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2014修正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建设部令第14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在规划区内的建设、以及对历史文化和自然风貌的保护等活动。经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开发区,产业园区以及其他成片开发地区等特定地区。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第三条,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应当遵守下列基本原则.一、因地制宜,适度开发,合理布局,切实可行.二,节约资源。集约用地,配套建设 完善功能。三,保护自然山水。建筑退让山水 保护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塑造优美景观 延续地方特色,四,改善城市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提高城市防灾抗灾能力,符合交通,消防、防洪、抗震 人防等建设的要求。保障公共卫生和公共安全,五.城市新区的规划建设应当科学确定城市功能,紧凑布局.集聚发展,同步配套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六、旧城区的规划建设应当注重优化城市功能和改善人居环境、增加基础设施和公共空间,科学控制居住人口和建设总量,七、保护公众利益 体现公众意志.方便工作生活 促进社会公平和谐,第四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项目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近期建设规划,并按年度计划实施,各类专项规划的内容应当相互衔接、符合总体规划 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利用和各类建设必须符合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城乡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区域性规划 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衔接.并体现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要求、经过法定程序批准的城乡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严格按照法定审批程序办理.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知情,参与、监督的权利,城乡规划必须维护公众利益.体现公众意志.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管理必须公开透明。听取公众意见,接受公众监督,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为公众查询提供便利条件 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包括市规划编制委员会与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管理局.市规划编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城乡规划组织编制与审查上报工作。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管理局主要负责城乡规划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区人民政府和云浮新区管委会 佛山 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按照市人民政府委托的权限进行城乡规划管理,各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镇人民政府承担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职责的办事机构.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协同做好城乡规划工作。第七条,为了提高城乡规划工作的科学决策水平、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城乡规划委员会的产生、任期和议事规则由本级人民政府规定,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第八条.为实现城市规划管理的标准化 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市规划编制委员会应当制定本市的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编制、审批城乡规划 实施规划管理.必须执行国家 省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符合本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实行建设项目规划选址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等制度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许可证的许可内容进行建设,建设工程竣工后。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验收通过方可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城乡规划成果和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实行报送归档制度,第十条 加强规划编制和审批信息系统建设,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在其城乡规划编制或审批完成后的一个月内,将城乡规划的数据成果以统一的坐标和数据标准。形成规范的数据格式文件、移交给市地理信息中心。由其统一建立城乡规划信息资源库.并在此数据基础上进行信息化应用、各县。市,应逐步加强城乡规划信息资源库建立和信息化应用工作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要求、组织构建本地区的城乡规划体系.一,根据城市发展需要,编制城市发展战略规划,用以指导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类专业规划的编制.二、在城市发展战略规划的基础上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为分阶段实施城市总体规划。每五年制定近期建设规划,三、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镇总体规划、根据需要编制特定地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四,在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 特定地区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 根据需要可以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五,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组织编制城市设计和专项规划,六、有关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及总体规划要求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编制各专项规划.经批准后纳入城乡规划管理.第十二条.从事城乡规划编制的单位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城乡规划编制资质 并在资格许可的范围内执业。严禁不具备资格的单位或者超越资质许可的范围经营业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城乡规划 提交的规划成果应当符合国家 省有关标准和本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 编制单位不得将城乡规划内容公开或者另作他用 第十三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勘察.测绘.气象,水文 地震 环境等基础资料.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及时提供相关基础资料.市、县、市.土地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更新地形,地貌,地下管线等基础资料、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应采用本市统一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第十四条,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 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强制性内容。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地块土地用途,容积率 建筑高度 建筑密度.绿化率、公共绿地面积 规划地段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的规定等应当作为强制性内容 城乡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改变。第十五条,城乡规划成果的表达应当清晰.准确,规范。成果文件,图件与附件中的说明、专题研究,分析图纸等表达应有区分,应当以书面和电子文件两种方式表达。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图件及市政道路管线等工程设计、必须使用符合规定的现状地形数字化测绘成果 比例尺1.500 1 2000,各类规划成果经审查批准后六个月内,由规划组织编制单位或建设单位负责报送规划成果,含电子文件,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规划成果交由城乡规划建设档案馆归档.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村庄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预算中安排,第十七条 云浮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区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罗定市城市总体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经云浮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上述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市城市分区规划由市规划编制委员会组织编制或授权相应辖区的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第十八条,村庄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对于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按照城市,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进行规划管理。可不再编制村庄规划、第十九条.市中心城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编制委员会组织编制或授权相应辖区的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和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区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罗定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罗定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本级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 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备案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县级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和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备案,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县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和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二十条,特定地区总体规划由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或者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上报,特定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参照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市。县 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二条,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总体城市设计。重点地区的城市设计、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第二十三条,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单独编制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燃气,通信、给排水、环境卫生,绿化,消防,人民防空,住房保障,医疗。