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1994年8月25日石家庄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94年11月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1997年4月24日石家庄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1997年9月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2003年10月30日石家庄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正2004年5月2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2015年12月28日石家庄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2016年3月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 改善生态环境、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城、县级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监督和管理,第三条 市 县,市,区 镇人民政府应把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逐年加大城市园林绿化投资比例。第四条、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各县,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发展改革,财政 环保。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 水务.国土资源。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园林绿化工作、第五条,鼓励和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园林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第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 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和养护、捐资,认养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享受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投资,捐资,认养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城市园林绿化义务,爱护园林绿化成果.有权对破坏城市园林绿化和园林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提供有力证据.积极协助执法部门立案调查的第一举报人。视情给予奖励.第八条。对在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县 市 区.人民政府或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本市行政区域绿地系统规划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的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纳入城乡规划。本市行政区域绿地系统规划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各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绿地系统规划,报上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条.编制城乡规划及绿地系统规划,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划定城市绿线、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绿线 不得擅自修改,因城市建设确需修改的.应当依照规定程序进行.涉及绿线整体性.系统性调整或减少绿地规模的,城乡规划部门在修改前应当征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因绿线调整减少原规划城市绿地规模的 应当异地补足城市绿地面积 并不得减少规划的城市绿地总量,第十一条、城市园林绿化应当坚持因地制宜.注重植物多样性和乡土植物的应用,培育和引进适应本地自然环境的植物品种、合理配置植物。提高市树.市花的覆盖率.构建层次分明。色彩丰富的园林景观效果,公园绿地及附属绿地的建设、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 适当配置园林建,构,筑物等设施,城市绿道绿廊应结合城市水系 山体绿化.道路建设。公园绿地 生态修复等实施建设 第十二条.推广桥梁绿化,水体绿化.墙体绿化、护坡绿化、积水绿化等多种形式的绿化,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和文化,体育.教育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筑实施屋顶绿化、林荫停车场应当按照技术规范进行绿化、鼓励露天停车场种植可以达到遮阳效果的树木,开发利用城市绿地地下空间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规范,不得影响绿化植物正常生长和城市绿地使用功能,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屋顶绿化.垂直绿化和林荫停车场建设的、政府可以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三条。建设单位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之日起六个月内,工程建设项目不能开工建设的,应当按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对建设用地进行简易绿化。第十四条。城市苗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的建设.应当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生产绿地面积占城市建成区总面积比率达到百分之二.实现城市绿化苗木自给,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苗圃.花圃和花木市场实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各类绿地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比率应符合建设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要求。并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第十六条,因特殊情况、在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核和验收中绿化面积达不到规划条件要求的、应当实行异地补建、异地补建绿化位置和设计方案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定,建设单位可按照等值原则,含土地价值 自行建设,对不具备自建条件或异地补建规模较小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建设、异地补建工程费由建设单位承担、补建绿地竣工验收合格后 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管护单位,第十七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 并按照设计方案安排建设费用.建设单位完成附属绿化工程建设的时间 不得晚于主体工程竣工后的下一个绿化季节。第十八条、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第十九条,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核、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申请审核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表,二,设计单位的 风景园林工程设计资质证书.三.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 四.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二十条、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含工程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应当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未经审核同意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申请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核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表 二.设计单位的,风景园林工程设计资质证书.三,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 四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附图.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附图,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 七、绿地涉及的地下建筑结构施工图立剖面图、第二十一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质量监督注册。并在施工现场公示项目相关信息。第二十二条.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应当报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工程建设项目联合竣工验收时、验收组织单位应当通知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对附属绿化工程不符合规划条件.设计方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和附属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居住区绿地竣工验收合格后 建设单位应当制作绿地平面图标牌 在居住区的显著位置进行永久公示、第二十三条。城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 建设单位必须清除附属绿地范围内的地上附着物和垃圾。逾期不清除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办理规划验收手续,第二十四条,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园林绿化企业的守法和诚信档案.将企业守法和诚信情况作为绿化工程招投标活动和行业管理的重要依据,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第二十五条、城市园林绿化管护实行分工负责制。一,政府投资或者政府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城市绿地,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二,铁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绿地分别由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 三.单位所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四,居住区绿地、居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公司负责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负责,五,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树木,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由所在县,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明确管护责任。第二十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定额标准。