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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和城乡规划管理、有效遏制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保障我市土地和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辖区范围内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查处。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 是指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下列情形,一.未取得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二.临时建。构 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三 其它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本办法所称违法用地。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下列情形,一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二,超过批准范围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三,改变批准用途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四。其他违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对擅自改变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景区,公园。文物景点等重点保护区域地形地貌的行为,职能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可以采取联合执法的方式予以处理,第四条,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工作坚持政府组织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协调联动,依法追责的工作原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建立协调联动机制、指导协调并责成相关部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协调解决联动协作中的其他问题.市人民政府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设立日常管理办公室,定期召开联席工作会议 每月定期将各职责部门 县 市.区。政府及乡镇 街道办。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汇总通报。第六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国土部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是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查处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认定处置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是防城港市城市总体规划区。包括港口区区域。防城区水营街道办,珠河街道办、文昌街道办,华石镇,江山镇.茅岭镇和滩营乡所辖区域,总面积1260平方公里,内违法建设的查处机关,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的处罚认定工作。将需要拆除的违法建设及时报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拆除,调配执法人员参与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的联合执法行动 依法移送违法建设责任人涉嫌违纪.违法的案件 二,东兴市,上思县住建局分别是东兴市城市总体规划区。上思县城总体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的查处机关、负责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的处罚认定工作、将需要拆除的违法建设及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拆除。依法移送违法建设责任人涉嫌违纪,违法的案件。三、国土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法用地行为 对应由其他查处机关查处的违法建设行为应立即通报相应查处机关。对违法建设查处机关通报的违法建设项目不予受理土地审批,土地权属登记申请、依法移送违法用地责任人涉嫌违纪、违法的案件。四、市城市总体规划区,上思县城城市总体规划区。东兴市城市总体规划区以外的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城市规划区外的乡镇政府,是乡镇 村庄规划区内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查处机关,对已认定的违法建设依法定程序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拆除 建立健全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巡查和报告制度、积极做好辖区内因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引发的维稳工作,第七条,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发现违法建设的。应当立即通报查处机关 并按照下列规定协助做好违法建设查处相关工作,一,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对违法用地、违法建.构、筑物不得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二、发展改革。农业,林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农业建设项目专项扶持资金时,应当查验申请项目的用地.规划报建手续,对无合法手续的不得批准核拨扶持资金,三。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已经办理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四 工商,税务。消防、安全生产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环保,人防,气象。地震,广电,文教体卫等部门作出依法应当取得生产经营场所合法手续的行政许可前、应当查验该合法手续,对无合法手续以及经查处机关认定为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的 不予核发有关证照,五、供水.供电.管道燃气、通讯、网络、有线电视等公共服务单位及预拌混凝土相关企业应当协助配合违法建设查处机关开展执法工作.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用户承诺已依法办理用地和规划报建手续.并已获批准,对自己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如在服务过程中发现用户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不真实。不合法或被有关行政机关认定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时、相关服务提供单位可依据服务合同约定解除合同 停止服务.六,公安部门负责重大拆除违法建筑行动的风险评估工作、制定相应的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预案。做好拆除违法建筑现场及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维持、及时制止和查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等违法犯罪的行为。对查处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案件或者线索 依法及时立案查处。公安部门要指定专人对接综合执法,国土 住建等查处机关.及时出动警力配合查处违法建设,违法用地行为。七,财政部门负责保障预防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所需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 按时足额拨付.八。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宣传报道工作。九.监察部门负责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查处的责任追究工作。对各级公职人员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行为。建房审批和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监管中不作为,乱作为等现象,对在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筑工作中执行不到位.引发严重事故或造成重大影响的相关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进行查处.公安。住建。国土,市政,水利.交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等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建立部门联络沟通协调机制.建立审批与管理信息共享平台.共享公安天眼视频监控,国土遥感监测手机执法及市政数字化城管等系统信息、查处机关可根据实际需要协调相关部门临时加装天眼摄像头等 强化对施工工地等重点区域的监控.第八条,查处机关发现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涉及违反林业,道路、水利,环保。海洋.安全监督等相关法律法规时 应立即通报相关部门依法查处.第九条,市绩效考核部门应把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纳入对市有关部门。县,市 区、人民政府绩效考核的公共指标项目、第三章,监管与处置,第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违法建设行为和违法用地行为举报制度、对积极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适当给予奖励.举报可以采取书面.口头或者其他方式,举报采取口头或者其他方式的,查处机关应当作详细记录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巡查.报告第一责任人,按属地管理原则制定本辖区巡查方案。落实并督促所辖相关单位开展日常巡查、报告工作 县,市。区。级查处机关重点巡查城市规划区区域.监督乡镇、街道办事处日常巡查开展情况,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市国土资源局应进行定期巡查监督工作。监督城区查处机关、乡镇。街道办日常巡查开展情况.汇总全市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巡查信息 第十二条,负责日常巡查的单位要制定本级辖区巡查方案,实行划片包干。责任到人.按照规定的时段和责任区域巡查。做好巡查记录,查处机关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相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二。要求相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检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检查 勘测取证.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查处机关开展监督检查,不得阻碍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勘验、调查取证 第十三条、村,居、民委员会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未取得乡村建设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新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时、应当立即劝导当事人停止违法建设行为。