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 维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营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河南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指利用建筑物。构筑物 道路、场地 交通工具.亭体,空间或其他位置所设置的广告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招贴,布告、栏,招牌、路牌,标志牌.指示牌.实物造型广告或其他形式广告等、第三条.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及其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各县.市、区户外广告审批管理进行监督和业务指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内容的审查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管辖区域内沿街门店牌匾的设置审批与管理,市住建、规划.公安 交通、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户外广告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二章户外广告设置与维护管理.第四条.户外广告设置应当根据城市的风貌,格局,城市规划确定的区域功能。道路特点等统一规划。整体设计,分区控制 合理布局.保证城市容貌的整体美观。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风格,造型 色调,体量.形式。位置。朝向,高度、材质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第五条,户外广告设置应符合设置技术规范。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 交通标志的 二 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 三,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四,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五。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内的,六。利用危险建.构,筑物及其他危险设施的.七,市政府禁止设置广告的其他区域和其他设施 第七条.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必须符合 新乡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要求.并经市城市管理部门许可后方可设置,第八条。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遵循下列程序,一,向市城市管理部门写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申请单位或个人基本情况及有效证件,拟设置位置、载体面积,制作材料。规格。数量.采用技术等 二.提供原貌图、效果图样及安全保证材料。三。提供场地载体使用权证明材料、四.广告牌匾遮挡门窗和消防设施可能影响消防的、应当提交消防部门同意设置的书面材料.五、市城市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验和实地勘察,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六,申请人应当在户外广告设置方案批准后60日内完成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逾期未设置的 由市城市管理部门收回设置权 通过招标、拍卖等取得户外广告设施载体使用权的可参照以上程序按招标,拍卖规定办理户外广告行政许可手续,通过规划委员会同意设置的大型构筑物广告设施 须按程序办理户外广告行政许可手续,第九条,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但对于电子显示装置等造价较高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许可期限可以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5年。许可期满需要延长使用的。应于期满之日前30日内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由许可机关作出是否延期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说明理由并责令限期予以拆除 招标,拍卖等取得使用权的设置期限按招标,拍卖规定执行,门店牌匾不设定设置期限、本办法实施前经依法许可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可以保留至设置许可期满 期满后申请继续保留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但对于本办法规定的禁止设置的原有已批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延续设置许可.应予以拆除 第十条,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按照行政许可的内容,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和国家 省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应当选用节约能源,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材料。避免危害公众安全和对居民生活造成噪声污染,光污染以及遮挡日照等不利影响,第十一条。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者是户外广告设施维护,管理的责任人 应当对其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日常维护、保持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整洁,美观.并按规定进行亮化 户外广告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出现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的 应当及时维修,更新或拆除.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在消除隐患前,应当停止使用、第十二条.取得广告设置权的业主应保证其广告设施每年有一定的时间或版块发布公益广告。在全市重大活动中需要设置公益广告时 各商业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服从市城市管理部门统一安排,设置临时性公益广告 户外商业广告版面不得闲置,闲置时,应当以公益广告代替.以公益名义申请设置的户外广告不得变更使用性质设置商业广告,第十三条,在设置许可期限内因城市规划调整.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涉及公共利益需要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拆除户外广告设施,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撤回设置许可 对有偿使用的户外广告设置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据招标 拍卖合同或协议约定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四条,户外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内容时,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登记,应在广告版面右下角适当位置标注城市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式样的许可文号 第十五条,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商品交易。展销及公益活动,需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的 应当按许可的时间。地点。模式设置.第三章门店牌匾设置与维护管理。第十六条、城市管理部门应依据城市道路的实际及店面的布局特点.按照一店一牌,整齐美观,色彩与环境相融合的要求.先行设计.制定店面招牌的大小、色调,位置,材质等标准。确保门店牌匾设置效果和周围环境相协调,第十七条.门店牌匾设置按照管理区域,报所在城市管理部门进行审批、设置者提供下列材料,一,书面申请,设置门店牌匾与载体的原貌图及正立面彩色效果图。二,设置门店牌匾载体使用权的有关证明材料,第十八条,各区门店牌匾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统一提升改造的路段。新建楼体和大型门店牌匾应先行设计设置方案。并向市城市管理部门报批备案 各区门店牌匾管理部门按照报备后确定的设置方案许可设置并对设置单位进行监管,第十九条 门店牌匾应按许可的位置,朝向,形式 规格,材质、内容等要求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应按原申请程序办理变更手续、第二十条,门头牌匾设置者应做好日常维护和安全管理工作。发现污浊 破损的、应及时采取措施恢复原貌。有安全隐患的应当予以更新或拆除,第四章户外广告设施载体出让 第二十一条,户外广告载体使用权可以实行有偿出让 有偿出让由市城市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遵循公开.公平 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采取招标 拍卖等公开竞价或协议方式进行、第二十二条,利用城市公共空间。公共场地和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建筑物或设施取得的户外广告设施载体,须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进行,实行使用权有偿出让。第二十三条。利用单位或个人所有或管理使用的场地.建筑物和设施等空间取得的户外广告设施载体、可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进行、或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实行使用权有偿出让。对产权所有人或管理使用人以租金形式给予一定比例的返还,第二十四条,通过拍卖.竞标取得户外广告设施载体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履行户外广告设施载体使用权有偿出让协议,并接受市城市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或协议约定的.依法、依约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户外广告设施载体使用权招标。拍卖,应符合市公共资源交易有关规定,市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后执行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未经许可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或设置的户外广告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的 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第二十七条、对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违反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户外广告设施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由户外广告设置者承担民事赔偿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妨碍,阻挠户外广告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第三十条,城管,住建,规划.公安.工商等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 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2年7月19日颁布实施的、新乡市户外广告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宣布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