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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地下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地下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广西行政区域内从事勘查,开发,利用,保护 管理地下水和防治地下水污染及其相关活动的 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地下水.是指埋藏于地表以下的各种形式的重力水 含地热水 矿泉水,第三条、开发利用和管理保护地下水应当全面规划 保护优先、高效利用、严格管理,防治水污染、坚持开采总量与水位双控,第四条,全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全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保护和利用的相关工作。第五条,全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地下水节约和保护先进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 加大地下水节约与保护的宣传教育.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保护地下水的义务 有权举报违法开发,污染.破坏和浪费地下水的行为,第二章。地下水调查评价与规划.第七条。全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调查评价相关成果应当报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审核.第八条.地下水调查评价内容应当包括地下水资源数量.质量、水文地质条件。开发利用状况 超采情况、污染源、污染物以及与地下水相关的生态与地质环境问题等 地下水调查评价成果是编制地下水规划和科学管理地下水的基本依据,第九条,全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需征求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应当服从水资源综合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并与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 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编制的相关规划衔接,经批准的地下水规划是保护,节约,利用和管理地下水的依据,地下水规划的变更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第三章,地下水利用 第十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确定的地下水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标对地下水实行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 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拟定市,县 市。区,行政区域地下水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标,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市.县 市 区,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分解的地下水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标以及年度地下水需求量,合理确定地下水取水井的密度和取水强度,制定地下水年度取用水计划.第十一条,涉及取用地下水或对地下水产生影响较大的规划。应当进行规划水资源论证.规划水资源论证应当作为规划审批的依据.取用地下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开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报具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新设取用地下水的取水许可申请 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理由和依据.一。地下水开采总量已达到或者超过本行政区域地下水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二。地下水开采可能对周边地质环境造成重大影响或破坏的。三,地下水位已达到或者低于本行政区域控制水位的.四、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五。在地下水限采区内非居民生活用水取用地下水的。六.产品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和节水要求的。七.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并能够满足用水需求的。八、可能导致地下水污染或对地下水产生不利影响的、九、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的、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经论证不应当开采地下水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取用地下水的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应当对原批准的取水量,实际取水量,节水水平和退水水质状况,当地水资源供需状况等进行评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一,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 二,在地下水限采区内有替代水源。且可满足用水需求的.三、产品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和节水要求的.四.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并能够满足用水需求的、五、对地下水造成污染或对地下水产生不利影响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条。对地热水、矿泉水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制度,依法实行采矿许可制度和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制度,第十五条、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凡需要办理取水许可证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应当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第十六条,已确定应急备用水源为地下水水源的,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启用 调度.管理应急备用水源的预案,确保在发生污染等突发性事件时能够正常启用 应急备用地下水水源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突发事件处置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发布启用指令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封存,其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检查.条件具备且确实需要的、全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建设应急备用地下水水源工程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取水工程的登记,建档和监督管理制度,一,超采区范围内地下水取水工程。二,非超采区范围内企事业单位,集中供水,设计日取水量超过20立方米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地下水取水工程因报废,未建成或者完成勘探,试验任务的,地下水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停止取水 施工或者勘探。试验任务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取水许可审批机关登记,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实施封填 第十八条。凡需进行凿井工程登记的地下水取水工程竣工后,地下水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取水许可审批机关提交水井工程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水井工程所在位置的地理坐标 高程和平面位置图。二 开采区水文地质单元分区图,三.单井实际井深。井径和水文地质钻孔柱状图 四,抽水试验报告和水质化验报告,五、水井工程取水设备性能以及计量设备装置情况.六。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验收,验收合格的,应当核发取水许可证,第四章、地下水保护 第十九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划定全区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在地下水禁采区内。除下列情形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取用地下水,一 为保障地下水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二、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三。为开展地下水监测、调查评价而少量取水的。在地下水限采区内、除前款规定情形和无替代水源的居民生活用水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新增取用地下水,并逐步削减地下水取水量.第二十一条 全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划定本行政区域内集中式供水人口超过1000人的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按照分级管理权限.报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全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边界 设立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第二十二条、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 增加地下水的有效补给 城乡硬化地面应当采用透水性强的建筑材料和结构形式。增加雨水入渗对地下水的补给.加强水源涵养林的种植和保护、增加雨水吸收调节对地下水的补给 第二十三条,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工程需要疏干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疏干排水量,安装排水监测和计量设施.同时报全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优先利用疏干水作为生产用水,对不能利用的疏干水,应当达标处理后排放,第二十四条,全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维持地下水合理水位 防止海水。咸水入侵,已经出现海水.咸水入侵的地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海水。咸水入侵综合治理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五章,污染防治、第二十五条、严禁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危险废物,污泥以及其他废弃物等,严禁利用溶洞及废弃矿坑储存石化原料及产品 农药.放射性物质、危险废物,污泥和其他有毒有害化学品等 对于堆放垃圾.矿渣等废弃物的地点、应先进行地质环境评估,对可能造成地下水污染的不予批准.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或者转移。使用严重污染地下水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禁止在泉域出露区新建,扩建可能造成地下水污染的建设项目.在岩溶强发育,存在较多落水洞或者岩溶漏斗的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应当合理布局,建设用于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污泥和其他废弃物的沟渠.坑塘、以及垃圾填埋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储灰场。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等可能造成地下水污染的场地.设施。必须同时建设防渗工程和地下水监测设施。防渗工程和地下水监测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经批准的有关部门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第二十七条、全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种植和养殖。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推广先进适用的节水灌溉技术。农业生产技术和耕作层防渗技术.发展生态农业。减少水肥流失,防止农业面源污染地下水 全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调整地下水污染地区的耕地用途.实行耕地轮作休耕 引导鼓励地下水易受污染地区优先种植需肥需药量低。环境效益突出的农作物,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禁止将不符合农用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废水施入农田、施用农药 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及进行灌溉。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地下水。第二十八条。多层含水层开采应当防止串层污染、对已经造成地下水污染的.由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按照严格的封填技术要求限期封填串层开采井、用于地质勘探 试验。监测的钻孔应当对非目标含水层实施分层止水。第二十九条 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突发地下水污染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 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工作、全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下水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 组织制定预警预案,地下水受到污染 可能影响公共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取用地下水或者对地下水产生较大影响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地下水污染处置的应急预案 发生地下水污染事件。或者因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地下水污染事件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采取应急措施、向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 并报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突发地下水污染事件发生后 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或者委托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事件调查.组织损害评估。第六章.地下水监督与监测,第三十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把地下水管理与保护工作纳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体系,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考核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第三十一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国土资源 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建设自治区级地下水动态监测站网和地下水监测信息管理系统.并负责国家级、自治区级监测站网的长期动态监测,地下水监测站的设立和调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各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级。自治区级地下水监测站网的基础上,按照相关规划加密布设地下水监测站,地下水监测内容包括水位,水质和水温等.第三十二条。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出现以下重大监测事项之一的,事件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一,地下水水质发生重大变化。二 地下水受到污染源威胁、三 区域地下水水位明显下降的,四.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监测事项 针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监测事项。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预防以上事项发生 第三十三条,取用地下水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 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第三十四条,全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公开发布地下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保护与管理等信息,全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公开发布地下水环境质量和污染防治等信息、全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实现地下水监测资料共享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水利厅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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