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水利工程建设管材管件质量检测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材管件质量检测工作管理。根据.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36号,和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材及其施工质量监管的通知。办农水 2014,40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广西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管材管件质量检测及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中使用的塑料管,玻璃钢管 铸铁管、热镀锌钢管等管材管件及安装质量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质量检测 第四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建设管材管件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检测单位应当取得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格证书.并具备本办法附表相应的检测能力并经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方可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检测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第六条,饮水工程管材管件应同时检测物理力学和卫生性能指标。其他工程管材管件可只检验物理力学性能指标。第七条 管材管件检测包括管材管件采购单位委托检测单位对管材管件性能检测。简称抽样检测.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检测单位进行监督检测,简称监督检测,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委托检测单位对管材管件安装质量的检测,简称安装检测。第八条,监督检测分为自治区 设区的市,县三级.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抽取样品的比例不少于附表中取样数量的10。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抽取样品的比例不少于附表中取样数量的30。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抽取样品的比例不少于附表中取样数量的30,第九条 受检单位对检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接到检测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委托单位提交书面复检申请 对复检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议申请、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测结果,第三章,检测工作管理第十条,抽样检测应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进行,抽样检测项目。数量及参数应不少于本办法附表的要求 第十一条、抽样检测取样过程应当有采购单位,供货中标单位,施工 监理单位等见证取样。取样过程要进行标识,拍照,取样结束后共同封样,监理单位应对取样过程,取样方法进行详细记录.参与见证取样的人员应在记录表上签字.第十二条、抽样检测报告由检测单位提交采购单位,供货中标单位,施工。监理单位,凡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管材管件 不得用于工程,第十三条.监督检测应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进行、根据监督情况确定检测项目及参数,第十四条。监督检测取样过程应当有采购单位、施工,监理单位等见证取样。取样过程要进行标识 拍照。取样结束后共同封样、检测单位应对取样过程、取样方法进行详细记录.参与见证取样的人员应在记录表上签字 第十五条,监督检测报告由检测单位提交该工程项目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和建设主管部门。凡检测不合格的管材管件,由建设主管部门督促采购单位进行处理、第十六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管材管件安装检测进行现场监督 现场监督应通知设计 施工。监理及供货中标单位参与。检测单位应当通过现场录像的方式记录检测过程,检测数据并形成检测记录表。检测记录表由参与现场监督的所有人员签字确认后交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归档备查。第十七条。饮水安全工程安装检测按照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进行管道水压试验。输水系统。配水系统干 支管随机检测一段,每段长度不超过1000m 第十八条、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安装检测按照.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微灌工程技术规范,GB、T50485,2009,喷灌工程技术规范。GB。T50085,2007进行管道水压试验、输水系统,配水系统干.支管随机检测一段。每段长度不超过1000m、第十九条,其他工程安装检测按照相应的规范要求进行.第二十条,管材管件安装后未经进行管道水压试验合格的。不得进行验收,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每月将所检测管材管件的检测情况汇总报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二条,检测单位和检测人员在检测工作中存在违规行为的,按照水利部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供货中标单位 施工,监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检测工作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管材管件质量检测除执行本办法外,还应执行、广西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桂水质监 2010,16号、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广西水利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表广西水利工程建设管材管件质量检测要求、注,表中带.的检测指标为选做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