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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2018年3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目,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电信设施规划和建设,第三章,电信设施保护,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 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保障电信设施稳定运行和电信网络安全畅通.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电信设施的建设和保护适用本条例.专用电信网的建设和保护.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电信设施、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电信服务并实现电信功能的通信交换。传输。数据存储设备。通信线路及其配套设施.包括通信机房、基站 光,电 缆、管道、杆 塔,分线箱。盒,交接箱。间,节点设备和供电设施等 第四条 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适度超前,合理布局,资源共享,安全可靠和绿色协调的原则、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的资金投入和政策支持。帮助和扶持革命老区.少数民族聚居区。贫困地区、边境地区和有居民海岛加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组织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电信设施规划、建设。管理、运行与保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第七条,自治区电信管理机构负责全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工作,自治区电信管理机构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履行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 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林业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依法做好电信设施规划。建设与保护工作、第八条,电信设施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碍依法进行的电信设施建设,不得危害电信设施安全、不得利用电信设施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 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制止危害电信设施安全的行为,并及时向公安机关.电信管理机构和相关部门举报或者告知电信业务经营者。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时应当统筹考虑应急通信保障、自治区电信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通信保障预案、指导电信业务经营者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通信保障预案。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制定本企业相应的应急预案,建立通信应急队伍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条,鼓励社会资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电信设施建设和维护。第二章,电信设施规划和建设、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电信设施的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全区电信设施发展规划相衔接.自治区电信管理机构负责编制全区电信设施发展规划、编制电信设施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二条 自治区电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 国土资源 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区电信设施专项规划,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乡规划时,应当编写电信设施建设内容 并征求自治区电信管理机构的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编制,修改涉及电信设施建设的专项规划时.应当征求自治区电信管理机构的意见,第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对电信设施建设作出规划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区电信设施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将需要独立占地的公共电信基础设施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安排建设用地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对农村公共电信基础设施零星分散用地给予支持、第十四条.自治区电信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全区电信设施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组织协调电信设施建设单位开展电信设施共建共享工作。电信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对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的电信设施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统一建设或者联合建设,已有的电信设施应当资源共享,不具备共享条件的,应当采取技术改造,扩建等方式实现共享。第十五条 电信设施建设应当与当地城乡风貌,自然景观相协调,已建成的电信设施不符合协调性要求的、应当逐步进行改造,新建基站和天线应当小型化,美观化,在国道、省道和城市主干道沿线.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以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 名村,名街区、城市广场等区域建设电信设施,应当在符合相关规划的条件下。采取景观化或者隐蔽化方式建设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电信普遍服务 为通信基础网络管道租用 通信基础网络管线穿越公路,铁路,桥梁 河道,堤岸,以及移动通信网络覆盖地铁沿线等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七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适应经济建设和群众生活需要.不断完善电信普遍服务,加大革命老区 少数民族聚居区。贫困地区 边境地区.农林场和有居民海岛的电信设施建设力度、按照要求逐步实现本行政区域内村屯。农林场职工聚居地电信信号全覆盖,第十八条,在国有土地上建设通信机房.基站、管道、杆、塔。等电信设施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用地手续。涉及用海的 应当依法办理相关用海手续、在集体土地上建设通信机房,基站。管道、杆,塔。等电信设施的.应当与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承包权人或者经营权人协商采取有偿使用方式解决 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九条。城市.镇电信线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城市。镇地下综合管廊,沟,建设.具备入地条件的,不得在城市、镇建成区内建设架空电信线路,城市、镇建成区内已有的架空电信线路应当逐步入地,城市,镇人民政府应当统一规划城市.镇地下综合管廊,沟,为电信线路纳入城市,镇地下综合管廊,沟。提供条件。第二十条,下列建设项目或者场所应当配套建设电信设施。一.开发区.产业园区、二,城市道路.高速公路、轨道交通,铁路、三.机场,车站,港口、码头,桥梁。隧道,四。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等场所 五,公共机构办公场所 商务楼宇,城市住宅小区,六,旅游景区、风景名胜区、公园。历史文化街区、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或者场所,前款规定的配套电信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统一施工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接入公用电信网 配套电信设施建设所需经费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第二十一条.城市 镇规划区内新建住宅小区、商务楼宇。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将配套的电信设施纳入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并与建筑工程同步建设、同步验收。电信设施建设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配套的电信设施应当采用光纤到户的方式建设.电信设施工程的地下通信管道,配线管网、设备间等.应当与建筑工程同步建设,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配套的电信设施进行验收.电信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 不得接入公用电信网,农村新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配套的电信设施优先采用光纤到户的方式建设。第二十二条。电信设施建设单位不得违反规划擅自建设电信设施、电信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经过施工图审查备案的设计图纸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偷工减料,不得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在施工结束后,应当将施工过程中损坏的建筑物、小区绿地 道路等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应当根据损失程度给予赔偿 电信设施建设单位或者电信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者在电信设施建设和维护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文明施工、不得对已建或者在建的工程 项目或者设施造成损害,避免或者减少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正常生产生活.