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为了加强我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管理,确保检测试验数据的公正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厅制定了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5年9月1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管理 确保检测数据的公正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实施对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以下简称,检测信息。是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所涉及的人员。设备、环境等原始数据和记录.结论以及统计数据.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管理系统,是指检测机构利用计算机技术,网络通信技术等信息化手段.对工程质量检测信息进行采集,处理、存储,传输的管理系统、检测机构应按规定向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信息系统平台 以下简称,自治区信息平台。上传检测信息,第四条 委托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全区检测信息工作的监督管理,并定期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监管情况。第五条.广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协会应配合做好检测信息管理平台的维护工作,并配备相关专业管理人员 第二章,信息管理第六条.检测机构应建立本机构的信息管理系统 对本机构的所有检测信息进行管理,并按规定向自治区信息平台上传检测信息 第七条,信息管理系统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能存储本机构所有检测信息和内部管理信息、二。规定项目的检测仪器设备应与计算机联机 实现数据的自动采集。处理和统计,三.与计算机联机的检测数据应实现数据实时上传至自治区信息平台.四 检测报告应实时上传至自治区信息平台.五.见证取样材料具备唯一性标识识别功能,六 自动控制的检测设备应屏蔽手动功能,七。具备检测报告防伪查询功能、八 具备数据更改溯源功能.九、视频监控覆盖本机构主要检测场所.监控录像保存期不少于6个月,第八条,自治区信息平台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开放数据接口,二。接纳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检测机构按规定上传的检测信息 三,开放相应区域范围的检测信息供辖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查询 四,开放相应工程的质量检测信息供建设.监理,施工单位查询.五、检测报告防伪查询功能。第九条 检测合同在签订之后、应及时上传至自治区信息平台 第十条、检测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现场检测的。应当至少提前24小时将检测方案.计划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 检测数量等信息录入自治区信息平台 第十一条、检测机构开展检测工作时.应将规定项目的检测数据实时上传至自治区信息平台.检测报告应经授权签字人批准并实时上传至自治区信息平台。第十二条.检测机构应使用信息管理系统出具检测报告。第十三条 检测机构对检测原始数据和报告进行更改时 应按检测机构的程序文件执行并在信息管理系统上保留更改记录 第十四条。建设、监理 单位和施工单位在见证取样时,应在检测样品上设置唯一性识别标识 并将检测样品信息实时上传至自治区信息平台,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建设。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接收检测报告时.应使用二维码防伪系统确认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发现虚假检测报告时应立即向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第十六条。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利用自治区信息平台对建设工程质量及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抽查,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责令相关单位整改。一 采取非法手段改变原始数据录入途径的,二、不按规定程序更改检测信息的,三 不按规定保存相关数据,记录和资料的,四,不按要求向自治区信息平台上传检测信息的.五,检测报告与上传至自治区信息平台的信息不相符的,六。在见证取样过程中不按规定执行检测样品唯一性标识制度的、第十八条,第十七条所列的整改记录信息,可在相关网站上公布、第四章。附、则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