教育 文化,体育等各类专项规划。应当根据总体规划确定的原则和要求,由相关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各类专项规划的内容应当相互衔接,符合总体规划.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按照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批,第二十四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人民防空等有关部门、依据总体规划和人民防空规划组织编制城市 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 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落实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有关内容.第二十五条。市。县。市 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总体规划编制近期建设规划 近期建设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同步编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同意后.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市,县,市 镇人民政府依据近期建设规划组织编制年度实施计划 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同意后实施,第二十六条 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 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属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规划项目需依法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保证决策符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明确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按其要求执行。城乡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可以委托承担规划编制任务以外的具有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机构 对规划草案进行技术审查。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对各界意见研究处理后,对规划方案进行修改补充,形成规划方案送审稿。并附意见修改说明.按程序报批,属于城乡规划委员会职能审议的事项,报送政府审批前必须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第二十七条 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应当在政府网站,新闻媒体或者专门场所公告 并在政府网站长期公布。村庄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当由村民委员会保存并在村庄公共场所公布.以供村民查阅咨询、未经公布的城乡规划,不作为规划管理和城乡建设的依据.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具体要求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办法。试行,建规、2009。59号,执行.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一.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二 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三、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五,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修改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后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应当依照原编制、审批程序执行 第三十条 市 县,市 镇人民政府修改近期建设规划的.应当将修改后的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作出调整的.由原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提出建议 并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按照原编制。审批程序进行报批。一。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发生重大变更,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区域的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二,设立重大建设项目,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地块的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三.在实施城市建设中发现控制性详细规划有明显缺陷的.四,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性质.建设用地使用强度和公共配套设施的规划要求进行调整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 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仅涉及单条支路走向.宽度或者单个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等内容的、由组织编制机关提出调整方案 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公布实施,第三十二条,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第三十三条.修改村庄规划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三十四条.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依法取得规划许可、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村庄规划区范围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按照国家规定需要进行规划选址审批的建设工程。还应当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第三十五条。开发利用城市、镇地下空间,应当考虑人民防空的需要、依法办理规划许可、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许可,独立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 单独办理规划许可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挖建筑底层地面,不得擅自改变经许可确定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高度。层数和面积、第三十六条.规划许可或者审批机关作出许可或者审批决定前.应当将许可或者审批内容。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享有的权利等事项在政府网站。建设项目现场进行公示 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对许可或者审批事项提出异议的,许可或者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处理结果。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会或者论证会等方式听取各方意见、第三十七条.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审批或者规划许可机关对重大项目作出审批或者许可决定前,必须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技术审查、也可以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审查 第三十八条。规划许可或者审批事项批准后十五日内,许可或者审批机关应当在政府网站进行公告,可供查询。第三十九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第四十条 需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属于国家和省批准,核准项目投资的.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属于市 县,市。批准、核准项目投资的 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跨县、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由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第四十一条,建设单位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选址申请表。标明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和建设项目选址评估报告等材料、建设项目选址评估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选址方案的科学性.合法性,与城乡规划的协调性作出分析论证结论、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应当先将上述材料提交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对符合城乡规划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不符合城乡规划的,不予核发选址意见书.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重要项目选址意见 应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联合会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复、第四十二条.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二年内尚未获得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的 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未办理延期手续或者延长期逾期仍未获得建设项目批准,核准的。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批准、核准文件被依法撤销、撤回,吊销 或者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的.相应的项目选址意见书失效,第四十三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拟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 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使用性质。允许建设的范围 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要求等内容.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第四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方可以依法申请调整规划条件,一.因城乡规划修改导致地块开发条件变化的、二.因国家和省重大项目建设需要的.三、因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建设需要的、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划条件调整。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规划按照有关程序办理,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划条件调整 应当先行按照规划编制和审批的程序修改其依据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第四十五条.申请划拨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市 县.市、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 建设单位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核准 备案文件.使用集体土地的.还应当提交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书面意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建设单位提供的文件、资料齐全后 根据建设项目性质 规模等,按照城乡规划要求。经实地勘察 确定建设项目的用地位置和界限,并向建设单位提供规划条件、建设单位根据规划条件编制规划设计方案,报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经审查符合用地位置和界限。城乡规划要求和规划条件的。在二十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符合的 不予核发、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在一年内向市。县、市。