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城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促进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本办法所称名木是指在历史上或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中外历代名人.领袖人物所植或者树种珍贵具有极其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 纪念意义及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 第四条,古树名木分为一级和二级。凡树龄在三百年以上。或者特别珍贵稀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重要科研价值的古树名木为一级古树名木、其余为二级古树名木.第五条 本市城区范围内的下列树木.均属古树名木的管理范围,一,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二,树种珍贵 稀有的。三 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及重要科研价值的,四,树型奇特罕见的。五,国家规定的重点保护树种,第六条 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地处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地处县城区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由县城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农村。山区的古树名木、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第七条、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标准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 鉴定,定级 登记。编号 建立档案、设立标志、划定保护范围。第八条,古树名木实行 属地管理,的原则,古树名木生存地的所在单位或者个人,为该古树名木的养护者.并按下列规定实行责任制,一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二,铁路、公路,河道,水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铁路、公路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养护,三。城市公共绿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 由城市绿化管理单位负责养护。四,城镇居住小区内的古树名木,由业主或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养护,五,农村集体土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负责养护。六、城镇居民庭院和农村居民宅基地内的古树名木,由居民负责养护。前款规定以外的古树名木。养护责任人由所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第九条,古树名木的养护责任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技术规范进行养护管理,确保古树名木正常生长.并接受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遇台风。严重旱涝和其它自然灾害时.古树名木的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时。古树名木的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处理.以消除安全隐患.古树名木的养护者应当定期进行施肥 修剪和病虫害防治。对长势不良的树木要及时进行复壮,更换营养土,追肥,加大地表通气,扩大围护范围等.确保正常生长 发现树木有受害或衰弱现象时,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由其组织力量积极救治 古树名木死亡的。应当经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查明原因和责任后、方可进行处理。第十条。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一.损毁古树名木保护标志及设施,二,刻划钉钉、在树上悬挂物品 剥损树皮,攀树折枝,缠绕绳索,借树搭棚或做支撑物.采集叶片果实等.三,在树冠垂直投影外缘五米范围内 挖坑取土,动用明火。排放烟气,堆放倾倒有害树木的物料 修建永久性或临时性建筑和构筑物.四、硬化固化地面.遮挡日光影响古树名木生长 五、其他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行为.第十一条。生产,生活设施等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 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在限期内采取措施,清除危害。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砍伐和擅自移植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确需移植古树名木的 应当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或上级政府批准 移植所需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避让和保护措施.建设单位提交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对古树名木生长影响及避让保护措施等内容,第十四条 保护古树名木人人有责、任何单位和个人 对损毁古树名木的行为 均有权劝阻,制止,检举和控告或报告主管部门处理、第十五条,对保护管理古树名木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六条,不按照规定的管理养护方案实施保护管理,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 或者古树名木已受损害或者衰弱。其养护管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未报告,并未采取补救措施导致古树名木死亡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理、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建设部 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理,第十八条,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古树名木损失的鉴定、第十九条。砍伐,毁坏古树名木,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园林绿化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构成犯罪的 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