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域使用管理.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自治区管辖海域内持续使用特定海域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以及对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军事用海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陆海统筹 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开发、节约集约利用和保护环境的原则。优化海洋开发空间布局和产业结构,规范海洋开发秩序,划定海洋生态红线。将开发活动严格限制在海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范围内,实现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自治区管辖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 沿海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海域使用管理的相关工作、沿海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第五条,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海岸带综合管理制度.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对海岸带的保护与开发,合理控制海岸带空间,资源的开发强度和时序 开展海岸整治与修复.严格控制海岸线截弯取直 确保自然岸线保有率、自治区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海岸线的变化、适时组织海岸线的修测。并将海岸线修测成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第二章.海洋功能区划、第六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沿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依据全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和全国海洋功能区划组织编制自治区海洋功能区划,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沿海设区的市、县,含县级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据自治区海洋功能区划组织编制本辖区海洋功能区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 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县。含县级市,海洋功能区划在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报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核.第七条、编制海洋功能区划除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的原则外 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海洋环境保护要求.重点明确下列内容 一 按照海域的区位 资源和环境等自然属性。明确海域功能。二,确定渔业养殖海域最低保有面积、以及渔业资源增殖区和重要渔业品种养护区 三 确定生态保护海域最低保有面积和填海 围海规模,划定可围填区、限制围填区和禁止围填区,四,明确红树林.珊瑚礁,海草床 滨海湿地,海湾,入海河口.重要渔业水域等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海洋生态系统,以及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海洋生物生存区域以及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历史遗迹和自然景观的保护措施,第八条、编制海洋功能区划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海洋功能区划编制的技术规范。并组织相关专家论证,编制海洋功能区划应当采取公示.征询等方式听取当地社会公众和涉海单位意见 并将意见采纳结果向社会反馈 第九条。海洋功能区划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修改的。应当按照原编制审核批准程序进行 经国务院批准.因公共利益.国防安全或者进行重大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改变自治区海洋功能区划的。根据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海洋功能区划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因公共利益,国防安全或者进行重大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改变设区的市.县。含县级市 海洋功能区划的。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设区的市、县。含县级市、海洋功能区划.未经国务院批准 不得改变自治区海洋功能区划确定的海域功能,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改变设区的市,县,含县级市、海洋功能区划确定的海域功能 第十条.海洋功能区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部分除外。经修改的海洋功能区划按照前款规定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 养殖,交通 旅游等行业规划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沿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城乡规划 港口规划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与海洋功能区划相衔接、第三章.海域使用权的取得.第十二条、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 应当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可以通过申请批准或者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工业.商业。渔业,旅游。娱乐和其他经营性项目用海或者同一海域有两个以上相同海域使用方式的意向用海人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但传统赶海区。海洋保护区、有争议的海域或者涉及公共利益的海域除外,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第十三条,用海项目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需要办理审批,核准手续的.用海申请人应当在项目审批、核准前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海域使用申请.取得用海预审意见,用海预审意见有效期为二年、有效期内 项目拟用海的面积,位置和用途等发生改变的。用海申请人应当重新提出海域使用申请 取得用海预审意见,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海域的.应当向海域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海域使用申请 并提交申请书,海域使用论证材料,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资信证明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书面材料,第十五条、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海域使用申请后,应当将用海申请人拟使用海域的地点 期限、用途.范围、面积 相关图件在其网站和当地新闻媒体以及毗邻该海域的乡,镇.村公示,并告知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公示期限不得少于二十日,单位和个人在公示期限内对海域使用申请有异议的、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七日内予以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异议人、用海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二十日内依法组织听证、第十六条,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海域使用申请后,应当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 进行实地勘查 提出审查意见,对属于本级人民政府审批的 报本级人民政府 对属于上级人民政府审批的,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后。逐级上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审查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批、对海域使用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依法进行听证、公示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查 审批期限内 第十七条。海域使用实行分级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项目用海、报国务院审批.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下列项目用海。一。填海五十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二,围海五十公顷以上一百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三.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用海,沿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下列项目用海 一.围海十公顷以上五十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二。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一百公顷以上七百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沿海县级人民政府审批下列项目用海,一、围海十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二。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一百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 本条所称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第十八条 项目用海跨行政辖区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同一项目用海包含多种海域使用方式的、由有审批权的最高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九条、海域使用权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沿海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出让方案.经征求同级有关部门意见后 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填海项目出让方案由沿海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出让方案应当明确填海面积 填海形成土地的界址和标高。土地用途.规划条件、使用期限,海洋环境保护要求,海洋减灾防灾措施等内容.通过招标 拍卖 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项目用海、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需要办理审批,核准手续的,沿海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将有关投资管理要求纳入海域使用权出让方案 第二十条、海域使用权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沿海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委托评估机构对拟出让的海域使用权进行价值评估、并确定出让底价,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基准价格。