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有效发挥政府投资作用 科学安排工程进度,保证工程质量,合理控制工程造价 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性资金直接投资和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或业主单位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用于基础设施项目和涉及民生的公益性项目等政府明确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性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等财政性资金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由政府统一管理的资金 对申请各级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项目。采用PPP模式建设的项目.党政机关楼堂馆所项目,应急工程项目和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等,如国家。自治区和市另有规定和要求的,执行其规定和要求 第三条,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协作分工机制.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提供要素保障 做到信息共享,监管有效和服务到位,提升投资效益 市发改委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管理,年度投资建设计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项目投资审批以及统筹管理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预算计划编制及执行,政府采购管理。对工程预算评审 资金拨付审核,工程竣工结。决.算等基本建设财务活动实施财务管理和监督等工作。市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履行情况 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项目建设管理情况.工程结。决 算情况和工程效益等进行审计监督,对政府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有计划地进行跟踪审计。市住建委按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报建报监审批、对招投标。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工程竣工验收等进行监督管理、市国土资源,环保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的建设审批,行业管理及监督检查等职责。市监察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相关职能部门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并负责查处建设过程中的行政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区域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 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 有利于城乡统筹与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的规划。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体现保护耕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 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的要求,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投资管理的规定,应遵循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第二章,项目储备和计划管理、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管理和年度投资计划管理。第八条、项目储备库实行年度滚动管理.凡是政府投资项目都应纳入项目储备库、各行业主管部门,市直各企事业单位要结合国家,自治区和市批准的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的发展需要。在完成调研论证的基础上,于每年6月底前提出下一个年度的政府投资项目 并附具可操作性的项目建设资金筹措方案、报市发改委汇总 市发改委牵头组织市财政局和有关部门联合审查,提出储备项目草案.于每年7月底前报经市政府审定后.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纳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视同纳入我市各专项或行业发展规划。原则上只有批准同意入库的项目才予安排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才能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第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原则上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择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已获批复 建设条件基本具备的项目。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市本级政府资金。各行业主管部门,市直各企事业单位应于每年9月底前向市发改委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计划建议.第十条、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建议应包括下列内容.一、项目名称.二,建设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三.项目选址和用地情况.四。项目总投资,政府投资额 下年度投资计划,五.总投资资金来源及下年资金筹措方案、六 项目建设周期。开工计划。七.前期经费使用计划及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八、项目建设进展情况。九,项目业主名称,联系人及电话,十 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第十一条 市发改委商市财政局等部门根据全市发展规划及项目建设的轻重缓急、建设资金落实情况。从各部门提出的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建议中筛选项目,编制完成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于每年10月底报市政府常务会审定.经批准的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由市财政局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安排建设资金,第十二条 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个别项目、如需对建设内容、规模及投资等进行重大调整的,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开展下步工作.对未批准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但确需启动建设的项目 经市政府批准后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第三章 项目审批管理,第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项目审批应当遵循简政放权,提速增效的原则 各项目审批部门应结合具体项目类型.建设规模,建设条件等情况 简化审批程序或者实行并联审批。市发改委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对批准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可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对于技术简单。方案明确的小型建设项目.经由行业主管部门批准.业主单位可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如国家,自治区和市对项目审批另有规定和要求的、从其规定和要求。对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项目、业主单位可直接向市住建。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申请办理项目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手续、第十四条,推行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通过国家 自治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现相关部门的横向联通和纵向贯通 实现非涉密项目,平台受理、在线办理,动态跟踪 限时办结,依法监管、全程监察。实施网上申报 网上受理和网上在线并联审批、提高项目审批透明度和效率 第十五条.业主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第十六条。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资源消耗大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政府投资项目。在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会、征询会等形式 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应当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论证咨询。凡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牵涉面广、影响深远、易引发矛盾纠纷或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第十七条.市发改委对符合有关规定,具备审批前置要件的项目。根据有资质的评审机构作出的评估意见、并在充分考虑其他意见的基础上。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第十八条 业主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和概算 第十九条 市发改委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符合有关规定 具备审批前置要件的项目,根据有资质的评审机构作出的审查意见、并在充分考虑其他意见的基础上 批复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是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的最高限额、是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不得随意变更和突破 第二十条.