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城市河道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排涝工程安全,维护河道卫生环境。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县 市、区,政府所在地的河道,沟渠,湖泊及其附属设施的整治 利用。保护 开发和与之相关的管理与监督,适用于本办法。第三条,城市河道管理实行市,县,市,区,分级管理,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河道环境卫生和工程安全的义务.并有权对危害河道水生态环境,破坏河道及其配套工程设施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第五条、水利。城市管理 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农牧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城市河道管理工作,第六条、城市河道环境综合整治按照市 县 市、区,乡,镇 河长制工作方案、实行河长制管理,第七条 各级河长在职责范围内对城市河道管理工作负责、市级总河长对全市河湖管理保护负总责。对全市河长制工作进行总督导、总调度,市级河长负责指导,协调所分管河湖的保护管理工作。督导下级河长和市级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协调解决河湖管理重大问题,县级总河长对本行政区域内河湖管理保护负总责,重点对河湖水资源保护 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 水环境治理 水生态修复,河道防洪保安,执法监管等工作进行安排部署,组织协调,督导调度、及时研究解决河湖管理重点难点问题.县,乡两级河长对分管的河湖管理保护工作负领导责任,检查督导有关部门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履行职责、组织协调上下游、左右岸进行联防联控。组织对超标排污,侵占河道,围垦河湖,倾倒垃圾,非法采砂 电毒炸鱼等突出问题依法进行清理整治 协调处置涉水突发问题,对河湖管理绩效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估、第八条。河道水面的环境卫生由市,县 市。区、政府确定的部门按照相应的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市城市河道两侧绿地的环境卫生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绿地以外的环境卫生由区政府负责,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河道两岸沿线的环境卫生的清扫与处置 在所辖地段的沿河乡村,社区设置垃圾收集容器 做好清运.管理工作、垃圾杂物应及时清运中转到附近的垃圾站。不得随意倾倒。焚烧。第九条,严禁向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市 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施工场地监管 无建筑垃圾处置手续的车辆,不得进出施工场地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向河道倾倒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的行为、第十条、河道主管部门。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 在汛期前组织对所管辖的有调蓄雨水.排涝作用的河道,湖塘洼淀.沟汊水渠以及城区内的排水设施进行清淤排障 充分发挥其调蓄洪水和排除内涝的功能 第十一条.为保障河道行洪,河道主管部门应做好河道内船只.皮划艇投放量规划。对经海事等部门审查同意投放的船只.皮划艇,河道主管部门要按照防洪对河段。水位 季节等要求。合理调度船只、皮划艇投放量。第十二条,在城市河道内,禁止垂钓。炸鱼 毒鱼、电鱼,禁止使用渔网 地笼,迷魂阵等手段捕捞水生动物.允许经营性垂钓的湖塘除外.第十三条,城市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在防汛通道,人行道设置经营摊点。二、露天烧烤及遗弃杂物、三。破坏沿河市政公用设施 亮化设施.沿河护栏,安全警示牌等相关设施。四。向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 枝叶或者其他废弃物,五,破坏或采摘河内及两岸观赏类植物 六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七,擅自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八 擅自新建.改建和扩大入河排污口.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在城市河道内垂钓的。由河道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在城市河道内炸鱼.毒鱼,电鱼、使用禁止的渔网.地笼,迷魂阵等手段捕捞水生动物的,由农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渔具 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5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按下列规定依法处理.一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 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有管辖权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 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1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三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貌。情节较轻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赔偿损失.并处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四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六项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七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 构筑物 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 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个人负担,并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八项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恢复原状,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第十六条。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适用本办法、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