基准价格应当根据海域的区位,使用类型,使用功能等确定,海域使用权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出让的海域使用权进行价值评估、并确定出让底价、沿海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海域的区位 使用类型、使用功能等确定本辖区内海域使用权出让基准价格,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基准价格 第二十一条.海域使用权通过招标.拍卖 挂牌方式出让完成后 由海域所在地设区的市 县级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与中标人或者买受人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第二十二条。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应当依法缴纳海域使用金 海域使用金标准,征收、减免和使用管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沿海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承担海域使用权登记,公告 发证的具体工作,通过申请批准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凭项目用海批复文件和海域使用金缴纳凭证办理登记手续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凭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和海域使用金缴纳凭证办理登记手续,海域使用权自登记之日起取得,第二十四条、海域使用权期限不得超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的最高期限。第四章。海域使用与保护 第二十五条,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用海标准、控制用海规模和开发强度 严格控制和管理填海 围海等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活动,维护海域自然状况,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以及入海河口的监测和保护.对受到损害的海洋生态环境,应当组织修复 第二十六条,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渔业养殖项目用海。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合理布局,科学确定养殖密度 防止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海洋功能区划确定用于渔业养殖的海域,可以优先安排给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用于发展海水养殖生产,第二十七条 根据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区域用海规划实施填海,围海成片开发建设的.组织实施区域用海规划的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单位可以对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的用海项目整体实施填海 围海工程,第二十八条、海域使用权人使用海域时、应当遵守海洋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合理利用海域,海域使用权人从事海水养殖的,应当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施肥。正确使用药物 防止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占有和使用海域、不得伪造。变造海域使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资信证明等申请材料骗取海域使用权,已经取得海域使用权的项目用海。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用海类型和方式、不得超过批准的海域使用界址线进行用海活动 第三十条.海域使用权人用海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手续的。可以凭海域使用权证书申请办理。第三十一条,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海域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海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两个月前向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申请续期。除有下列情形外,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应当批准续期。一,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海砂开采或者养殖用海海域使用权的.二。因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需要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准予续期的.海域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新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缴纳海域使用金 第三十二条,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海域使用权人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海域使用权终止 海域使用权终止的,海域使用权人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海域使用权人未依法办理注销登记的 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注销海域使用权登记并公告,海域使用权终止后,原海域使用权人应当拆除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或者影响其他用海项目的用海设施和构筑物、第三十三条.因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的需要,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依法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应当依法给予海域使用权人相应的补偿,第三十四条,填海形成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填海项目,填海形成土地后.海域使用权人可以凭海域使用权证书,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填海面积和填海形成土地界址的确认文件等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土地使用登记申请。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通过申请批准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填海项目。填海形成的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或者属于协议出让土地范围的 海域使用权人可以凭海域使用权证书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填海面积和填海形成土地界址的确认文件等材料,向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划拨土地或者协议出让土地相关手续、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办理协议出让土地手续的.应当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数额按照该宗土地的评估价格扣除已经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和实际投入的填海成本等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五条,填海形成土地的使用权期限为海域使用权期限的剩余期限。剩余期限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土地使用权最高期限的,填海形成土地的使用权期限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土地使用权最高期限确定.第三十六条 海域使用权依法转让.抵押。出租 继承。赠予的,应当向原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变更、抵押等相关登记手续。但不得擅自改变海域使用用途和法律,法规规定的使用条件.第三十七条。经批准使用的海域。海域使用权人自取得海域使用权登记之日起连续两年闲置未开发利用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开发利用 连续三年闲置无正当理由未开发利用的、由批准该海域使用权的人民政府收回海域使用权 第三十八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及无居民海岛周边海域开发利用.应当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项目所在地的海洋生态环境 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以及项目的建设内容,对海域与海岛进行整体规划、整体开发利用、并在海域和海岛审批制度上做好衔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第三十九条.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项目用海以及围填海造地等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活动审批后的监管,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海域使用情况监测、统计制度,对海域使用状况进行监视,监测 统计,分析.定期发布海域使用监测统计信息。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 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 未经批准占有和使用海域的、或者已经取得海域使用权的项目用海,擅自改变经批准的用海类型和方式 超过批准的海域使用界址线进行用海的、由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占用海域面积或者超过部分海域面积应缴纳海域使用金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罚款、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 海域使用权终止后、原海域使用权人未拆除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或者影响其他用海项目的用海设施和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为拆除,所需费用由原海域使用权人承担.第四十三条、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海洋功能区划的。二 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项目用海,出让海域使用权的,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海域使用申请不予受理。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海域使用申请予以批准的,四。发现用海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五 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四条、在自治区管辖海域内持续使用特定海域不足三个月,可能对国防安全、海上交通安全和其他用海活动造成重大影响的排他性用海活动,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办理临时海域使用证。第四十五条.本条例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