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 山西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规范 DB14/T 2250-2020
  • 晋中市RWS-10-5高效节能日光温室建造技术规范 DB1407/T 024-2020
  • 山西省煤炭洗选企业标准化管理规范 DB14/T 2245-2020
  • 阳泉市国家卫生城市创建 指南 DB1403/T 2-2020
  • 山西省养老机构老年人常见慢性病护理规范 DB14/T 2141-2020
  • 山西省SM/GF-4、SN/GF-5汽油机油生产规范 DB14/T 2219-2020
  • 山西省养老机构康复设备配置要求 DB14/T 2148-2020
  • 阳泉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2024年
  • 山西省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培训规范 DB14/T 2151-2020
  • 吕梁黄河人家服务规范 DB1411/T 39-2020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朔政办发.2018。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市直各有关单位.朔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9月21日.朔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 保障城市生活 生产和其他各项用水 维护供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和,山西省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供水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的单位和使用城市供水的用户,均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提供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用水、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提供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用水,二次供水。是指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管道的水另行加压。储存,再向水站或者用户提供用水、第四条。城市供水应当坚持合理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 优先保障生活用水 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用水的原则.第五条.市公共供水管理及自建设施对外供水工作由所属行政区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城市公共供水工作,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或单位负责其他方式的供水管理 市水务,规划,公安,环保,质监 卫生,疾控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管理城市供水,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对在城市供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供水水源、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会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划定跨省、市.县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当由有关人民政府共同商定并经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第八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 第九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第十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第十一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第十二条 在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凿井取水 对已建成的严重影响城市公共供水水源开采量的自备水源井、应当限量取水,直至关闭、第三章.供水工程,第十三条,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进行,第十四条、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 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 施工任务,第十五条,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相关标准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六条、不予审核同意和批准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到达的地区及城市规划确定的公共供水水源地和发展区内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申请、第四章,供水经营.第十七条。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资质审查必须合格 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 确保城市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第十九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管网测压点 做好水压监测工作,确保供水管网的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第二十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一条 市供水价格应当按照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和经营用水合理计价的原则制定,逐步实行科学的计量收费办法,城市供水单位应当指导用水单位和个人对生活,生产,经营等用水,实行分装水表计量。用水单位和个人拒不分装水表的。按其中最高类别水价计收水费,第二十二条,水表应当经法定计量检测单位检测合格。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周期进行检定 因水表发生故障或者由于其他原因无法抄表计量的 当月用水量按前3个月平均用水量计收水费、因用水单位和个人造成无法抄表计量的,供水单位有权要求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当月用水量按水表额定流量计收水费、第二十三条,用水单位和个人对结算水表计量有异议的,经法定计量检测机构对水表进行校验,水表误差率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检验费由供水单位负责。水表误差率不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检验费由用水单位和个人负责。第二十四条、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月缴纳水费.第二十五条,禁止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禁止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用水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更用水性质 第二十六条.城市专用消防栓由城市供水单位安装 维修和管理 公安消防机构负责监督检查,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启用。消防单位应当在火警后3日内将失火时间,地点.用水量报送城市供水单位、第二十七条、市供水单位应当接受用水单位和个人的监督、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水压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 城市供水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要求,因水质,水压。水价和供水服务。给用水单位和个人造成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的.用水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发改,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 并给予处理和回复.第五章、供水设施保护,第二十八条 市公共供水单位负责从取水口至结算水表的公共供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包括用水单位和个人自行建设与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产权移交手续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从结算水表至用水单位和个人的供水设施、由产权所有者负责管理和维护 第二十九条 因工程建筑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第三十条.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第三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县,区。城镇供水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朔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朔政办发。2017、98号.同时废止,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