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 需要延期的、应当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一年内未申请用地的或者经申请未获得用地的或者申请延期未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第四十六条.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住宅 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执行规划条件、不得改变用地性质,不得提高容积率,不得提高建筑密度.不得降低绿地率,不得减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持建设项目批准 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符合规划条件的,在二十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未按照规划条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书面答复和说明理由.第四十七条、转让建设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转让方不得擅自改变规划条件、受让方应当持转让合同。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要分割转让的。原规划条件或者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确定的道路,广场 公共绿地。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项目,应当在分割转让合同中明确各受让方的实施责任、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后,各受让方应当持分割转让合同等材料向市.县 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四十八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九条、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制度实施以前合法取得且尚未建设的用地,在申请建设、转让前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先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 相关单位方可办理有关手续,第五十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按以下要求执行.一、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和管线等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二,建设单位持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规划条件要求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同时提交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属于原有建筑物改建。扩建的、应当同时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符合规划条件、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文字标明的技术经济指标应当与图纸所示相一致,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分类载明建筑用途 明确公共场所 公用设施和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面积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建设单位提供的文件、资料齐全并审核无误后,依据经批准的城乡规划、规划条件 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和使用功能等内容、附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四.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现场或者其他显著地点设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载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主要内容和图件.公告内容应当真实.有效,不得隐瞒、虚构,五,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审查分期建设的内容,范围,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同一建设期的建设内容应当包括相应的配套设施和绿地、第五十一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变更按以下要求执行.一。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原许可机关批准,原许可机关批准前应当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二,涉及需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应当先申请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三,因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补偿,第五十二条.建设单位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未能动工的 应在期满一个月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未办理延期手续或者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仍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自行失效,仍需建设的、应重新报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在受理延期申请二十日内作出批复、第五十三条,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有关单位办理建设批准手续 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放线.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验线后,方可动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验线。未经验线.建设工程不得开工,建筑工程施工至 0。00标高.应当通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其施工是否符合规划进行检查,第五十四条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有关要求 一。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验线证明文件以及具有相应测绘单位出具的测绘报告,现场照片及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书面申请规划条件核实,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于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理核实手续.不予办理核实手续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三、建设工程未办理规划条件核实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产权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四、建设单位可申请分期验收建设工程,其配套工程应当按照计划和施工总图同步完成,配套工程未完成的、不予验收,第五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纸质及电子文档、内容包括、工程审批文件,影印件,竣工总平面图 各层平面图,立面图,基础图,设备图.竣工测量图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指定的其他资料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竣工验收资料交由城乡规划建设档案馆归档 第五十六条、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的有关要求.一 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办程序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相同、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 安全等的,不得批准,建设单位可以在用地红线范围内修建临时工棚,围墙或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但在工程竣工前必须无条件拆除、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使用期限届满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延续期限不超过一年。临时建设必须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改变用途或转让,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届满前自行拆除,恢复土地原状.在批准的有效使用期限内 因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需要,为了公共利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作出提前拆除并恢复原状的决定.第五十七条 在村庄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国有土地进行工程建设,或者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利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按照本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村庄规划建设的指导,村庄建设应当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鼓励适度集中建设村民住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免费向村民提供具有地方特点和乡村特色的住宅设计图件.第五十八条.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核发按以下要求执行,一,在村庄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乡镇企业 公共设施 公益事业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向镇人民政府提交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书面意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农用地的.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供农用地转用证明 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和镇人民政府的审查意见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和主要功能等内容 建设单位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在一年内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和施工许可手续 二 在村庄规划确定的宅基地范围内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的.应当持村民委员会签署的书面同意意见,土地使用证明,住宅设计图件等材料、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镇人民政府报市、县。市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并书面告知镇人民政府,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核发本条规定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三.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原许可机关批准、第五十九条 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验线,未经验线,建设工程不得开工,乡村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就建设工程是否符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内容.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实.市,县 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对农村村民自建住宅进行规划验线和核实,第四章.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第六十条,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的基本原则、一,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当统一规划 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协调持续发展.二,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同步配套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三。