第二十三条,民用建筑物和市政公用设施的开发者,产权人或者管理者应当为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平等的电信设施接入和使用条件、不得阻碍依法进行的电信设施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电信用户自主选择电信业务经营者的权利,第二十四条.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公共场所,公共设施以及公共机构办公场所的产权人或者管理者.应当为电信设施建设和维护免费提供必要的场地和便利、其他公共区域的产权人或者管理者 应当为电信设施建设和维护提供场地,用电,平等接入等便利条件.相关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第二十五条 电信设施建设单位在建筑物上附挂电信线路或者设置小型天线.通信基站等公用电信设施的。应当优先设置在公共设施和公共机构所属建筑物上。需要在居住区设置的 应当优先设置在非居住建筑物上、电信设施建设单位确需在公共机构所属建筑物以外的民用建筑物上附挂电信线路或者设置小型天线.通信基站等公用电信设施的,应当事先通知民用建筑物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向该民用建筑物产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支付使用费。使用费的具体标准由自治区统一规定.电信设施建设单位施工时,应当符合建筑物荷载要求,保证建筑物安全,正常使用,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六条.供电企业应当及时为电信设施建设和运行所需电力接入提供便利。第二十七条.电信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电磁环境影响安全标准.电信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对电磁环境影响符合国家标准作出公开承诺。承诺履行情况纳入企业信用信息管理体系,电信设施建设单位。产权人或者管理者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 对半径五十米范围内有居民居住,工作或者学习的建筑物的通信基站的电磁环境影响定期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应当公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布的检测结果有异议的 可以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投诉,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履行电磁环境影响监管职责、宣传普及电磁环境影响科学知识 对电磁环境影响不符合国家控制标准的通信基站依法予以处理.第三章、电信设施保护,第二十九条、电信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 定期检修和维护电信设施,落实安全保护责任.完善应急措施 为开展电信设施保护工作提供必要保障、二.根据保护电信设施的需要 在电信设施上或者周围设置标志.标明电信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者和联系方式等信息,三。根据保护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需要、在电信设施上或者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围墙 栅栏等安全防护设施 四。及时拆除不需要继续保留的通信基站等电信设施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鼓励对共建共享的电信设施实行集中管理、统一维护,确保电信设施有效使用 安全运行,第三十条,电信设施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保护范围。一,架空设施保护距离,市区内,外架空通信线路,含附属拉线 分别向两侧水平延伸七十五厘米 二米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二 埋设设施保护距离.地下电信线路两侧各三米。水底电信线路两侧各五十米。内河港区内为水底电信线路两侧各一百米,三。海底电信线路保护距离,沿海宽阔海域为海底通信线路两侧各五百米、海湾等狭窄海域为海底电缆管道两侧各一百米,海港区内以及海缆登陆点岸线为海底通信线路两侧各五十米.四、室外电信设备以及配套设施向四至水平延伸一米 五 野外通信基站.机房,杆、塔,向四至水平延伸三米,第三十一条.禁止实施下列危及电信设施安全的行为.一、在电信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挖沙,取土、挖沟,掘井,钻井,堆放垃圾.设置化粪池.牲畜圈,沼气池,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性的废液,废渣等.二.在电信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烧荒,烧窑、堆放或者停放易燃易爆物品,三 在设有水底、海底电缆标识的安全保护范围内抛锚、拖网 挖沙.钻探以及从事其他危及水底、海底电缆安全的作业,四,擅自挪动,涂改、拆除和损坏在电信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依法设置的标识或者警示标志、五.擅自改动或者迁移他人的通信线路以及其他电信设施,六,擅自接入电信设施取电。七。在电信设施上附挂物体,攀附农作物、拴系牲畜或者其他物品 向电信设施抛掷物体。攀爬杆,塔 八、侵占、哄抢.盗窃、损毁电信设施。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及电信设施安全的行为,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下列可能危及电信设施安全或者妨碍线路畅通的作业,应当在作业三日前通知电信设施的产权人或者管理者,并按照其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一,建造建筑物 构筑物、二、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公路 铁路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 城市轨道交通 水利工程等.三。铺设电力线路。广播电视传输线路。电信线路,燃气管道,自来水管道、下水道以及设置干扰性设备.四,实施爆破,采矿,钻探活动,五,建设涉及易燃易爆物品,排放腐蚀性物体的场所、六.其他可能危及电信设施安全或者妨碍线路畅通的行为 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第三十三条、种植的树木应当与电信设施保持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安全距离.没有达到安全距离的.为保证电信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时 按照兼顾电信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 新建电信设施需要修剪树木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与树木所有权人或者管理者协商,需要砍伐树木的、应当依法办理采伐许可手续。并按照相关标准给予补偿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电信管线安全的,电信设施的产权人或者管理者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并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妨碍电信设施的产权人或者管理者进入放置电信设施的场所进行正常维护作业.因阻挠 妨碍行为造成电信设施损毁,通信中断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或者迁移他人的电信线路及其他电信设施.遇有特殊情况必须改动或者迁移的、应当征得该电信设施产权人同意,签订书面搬迁补偿协议,第三十六条、电信管线与其他地下管线设施进行平行、交叉建设时,应当符合城市地下管线设施建设的有关要求、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已建设施的安全,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三十七条.电信设施产权人在城市道路,绿地等公共区域或者公共设施上进行电信设施紧急抢修时。可以先行施工 同时通知市政,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并依法补办有关审批手续、执行特殊通信、应急通信和抢修抢险任务的通信车辆。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专用通行证或者标识.在公路.城市道路优先通行 需要通过管制地段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特准通行 第三十八条。禁止收购,出售。使用无合法来源证明的电信设备。器材.收购、运输废旧电信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发现侵占.盗窃.破坏电信设施的线索,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 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危害电信设施安全的违法行为 对危害电信设施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的单位和个人、电信设施产权人可以给予奖励.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电信设施建设单位拒不执行共建共享的,由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建设架空电信线路的 由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不按照规定配套建设电信设施的,由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民用建筑物和市政公用设施的开发者。产权人或者管理者阻碍依法进行的电信设施建设的,由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 由电信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清理现场或者恢复原状,拒不执行的,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前款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电信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管理工作中 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四十七条,本条例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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