业主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和编制工程预算。并按规定履行施工图备案和工程预算财政评审手续,第二十一条,简化财政投资评审、凡项目初步设计 含概算。已经市发改委或其它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概算总投资不超200万元。含200万元,的 市财政局不再进行预算控制价评审,凡不需经有关部门审批初步设计、总造价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 不再进行财政投资评审.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社会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审核,第二十二条.应重大政治,经济,社会活动的要求,工期较紧的。必须在短期内实施的,经市政府批准建设的应急工程,由市政府成立指挥部组织项目审批。招标和项目建设实施工作,第四章、项目建设管理。第二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应当遵循国家和地方有关建设管理规定。严格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及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等.第二十四条,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逐步推行代理建设制度,以下简称代建制 应优先通过采购招标方式择优选定专业化的工程项目管理单位.简称代建单位 也可由政府指定政府平台公司作为代建单位,代建单位管理费用按规定在项目总投资中计列 第二十五条 按住建部门工程总承包试点发展的有关指导意见 对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 特别是采用装配式建造的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单位应当本着质量可靠。效率优先的原则,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第二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 施工、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其他服务项目 应当照法律法规并按照核准的招标方式进行招投标 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市相关规定进行采购.施工单位在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时,应当提供国税局出具的税收证明、税收信用等级文件以及项目所在地税务局评测过的税收贡献预测表,第二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应按规定在指定的媒体发布招标公告、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所有招标投标活动必须进入规定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正。公开.公平的招投标,第二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其勘察设计.施工 设备材料采购 工程监理以及其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应当依法订立合同.项目总合同价不得超过经批准的概,预.算,业主单位和中标单位应当按照招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合同价款.合同签订后。合同双方不得在合同之外另行订立与招投标文件或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其他协议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勘察设计 施工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向招标人提供履约担保金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具备国家规定的各项开工条件后进场施工、并按建设规范,安全生产 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完善施工现场管理、第三十条.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业主单位凭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人签署的拨款申请.项目审批文件,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设备供应等合同。中标通知书.相关单位用款申请及审核意见.项目发票、完税凭证及其它相关资料到市财政局办理拨款手续,在经审批概算投资范围内,根据工程进度、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从国库直接支付建设资金、业主单位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用于基础设施项目和涉及民生的公益性项目等政府明确的投资项目,其资金的使用要接受市财政局监管,凭上述文件向市财政局申请使用资金、第三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擅自变更.确有必要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的,根据市政府制定的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的有关规定办理 除重大设计变更需经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和专家进行设计变更审核外.其余项目设计变更或额外工程签证审核由业主单位提出,根据有关规定提供材料、是否需提供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技术审核材料。由市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变更及概算调整协调和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第三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度.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确保工程质量.第三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行情况报告制度 业主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每月向市发改委及市财政局报告项目建设进展情况,业主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市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报送统计 财务资料和数据、第三十四条、业主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编制工程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报市财政局审核或经市审计局审计后,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审批手续,第三十五条 业主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项目竣工验收、资产移交手续和产权登记手续。未经工程竣工验收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第三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从项目规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个环节的文件资料等有关档案,项目档案验收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业主单位在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办理项目档案移交手续、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项目,应按有关规定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项目档案。第三十七条 项目竣工验收运行后,依据有关规定开展项目后评价.第五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第三十八条,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政府投资项目的策划提出.前期准备.工程实施,招标投标,资金使用管理.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工程决算.资产移交等进行全程监督,第三十九条.业主单位如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暂停项目建设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四十条,业主单位建设政府投资项目,其资金来源如果是通过土地开发或其他方式平衡的。每个项目要独立建立资金台账,提供资金平衡方案及有关材料.市财政局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平衡的监管,市审计局要加强审计监督,在每年预算执行审计时做重点审计。并将结果列入业主单位的考核内容,由市财政局牵头 联合市发改委,国土资源局、住建委.国资委,法制办等部门组成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平衡方案审核小组,项目资金平衡方案需经审核小组审核通过。报市政府常务会批准后开展下一步工作。第四十一条,中介服务机构在提供咨询评估.勘察设计 财务审计,造价审核等服务时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 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其情节轻重,依法进行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 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二条、建立中介机构信用管理制度、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设计、勘察。施工。监理及咨询等服务的中介机构,如果在建设过程中受到处罚的,市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将该机构及相关责任人的受罚情况作为不良记录记入其信用体系档案库,其中。在提供服务时存在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等重大问题的.3年内禁止参与本市政府投资项目相关服务工作,第六章,附 则,第四十三条。国务院,自治区政府及其发展改革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和要求的,从其规定和要求、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适用于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各县 市.区,政府可参照执行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