行合同或其他违法情况的,不予出具竣工证明,二,全面加大建筑市场信用惩戒力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准确掌握辖区内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建立欠薪预警监控机制,对存在举报投诉、日常管理薄弱现象,涉嫌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 挂靠等行为以及因工程款支付不及时等有可能发生欠薪的建筑业企业或工程项目.要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前介入.进行重点指导和帮助 把欠薪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对于未落实国家及自治区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有关要求的单位或个人,要立即责令整改,并作为不良记录纳入企业及个人的信用评价管理。对措施不落实,执行规定不力。责任心不强.处理不妥当.因欠薪导致发生群体性事件和极端性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企业、纳入我区建筑市场。黑名单.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通过,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将。黑名单,信息推送至 信用中国。广西.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并通过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向社会公布,在,黑名单.有效期内 严禁参与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投标、涉嫌犯罪的,应及时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00号 等有关规定.依法向有关部门移交.三 全面完善应急突发事件处置机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完善应急处置工作预案、主动联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等有关部门果断稳妥处置因拖欠工程款引发的群体性上访讨薪事件,严防发生个人极端事件 配合司法部门继续健全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 畅通违法违规投诉和农民工维权举报渠道.为农民工依法维护合法权益提供支持和帮助。帮助解决被拖欠工资农民工的临时生活困难、引导农民工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对采取非法手段讨薪或以拖欠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协助公安机关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 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五,工作要求.一 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压实责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不断增强.四个意识、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压实责任。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抓紧抓好.要明确分管工作的领导和科室.指定专人负责.抓紧研究制定实施预防拖欠长效机制的工作方案 确保推进工作扎实有效开展,加强政策指导。加强问题收集和信息反馈.及时解决相关难题.持续改进相关工作.二、加强工作调度和督促检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指导所辖地区做好建筑工程领域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 联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全面规范建筑领域企业工资支付行为、进一步加强对所辖地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督促检查。健全工作台账,责任到人,责任到岗.抓好督查督办,层层传导工作压力,形成一级抓一级的工作格局。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定期对各地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对成绩突出的给予表扬。对工作滞后的给予通报批评,三 建立激励约束机制.拓宽工作经费筹措渠道,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制定推行预防农民工工资拖欠长效机制的扶持政策,广泛调动企业参与工作的积极性、并确立一批典型示范企业和示范项目 充分发挥典型引路、以点带面的作用,要多方筹措资金 为预防农民工工资拖欠长效机制相关信息系统开发维护和工作推进提供经费保障,建筑业企业可从安全文明措施费中列支 用于购置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和分账管理等自身管理所需硬件设施并维护系统运行。四。加大宣传舆论引导力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利用报纸,电视.网络,微信,施工现场橱窗等渠道全方位进行广泛宣传,充分发挥社会和媒体的监督作用,宣传先进典型,曝光典型案例 营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良好舆论氛围、要注重舆情分析研判和处置,联合网信,网络安全等部门、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方面重点舆情的监测预警.及时做好舆情引导和应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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