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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小城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市小城镇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玉林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玉林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小城镇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第三条,各县,市,区。含开发区.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或上级住建部门的委托对本辖区内小城镇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玉林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等有关部门负责加强对小城镇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及指导工作。并定期进行督查。各县 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对小城镇建设项目定期进行巡查。确保及时发现问题并指导、督促整改 业主应当向审批该工程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在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 建筑跨度。跨径或者高度超过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范围且达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范围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的业主,应当按前款的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可以不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军事建设工程不适用本办法,第四条,业主。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第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实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并应加强质量安全监督队伍建设.第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实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一 受理业务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二。自业主办理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定项目质量安全监督计划,指定负责该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并将质量安全监督计划通知业主、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单位、三 核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及有关人员的资质或者资格,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 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和质量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有关质量,安全文件。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四,按照质量安全监督计划、对建设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进行现场实地抽查 对用于工程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质量进行抽查,对地基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进行监督,五、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六,监督业主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以及在验收过程中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形成的质量评定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实体质量是否存在严重缺陷 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是否符合国家验收标准.七、对预制建筑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进行监督。八 受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委托方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第七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工程质量有异议或者对工程建设中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等质量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或者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测、第八条.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检测资质证书,方可承担检测任务、第九条,业主与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和材料供应等单位签订的合同 应当明确质量要求.第十条.业主按照合同规定提供的建筑材料 构配件.设备,必须符合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对工程质量的要求,并承担相应质量责任.业主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在工程中使用不符合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出现质量。安全事故,有关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进行报告。调查和处理、第十二条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业主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与业主签定监理合同。并依法 依合同对工程实施监理、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在履行职责时发现影响工程质量或安全生产的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报告业主处理.发现违法行为、应当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依法处理、第十四条.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二。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技术标准和合同的规定,三 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资料必须真实 准确、四,设计的深度满足设计阶段的技术要求 施工图配套。细部节点清楚.标注说明清晰完整。五,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第十五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图纸会审、做好技术交底.并参加地基基础 主体结构和工程竣工验收。第十六条,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第十四条规定要求的 应当由原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负责改正,或者由其委托其他勘察 设计单位完成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再向业主收取勘察.设计费.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加强施工质量 安全管理、严格按有关工程技术标准施工.并建立内部质量.安全责任制度和教育培训制度,提高施工人员的质量,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质量检查员、设立测试机构或者配备测试员 任何人不得干预质量检查员 测试员依法行使职权,第十九条.对工程中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施工单位必须送具有相应资格的质检单位检验。测试合格后方可使用,使用进口的建筑材料、构配件 设备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持有商检部门签发的商检合格证书.施工单位有权拒绝业主要求使用的不合格建筑材料 构配件,设备,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施工单位应在隐蔽工程隐蔽前48小时、通知业主或者监理单位,并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技术资料档案信息库,并配备专职档案员负责收集 保存竣工资料和竣工图,第二十二条,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显著部位镶嵌永久性标志。注明工程名称.业主,勘察.设计 施工 监理单位名称和开工、竣工日期 第二十三条.业主收到施工单位向其提交的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应当20日内组织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第二十四条,工程竣工验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三。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当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四。勘察单位对勘察文件进行了检查.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其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当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 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五,有业主或者经业主委托的监理单位认可的,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六,有业主或者经业主委托的监理单位认可的,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以及进场试验报告,七,业主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质量问题全部整改完毕,十、法律法规规定应具备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五条。业主应当自建设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 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其他按规定应提交的文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 责令停止使用 重新组织竣工验收、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委托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第二十六条、业主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四.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五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属于商品住宅的,业主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第二十七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受理业主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备案机关收到业主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工程保修期内,业主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规定的金额、在支付施工单位的工程款内预留保修金 在工程保修期满后14日内。应当将保修金及其银行存款利息退还施工单位.第三十条 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 业主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返修通知、施工单位自接到返修通知书之日起、必须在10日内到达现场与业主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共同商议返修内容,未能按期到达现场的。业主或者房屋建筑所延误维修导致损失扩大的 应当对扩大损失部分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一条.工程存在质量缺陷的,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玉林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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