并在一个工作日内向所属的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报告、第十四条.城市规划区外的乡镇政府接到报告或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新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时,对违法用地行为.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向县、市。区.国土部门报告,对涉及未取得或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设行为 应当立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置.城市规划区内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报告或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时 应当立即向违法当事人发放、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建设行为后果。并在一个工作日内通报查处机关,同时采取必要措施督促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其中,上思县,东兴市的乡镇政府分别通报县 市,国土资源局.住建局.港口区,防城区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时向所属的城区政府、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报告,第十五条。查处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巡查发现有新建违法建设行为时、应当立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当事人不停止施工的 查封施工现场、并在一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供水.电等公共服务单位、公共服务单位应当自接到书面通知后一个工作日内依据原服务合同的约定解除服务合同。停止提供服务 对已建成的违法建。构。筑物、查处机关应当在确认违法建、构 筑物后一个工作日内。通知利用违法建、构,筑物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单位和个人.并通知公共服务单位停止提供服务,公共服务单位应当自接到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依据原服务合同的约定解除服务合同,停止提供服务.第十六条.查处机关发现已查封的违法建设现场仍在继续施工的。应当立即报请公安机关处置,由公安机关依法带离现场施工人员。对组织进入查封现场施工的单位或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查处机关下发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通知后,当事人仍不停止施工的,由查处机关报请县、区 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采取强制拆除等必要措施予以制止。第十七条、查处机关应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做好调查询问,现场勘验等取证工作。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过程中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听证等合法权益,经调查确认,违法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查处机关应当责令当事人采取改正措施,并依法作出处罚.违法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查处机关应当依法作出限期拆除决定.查处机关难以认定违法建设是否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或者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 以及其他重大。复杂 难以定性情形的,应当书面征询住建部门意见,住建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案情复杂的可延长至十个工作日.第十八条,查处机关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应将案件报送违法建设所在地的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县,市 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决定同意,不同意。强制拆除 并依法催告当事人自行拆除.经催告,当事人仍不自行拆除的.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同时公告当事人限期自行拆除,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相关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强制拆除 城市规划区外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自行决定对辖区内违法建设实施强制拆除,但对案件涉及面广,人数众多,可能出现暴力抗法等重大案件、以当地政府自身力量不足以拆除的。应上报县、区,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予以拆除,第十九条,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应当在县 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的拆违联合执法活动中做好指导。监督和协调工作.配合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区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强制拆除.第四章,责任追究,第二十条,市、县.市。区、查处机关应每周汇总在巡查监督中发现的新增违法建设,违法用地行为并将信息通报、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国土资源局在各自职责范围按周汇总全市辖区巡查信息并上报市人民政府,对发现违建数量最多的前3名和对新增违法建设.违法用地行为有漏报。瞒报。不及时报告的乡 镇.街道 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年内第一次被通报的进行约谈,连续三次被通报的报市组织、监察部门备案并予以相应处理,第二十一条.县.市、区 乡,镇。街道 人民政府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本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违法用地 违法建设查禁不力,或者未及时协调组织或责成相关部门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导致年度辖区违法用地地上新增违法建设拆除率达50.但低于70.的,对该县,市.区,乡.镇。街道,政府分管领导予以通报批评,县 市、区、乡.镇、街道。政府主要领导作出书面检查.低于50,的、对该县,市 区 乡,镇 街道 政府分管领导予以停职检查,对县、区。乡 镇 街道、政府主要领导予以诫勉谈话、对县,市、区 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两违、行为查处、拆除不力。存在问题没有及时组织解决的,导致本县、市.区 内年度违法用地地上新增建筑物拆除率低于70 的乡镇超过乡镇总数30,低于50.对所在县,市。区 政府分管领导予以通报批评,低于70,的乡镇超过乡镇总数50,对所在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予以停职检查.政府主要领导予以诫勉谈话。对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管控不严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给予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相应的行政处分,第二十二条。查处机关和其他承担协助查处义务的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日常巡查责任单位不认真履行日常巡查职责,未及时发现违法建设,违法用地行为或者发现后不报告,不制止,情节严重的,二、查处机关发现违法建设或者接到违法建设报告、不依法及时处理的.三、公安部门未按规定配合查处机关开展联合执法,或对发生妨碍 阻挠执法的行为及查处机关移送涉及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案件未及时处理,情节严重的.四 相关部门对利用违法建.构、筑物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当事人作出行政许可的.五,相关部门未按照要求提供相关信息,资料,或者未按照要求到场配合查处的,第二十三条 村 居、民委员会不认真履行职责,对发现新建违法建设未及时向所属乡镇政府。街道办报告或者故意隐瞒违法建设行为 致使违法建设继续扩大 情节严重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该村,居 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相应处分、第二十四条,供水,供电,管道燃气等公共服务单位为违法建设提供相关服务或者未按服务合同的约定停止提供服务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约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拒不改正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五条,预拌混凝土经营企业为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提供混凝土的.查处机关可采取必要的证据保存措施 拒不改正的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二十六条,被追究责任的有关人员由其任免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认为需要给予党纪处分或组织处理的 可向纪律检查机关或者组织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七条。在我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前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暂以原主管部门名义执法、相关部门做好协调工作,确保执法依法依规进行。待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再按批准方案执行.市、城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在我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批示文件、再另行划分工作职责和执法区域.第二十八条.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暂行办法施行前已建成的建.构,筑物是否属于违法建设、按建设时施行的法律法规规定认定和处理,第二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与我市以前下发的涉及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查处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内容表达相抵触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第三十条 上思县、东兴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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