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机场名称管理第三十五条.机场名称是体现航空运输始发。经停,到达的重要标识,其命名.更名和使用应当遵循本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十六条 机场的命名应当以确定机场具体位置并区别于其他机场为准则。第三十七条 机场名称一般由行政区划名、后缀机场专名组成,机场行政区划名应当与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相一致,跨地区的机场 机场行政区划名应当使用所跨行政区的地方政府协商确定的名称,机场专名通常使用机场所在地县,区.旗。乡.镇名称。并不得与其他机场的行政区划名 专名重名。同时避免使用同音字和生僻字,按照国家译名管理相关规定,规范拼写机场英文译名.第三十八条 机场的更名应当遵循下列要求,一 机场所在地更名的,应当变更机场行政区划名 二,有机场所在地经济发展需要,与当地人民群众风俗习惯相冲突。现有名称的谐音容易产生歧义等情况的。可以变更机场专名,三,作为国际机场使用的机场 需在机场名称内增加 国际,二字 四、变更后的名称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要求,第三十九条,机场的命名或者更名、应当按照 地名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的要求进行.并报民航局备案.第四十条.机场名称备案时。应当向民航局报送下列文件、一,机场管理机构关于机场命名或者更名的申请文件.二,机场所在地人民政府的审核意见,三。军队产权的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附相关军队机关的意见。四,机场名称内需增加,国际.二字的.附第四十一条要求的相关文件 第四十一条。在机场名称中增加,国际、二字的、备案时应当向民航局报送下列文件、一.国务院批准设立航空口岸的批复 二。联检设施经国家口岸管理办公室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三,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对外籍飞机开放的证明文件、第四十二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机场入口和航站楼显著位置设置机场名称标志.一个城市只有一个机场的。机场管理机构可以在航站楼屋面上只设置机场行政区划名.一个城市有多个机场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航站楼屋面上同时设置行政区划名和专名 国际机场还应当标示符合规范的机场英文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