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新改扩建居民住宅项目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缴纳标准和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 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石家庄市新改扩建居民住宅项目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缴纳标准和管理使用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2016年12月22日印发的.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新改扩建居民住宅项目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缴纳标准和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6.65号,作废.石家庄市人民政府2018年9月26日,石家庄市新改扩建居民住宅项目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缴纳标准和管理使用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石家庄市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项目配建教育设施机制,加快我市基础教育事业发展 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园 入学需要,根据。石家庄市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石家庄市长安区、新华区、桥西区和裕华区范围内,新建。改建 扩建居民住宅项目。不含各类保障性安置住房 以下简称居民住宅项目。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的缴纳和管理使用,其他县 市 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缴纳标准和管理使用办法。第三条,配建教育设施包括居民住宅项目配套建设的幼儿园 小学和初级中学,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包括配建幼儿园建设资金,配建小学建设资金和配建初中建设资金.第四条 居民住宅项目因规划布局限制不能配建教育设施 或达不到我市规定的配建教育设施相应标准,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分别缴纳相应的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第五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市规划部门下达的居民住宅项目规划条件要求和审定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中的居民住宅建筑面积,分别按照幼儿园35元、平方米 小学75元。平方米,初中40元,平方米的标准缴纳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其中.一 居民住宅建筑面积不足16、2万平方米的 不需要配建教育设施。应当缴纳配建幼儿园、小学和初中建设资金、缴纳标准为150元,平方米,二 居民住宅建筑面积达到16.2万平方米,含 不足36。4万平方米的、应当按规定标准配建幼儿园,并缴纳配建小学和初中建设资金。缴纳标准为115元 平方米。三 居民住宅建筑面积达到36,4万平方米,含、不足80、5万平方米的.应当按规定标准配建幼儿园和小学、并缴纳配建初中建设资金、缴纳标准为40元、平方米.第六条 根据市规划部门下达的居民住宅项目规划条件和审定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满足下列情况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再缴纳相应的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 其中。一 周边无幼儿园服务的独立地段、居民住宅建筑面积达到10。5万平方米,含、不足16,2万平方米.并且按规定标准配建幼儿园的。可不再缴纳配建幼儿园建设资金.二 周边无小学服务的独立地段。居民住宅建筑面积达到24、3万平方米.含。不足36,4万平方米.并且按规定标准配建幼儿园和小学的、可不再缴纳配建幼儿园和小学建设资金。三。居民住宅建筑面积达到80,5万平方米,含.及以上。并且按规定标准配建幼儿园 小学和初中的。可不再缴纳配建幼儿园,小学和初中建设资金,四 根据规划需要.居民住宅建筑面积达到34,1万平方米 含 及以上,并且按规定标准配建幼儿园和九年一贯制学校的、可不再缴纳配建幼儿园。小学和初中建设资金,第七条、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由石家庄市税务部门负责收缴、开发建设单位在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同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缴纳标准,依据市规划部门出具的缴纳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书面意见和教育部门核算的缴纳金额。到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足额缴纳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按标准足额缴纳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的,由税务机关出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对未按标准足额缴纳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的住宅项目.税务部门要通过综合治税信息平台 加强对开发建设单位的监管。住建,房产,规划,国土等部门要采取综合措施。确保其按标准足额缴纳、第八条,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按标准统一收取后 全额缴入市级国库。统筹安排用于各区政府建设中小学,幼儿园,扩建现有中小学,幼儿园的校舍和场地。或者按照经市财政评审的建安成本补偿居民住宅项目超规模配建的教育设施,以满足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园 入学需要、第九条、居民住宅项目超规模配建的教育设施.是指根据区域规划和教育设施布局,需要居民住宅项目配建的教育设施同时承担周边其他居民住宅项目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园,入学任务。而超出本项目应配建教育设施规模的部分 超规模配建教育设施的 经教育部门认定后在居民住宅项目规划条件中予以说明。因配建教育设施办学轨制原因自然上浮的、不属于超规模配建教育设施 第十条,市教育部门根据各区下年度中小学,幼儿园建设和补偿计划、商市财政部门预测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收入预算 提出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使用计划,报市政府审批后列入下年度预算.预算批复后,市财政。教育部门按照预算安排将资金下达各区。第十一条.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任何单位不得违规审批或擅自减免.截留,挪用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 对于违规审批或擅自减免、截留,挪用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二条 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工程造价水平变化情况.适时对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缴纳标准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