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市夜景灯饰建设管理办法 2004年4月5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51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9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37号,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夜景灯饰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城市现代化发展,营造优美的城市夜景灯饰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夜景灯饰是指独立设置和依附于建、构.筑物、山体、绿化带等用于装饰、宣传.广告等的户外光源设施、设备,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内夜景灯饰的规划,建设及设施的维护、管理。第四条,市市容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夜景灯饰的主管部门.其下设的市城市亮化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亮化办、负责夜景灯饰管理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制定夜景灯饰专项规划,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二。组织夜景灯饰工程设计的招标与审核.三,组织夜景灯饰工程建设并进行监督。指导 管理,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市政公用,规划.国土 环保 交通。建设、工商,公安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配合做好夜景灯饰的建设管理工作.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参与夜景灯饰技术、艺术及文化的研究,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光源 提倡绿色照明.营造先进的夜景灯饰文化,第六条、下列范围可以设置夜景灯饰,一 位于主。次干道两侧。城市广场周边的建.构.筑物立面,住宅楼除外,和顶部.二、位于其它位置高度在30米以上的建.构,筑物的临街立面 住宅楼除外,和顶部 三、符合内透光形式设置灯光的建.构,筑物立面.四、城市广场 绿化带等。五 重要的行政区.商业街及旅游区内的广告 牌匾、橱窗。店面。六,城市标志性建,构 筑物,七。市政府指定的其他应亮化的场所,第七条、已建成的建。构 筑物设置夜景灯饰的,必须填写,夜景灯饰设置申请表,并提供设计方案。含工程效果图及概算,和场地使用许可证明、经市亮化办同意。依法办理土地等有关手续后 方可设置 并经验收合格后 方可交付使用.第八条。新建建.构。筑物设置夜景灯饰的 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 已建成建、构,筑物根据夜景灯饰整体规划分期组织设置.第九条,城市夜景灯饰建设按照统一规划 专业设计,多方投资的原则进行、城市夜景灯饰工程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安装和施工,第十条 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夜景灯饰设施由建设单位维护管理,政府投资建设的,由市亮化办维护管理,第十一条.夜景灯饰设施的设置单位必须采取相应的防雷.防火 防盗。防渗漏.防漏电。防光污染等安全措施.确保设施正常运行.亮灯率达到95,以上、夜景灯饰设施的设置单位必须对其设置的夜景灯饰设施进行定期检查、踏查 排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第十二条 夜景灯饰设施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当确保灯饰功能良好。出现故障应当及时排除,出现残缺时,应当在48小时内修复,废弃的夜景灯饰设施应当及时拆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偷盗,破坏。擅自移动。拆卸夜景灯饰设施 第十三条.夜景灯饰建设和维护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分区,分时,分级的照明节能控制措施,按照国家规定使用节能、环保,高效的夜景灯饰产品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违反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夜景灯饰设施出现故障及残缺、未在规定时间内修复的.责令改正。处以100元至500元罚款,二,违反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废弃的夜景灯饰设施未及时拆除的,责令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三、违反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 破坏、擅自移动、拆卸夜景灯饰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 对个人处以200元至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至30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第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十六条,阻挠、妨碍。围攻、殴打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4年5月10日起施行,吉林市城市夜景灯饰和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