确定园林绿化养护管理经费 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七条,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绿地养护技术规范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绿地养护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绿地养护技术规范实施养护管理,第二十八条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引进外地的苗木 花草和种子进行检疫,指导管护单位做好防疫工作。禁止使用有病虫害的苗木、花草和种子进行绿化,未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的,不得引进、第二十九条、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林业.农业等相关部门建立植物疫情监测预报网络,健全有害生物预警预防控制体系,加强植物检疫和有害生物防治,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绿化用地使用性质,不得破坏城市绿线内的地形.地貌 水体和植被,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办理改变绿化规划 绿化用地使用性质审批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表.二.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文件和附图、标明改变绿地位置和面积.三、绿地权属人意见.经审批同意改变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安排建设单位按照等值原则、含土地价值 进行异地补建.第三十一条,未经批准不得砍伐或移植树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砍伐 一。严重影响居住安全,且无移植价值的 二.妨碍交通、对人身安全或者其他设施构成威胁。且无移植价值的。三,发生检疫性病虫害的,四,树龄.树容已达到更新期的、五,因树木生长抚育需要。且无移植价值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批准可以移植.一。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的 二。严重影响居住安全的.三。对人身安全或者其他设施构成威胁的。第三十二条、申请砍伐或移植树木应当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载明拟砍伐或移植树木的品种,数量.规格。位置等内容的申请书,二 权属人意见,三,树木补植计划和移植方案 工程建设项目需要砍伐或移植树木的、还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附图,第三十三条,严禁擅自占用园林绿地,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临时占用绿地申请书.二、绿地权属人意见,三,建设项目用地立项文件等.第三十四条、砍伐或移植树木,临时占用园林绿地的 本市各区按以下规定权限报批,一 砍伐或移植树木的,由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二 临时占用园林绿地二环内。含二环路.二十平方米以下.其他一百平方米以下的 由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区人民政府批准。超出本款规定面积的.由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县,市、砍伐或移植树木二十株以下,临时占用园林绿地二百平方米以下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超出本款规定数量和面积的 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因特殊需要超过一年的,必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当退还.并在规定期限内恢复绿地原貌.第三十五条、经批准砍伐或移植树木、临时占用园林绿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以下费用,一.砍伐或移植树木的。应按。伐一补五。移一补三,的原则.就近补植同价值的树木、或承担补植所需费用.二、临时占用园林绿地的.承担恢复绿地费用、三、损毁园林设施的,承担恢复园林设施费用、未落实树木补植计划或未缴纳恢复绿地、园林设施费用的 不得进行相应施工 第三十六条.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兼顾地上.地下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依据有关技术规范适时对树木进行养护修剪,非因养护需要不得擅自修剪树木。有下列情形需要对树木进行修剪的,应当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影响架空线使用安全的、二。遮挡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的、三,影响他人采光,通风及安全.利害关系人提出修剪要求的、四,其他影响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确需修剪的。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管护单位修剪,修剪费用由相关单位承担,第三十七条。遇到抢险救灾和处理事故等紧急情况,必须修剪或砍伐树木的、可以先行处理 但事后三个工作日内须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补办手续.第三十八条、砍伐,移植,修剪树木和临时占用绿化用地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施工标牌、公示施工内容。时间和批准机关。接受公众监督.影响安全的、应当设立围栏等安全设施 第三十九条,城市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偷盗。践踏、损毁树木花草,二。饲养家禽家畜,种植农作物,三.摆摊设点、野餐烧烤。停放车辆,四。焚烧枝叶 垃圾或其它杂物。五.随意挖坑。取土 倾倒垃圾.渣土.排放污水污物、堆放物料,六 设立私人会所.七 擅自设置广告 搭建建、构 筑物 八,其它损坏园林绿化及设施的行为,第四十条、城市绿地内严格控制设置商业,服务摊点,广告等,第四十一条,对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按有关规定实行重点保护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进行普查鉴定、建立档案 设立标志 并向社会公布.第四十二条,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养护办法及技术措施,加强监督和技术指导、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生长在园林绿化管理单位管辖范围内的,由园林绿化管理单位养护。生长在各单位管界内及个人庭院中的 由所在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养护,第四十三条.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养护经费以市、县,市、区,财政拨款为主,鼓励单位和个人资助,归属个人养护的,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给予适当补贴。第四十四条、严禁砍伐和擅自移植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确需移植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报批,移植古树名木的,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批.移植古树后续资源的.应当经专家论证、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四章,监督和检查.第四十五条,市和县,市.区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园林绿化管理规范和标准。加强园林绿化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处理园林绿化违法行为的投诉和举报,管护单位未按照技术规范进行养护修剪,造成树木损坏或者死亡的.应当追究管理单位领导责任和管护单位相应经济责任 第四十六条,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园林绿化监督检查时,可以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监督检查活动。第四十七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各区园林绿化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督检查。各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三日内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备案 第四十八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园林绿化违法行为的处罚工作,第四十九条。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工作联动机制 共享城市绿化管理信息,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发现违反城市园林绿化规定的行为时 应当及时处理.并告知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做好现场勘查等工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对作出的处罚决定,执行情况和强制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于三日内书面告知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第五十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对违法相对人除依法处罚外,应当责令其按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标准和要求恢复绿地.并与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验收,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二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对其使用的工具或物品依法采取登记保存措施 并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擅自砍伐或移植树木的,按照.伐一补五,移一补三。的原则进行补植、并处砍伐或移植树木价值。以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苗木价格信息为准。五至十倍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占用园林绿地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貌,并处每平方米一百元至二百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擅自修剪树木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责令赔偿损失。可对其使用的工具或物品依法采取登记保存措施 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一.二,三。四、七,项行为规定的,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五、八、项行为规定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违反 六,项行为规定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责任.因交通.生产等事故损坏花草树木及绿化设施的,按补偿标准赔偿.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井陉矿区的园林绿化管理适用本条例对县,市,的规定,第五十五条,本条例中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本条例中异地补建工程费由少建绿地面积的土地基准地价,或出让价 和绿化工程造价组成.本条例中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是指政府投资或者政府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园林绿化工程。第五十六条。古树是指树龄在百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是指珍贵,稀有,具有历史。科研,文化价值以及有纪念意义的树木.本条例中古树后续资源是指树龄在五十年以上不足一百年的树木或者胸径五十公分以上的树木。第五十七条.本条例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5月28日批准施行的 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