新区内重大工程项目的建设场地应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旧区必须迁移的工业企业应有步骤地向工业新区转移.新建的工业企业应当选择高新技术项目或无污染,低污染的项目,四.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保障生态环境、山体水系的安全。切实保护风景名胜,文物古迹及其周围环境.对历史街区应当实行保护性控制、五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编制城市设计或景观规划、注重城市风貌,第六十一条、新区开发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城市近期开发区 应当提前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 拟建地块还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统一安排道路交通、给水排水,供电通讯等基础设施,布置公园绿地。商业服务.文教体育,医疗卫生,消防人防、治安环卫等配套设施 二,工业新区应按不同的产业类别进行合理布局,实行 工业进园,其生活服务区的安排应符合本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的要求。三。新区内的住宅建设、统一按小区集中规划建设.实行,居住进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允许在居住区外新征土地建设住宅,第六十二条.旧区改建应符合以下规定,一。旧区改建应当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 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地段进行改造,二.旧区改建应当与产业结构调整、工业技术改造和环境整治密切结合,污染企业必须关停或外迁,三.旧区改建应当严格控制人口密度。建筑密度,增加绿化用地和公共空间,改善居住和交通条件,四,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划红线确定的范围、拆除规划要求拆除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五,旧区内原则上不准零星改建。重建 经房屋管理部门鉴定属危房并允许解危加固的.可在原用地上进行重建 同时满足以下要求,不得扩大用地面积和增加建筑面积,不准妨碍道路交通和消防安全.不准侵占公用绿地和公共空间,不得危及四邻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第六十三条,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涉及具有地方特色和传统风貌的历史街区.历史建筑,涉及具有历史意义 革命纪念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 以及涉及风景名胜区,山体水系,古树名木都必须按照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十四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市.镇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年度实施计划的落实情况,以及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情况。县 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告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和变更情况,市人民政府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对城乡规划的编制 审批 实施和修改情况进行督察,依法应当准予行政许可或者批准。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行政许可或者批准的 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或者批准决定。也可以建议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其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或者批准决定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审批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或者批准决定。因撤销行政许可或者批准决定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批准决定的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第六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监督,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镇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办事窗口,政府网站公布办理规划许可和审批的条件.程序以及期限等有关内容。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提供便利、并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检举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有权就涉及相关利益的建设行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查询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及时组织核查处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除国家秘密或有特殊要求不准公开的之外。通过政府网站等形式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方式、接受自然人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处理.并答复已知举报人,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 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 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五十八条和.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六条责令改正 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二、违反城市,镇或者特定地区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和布局进行开发区.产业园区以及其他成片开发地区建设的。三。未按照规定编制和实施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的 四,未建立历史文化保护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名录以及未组织编制历史文化保护区和历史建筑专项保护规划的.五、未按照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年度实施计划落实情况以及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情况的 第六十九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按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条责令改正 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二 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四、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五,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六,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第七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一条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二,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三。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第七十一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九条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二条,设计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一,违反规划许可内容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二,违反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文字标明的技术经济指标与图纸所示不相一致的 第七十三条 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按职权依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规定批准.变更规划条件或者规划许可内容的。二,未按照规定进行验线和规划条件核实的,三.对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作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作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四、对未办理规划条件核实的建设工程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或者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房屋产权登记的.第七十四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未依法办理规划许可审批手续建设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经许可审批确定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高度、层数和面积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九条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本条规定的违法收入,按照该建设工程的销售平均单价或者市场评估单价与违法建设面积的乘积确定。建设工程造价按照有违法建设情形的单项工程造价确定、其中房屋建筑工程按照单体建筑物工程造价确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条件核实过程中、发现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建设的,依照本条前款的规定处理后可以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以及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六条 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五条、建设工程未经验线。或者验线不合格擅自开工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三条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一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罚款.第七十六条。依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八十七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的决定后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停止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后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逾期不拆除且未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强制拆除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第七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依法取得有关规划许可证的在建或者建成项目、对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六条在报纸等公共媒体和违法建设项目现场予以公告。告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接受处理,公告期限不少于三十日 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违法建设项目不及时拆除可能影响安全。交通等的。可以在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手续后予以强制拆除。第七十八条,在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镇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第七十九条.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七条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章,附 则。第八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有效期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