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城市道路车辆临时停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玉林市城市道路辆停放的管理,维护城市交通秩序和市容市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玉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及公共场所、车辆停放是指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 车辆通行及市政公共设施正常使用的情况下。根据车辆停放需求状况 依法施划一定的停车泊位 供汽车.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等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 道路停车泊位包括车行道停车泊位和人行道停车泊位.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建成区范围内城市道路车辆停放管理、第四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车行道停车泊位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人行道停车泊位的监督管理工作.价格、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工商 财政.市政市容,园林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城市道路车辆停放管理工作。第五条,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方案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市市政市容等部门共同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定.道路停车泊位的施划由市市政市容管理部门负责。第六条 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二.保障无障碍通道和市政设施完好 三,方便停车 第七条.下列情形原则上不能设置道路停车泊位、一,有碍市容或者占用消防通道的,二.设有燃气,供排水,供电和光缆等各类管线检查井的,三.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 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的,四。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的 五 盲道和无障碍通道。六。人行道宽度小于3、5米的,七。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不宜设置的,第八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和开办公共停车场.建设和开办公共停车场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第九条.道路停车泊位的停车标志 标线应当规范.清晰.醒目。收费的道路停车泊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收费标识和公示牌,公示牌的内容包括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依据。停车种类 收费时段、监督投诉电话等,采用停车计费仪表收费方法的。应当在醒目位置明示仪表收费设施的使用说明.确保设施整洁.完好 第十条,已设置的道路停车泊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调整或者撤除、一,道路停车泊位不符合设置技术标准或者条件的 二,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道路停车泊位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三,道路需要改建、扩建及维修,养护的。四,新设置公共汽车站点。出租车临时上下车停靠点的.五、其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调整或者撤除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已设置的道路停车泊位不符合标准的,可以向设置道路停车泊位的部门提出异议。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核实处理。第十一条,道路停车泊位属于市政公共资源,实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收入上缴财政、统筹用于相关市政公共资源建设,维护和管理等方面支出.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权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主要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实行有偿使用、对不具备采取公平竞争方式的 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受让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投资运营的道路停车泊位,其有偿使用收入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确定,第十二条 道路停车泊位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区分车辆类型,停车时段 区域等因素确定停车收费标准。第十三条、取得道路停车泊位经营权的单位。应当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办理道路停车泊位服务收费的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举行重大活动或者遇有突发公共事件时,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停车泊位管理部门的要求 暂停相关区域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第十五条,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服务规范,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服从道路停车泊位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二 工作人员佩戴统一标识和工作牌证,三。引导车辆有序停放、向停车人出具停车凭证,记录停车时间,四、确保停车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对其停车泊位车辆停放服务范围内的停车标志 标线,计费仪表。收费标识。公示牌和城市公共设施负有设置 维护。修复和管理的责任。五、应当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 收费依据 停车时段,监督投诉电话 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计费时段,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 出具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六,采用停车计费仪表设施计费的 在醒目位置明示使用说明 七.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发生火灾。破坏,偷盗等情况、应当及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八 保持收费公示牌等设施及停车泊位和周边2米范围责任区内路面整洁.制止和劝导在停车泊位范围内车辆乱停放行为.制止和劝导无效的,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第十六条、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者应当按照公示的停车种类提供停车服务,不得拒绝车辆进入空位停放,应当对正在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 救灾抢险车、市政工程抢修作业车,城市管理执法车,环卫车等车辆提供免费停车服务,第十七条、在非繁忙路段的市场.学校及其他公共设施附近,可以设置免费道路停车泊位,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免费道路停车泊位向停车人收取费用,第十九条,车辆应当在道路停车泊位有序停放,停车人停放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道路停车泊位管理制度.服从工作人员的引导,不得压线,跨线停车,二 不得损坏停车泊位设施、设备。三、汽车应当按照泊位设计车型依车辆通行方向顺序停放,四。摩托车.非机动车停放应当朝向一致。五.在限制停车时段的道路停车泊位。不得在规定的禁停时间段停车 六。按规定支付停车费用,七、不得将装有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车辆进入道路停车泊位内停放 八 不得无正当理由长时间占用免费道路停车泊位。停车人不遵守前款规定之一的.道路停车泊位服务工作人员有权拒绝该车辆停放.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车人有权拒付停车费用,一 工作人员不配戴统一标识和工作牌证的。二。不出具或者出具不符合规定的票据。停车凭证的 三。不严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计费时段.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的 四,不按规定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依据.停车时段.监督投诉电话的 第二十一条、停车人因故不能及时缴纳停车费的、事后应在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者的指导下进行补缴、恶意逃避缴费的.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者可以通过媒体公示,纳入征信系统、依法向法院起诉等方式追缴停车费用,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盗窃 损毁停车管理设施,设备.二、擅自在停车管理设施.设备上张贴或者悬挂广告 招牌、标语或者其他物品。三、在道路停车泊位设置障碍物.摆摊设点,堆放杂物或改作它用,四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设置停车场或擅自施划 撤销停车泊位、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价格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等有关部门投诉 举报车辆停放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接受投诉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及时处理、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价格等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第二十五条。各县,市、区。的城市道路车辆停放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2007年5月23日公布的。玉城城区城市道路车辆停放管理办法.玉政办发 2007,1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