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提升我市城镇化建设水平,提高城市生态环境质量.打造。宜居城市,品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等有关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南宁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新建 改建 扩建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海绵城市建设应遵循,规划引领.生态优先。安全为重,因地制宜、统筹建设,的基本原则、通过、渗,滞,蓄.净,用 排.等工程措施。按照生态文明的建设理念,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 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对城市原有生态系统进行保护 生态恢复和修复,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指导。监督全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绵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规划的编制.项目方案设计的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建设项目供地文件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要求。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范围内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立项与土地利用管理、第五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南宁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 同时在编制或修编城市总体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生态保护,四区划定。水资源.水系湖泊布局,绿地系统。功能分区.环境保护。市政和交通基础设施等各类相关规划时。应与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充分衔接 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和相关控制指标,第六条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细化城市总体规划和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中关于海绵城市建设的各项要求 结合建筑密度和绿地率等约束性控制指标 因地制宜分解落实管控单元地块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与污染物去除率等控制指标。第七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用地供地时 应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约束性控制指标以及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 污染物去除率等海绵城市建设控制指标、作为建设用地开发建设的规划和供地条件.第八条,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建设文件中、应按相关规划的要求编制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设计专篇 明确管控指标。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及技术指标参数等内容,技术指标参数需满足项目海绵城市规划的相关技术指标要求、第九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出具地块总平面图的规划设计条件时应明确地块内海绵城市建设指标及要求,以及在对建设项目的总平面方案,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审查时。应重点审查项目用地中的雨水调蓄利用设施,绿色屋顶、下沉式绿地 透水铺装。植草沟 雨水湿地.初期雨水弃流设施等海绵城市设施及其组合系统设计内容与相关规划。规定中的相关指标相符 第十条、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应该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同步投入使用.海绵城市设施的建设费用纳入项目建设成本.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十一条。海绵城市建设指标和要求须纳入施工许可审核范围,设计单位和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试行 广西低影响开发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设计标准图集。广西低影响开发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设计规范 试行,及相关规范、编制 设计和审查海绵城市建设设计专篇,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合格后应按规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审查机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第十二条、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应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顺序进行建设 科学施工。相关分项工程的施工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相关规范的规定、第十三条 城市绿地建设应注重利用适宜本地的生态化设施.如植草沟 雨水花园.下沉式绿地、多功能调蓄水体等,尽可能地运用本地化材料、本地化树种 并与园林景观相融合,与景观水体密切衔接.第十四条.鼓励已建居住小区 中小学校、单位庭院按片区打包进行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第十五条.新建公共建筑应结合可再生能源应用综合考虑屋顶绿化 鼓励已建公共建筑进行屋顶绿化改造。第十六条、已建成的城市基础设施应按计划分年度进行海绵城市建设改造、优先考虑采用绿色设施、适当结合灰色设施建设。确保城区排水防涝安全、第十七条、城市道路 立交.公园绿地 广场等城市基础设施,城市公共空间的海绵城市建设应因地制宜,经济有效,方便易行,应满足相关海绵城市建设控制指标以及国家 自治区 南宁市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第十八条、城市径流雨水行泄通道及易发生内涝的道路.下沉式立交桥区以及城市绿地中湿塘、雨水湿地等采用海绵城市设施的区域。应配建必要的警示标志标识和预警系统.排除安全隐患,第十九条 海绵城市设施雨水在排入市政雨水管网前的总管道应配套建设专用检查井.城管部门应根据部门职责,加强对雨水排入市政雨水管网前的排放设置的指导,对不符合规划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或运行管理单位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建设单位在申请排水许可时,审批部门应当审查排水口的设置和水质是否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第二十条,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城市节水专项规划配套建设节水设施、使污水减量化,鼓励采用雨水 再生水。含中水,收集利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第二十一条,城市内河及邕江综合整治和开发利用项目中海绵城市建设内容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控制规划及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规划为指导、内河整治应采取有效措施对河道水环境进行治理 修复.确保切实消除黑臭水体、第二十二条、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应按照、南宁市低影响开发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及效果评估技术指南.试行,及海绵城市相关施工验收规范、政策和评价标准执行 由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属的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责任单位对海绵城市设施进行分部验收、海绵城市设施分部验收过程须做好验收记录。出具验收报告。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第四章,移交和运营管理。第二十三条、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随主体工程移交 第二十四条、海绵城市设施的建设或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加强设施维护和管理.确保设施正常运行,第二十五条,城市道路 立交、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由城管,林园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维护监管,城市道路透水铺装 道路雨水滞流设施及其渗排设施由市政设施管理部门负责维护管理,并由市政设施管理部门所属的主管部门负责进行监管.城市道路.立交范围内的下沉式绿地,植草沟 生物滞留带。雨水花园及其配套设施由绿化管理部门负责维护管理,并由绿化管理部门所属的主管部门负责进行监管.公园绿地内的海绵城市设施由相应的公园或绿化管理部门负责维护管理 并由公园或绿化管理部门所属的主管部门负责进行监管,广场范围内的海绵城市设施由广场管理部门负责维护管理,并由广场管理部门所属的主管部门负责进行监管,居住小区海绵城市设施应纳入物业服务范围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维护管理.并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 无物业服务企业的居住小区海绵城市设施由所属社区负责维护管理,并由所属城区政府负责监管.公共建筑等其他类型项目海绵城市设施由该设施的所有者或其委托方负责维护管理,第二十六条,海绵城市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结合本行业技术标准及,南宁市低影响开发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设施运营维护技术指南,试行。要求 建立健全维护管理制度。加强专业技术培训 交接。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应由经过技术培训,交接。的人员负责,第二十七条 公共建筑的海绵城市设施维护管理可由管理单位、部门,委托第三方进行维护管理、城市道路。立交 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资金列入管理单位的年度预算费用,居住小区共用部分的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费纳入小区公共维修基金使用范围、其中政府投资集中建设保障房小区的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费纳入保障房维修费、无物业服务企业的居住小区由小区住户共同分担费用,第二十八条,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海绵城市设施进行监测评估。确保设施的功能正常发挥、安全运行,同时。加强海绵城市建设数据库的建立与信息技术应用 通过数字化信息技术手段、进行科学规划,设计,并为海绵城市设施建设与运行提供科学支撑 第五章。其,他 第二十九条。鼓励有实力的科研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制造企业与金融资本相组合,组建具备综合业务能力的企业集团或者联合体,在条件和政策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采用总承包 EPC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PPP 等方式统筹组织实施海绵城市建设相关项目、第三十条,实施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或再生水 含中水,回收利用设施项目的建设单位可优先增加年度用水计划指标、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7月1日止、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办。2015.11号,于本办法施行之日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