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西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桂水质监,2009 1号。各市水利。水电,局 为加强对我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自治区水利厅2008年第十一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了,广西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请将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以及有关项目法人,设计、施工 监理单位、广西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水利部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区实际 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 以下简称监督机构 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不代替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下同,监理、设计,施工,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应负的质量与安全管理职责,第三条,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内的防洪,潮.排涝,灌溉.水力发电。送变电。供水,节水,围垦等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新建.续建、改建 扩建。除险加固、修复,配套、都必须由监督机构进行质量与安全监督。项目法人、工程监理 设计、施工.检测等单位在工程建设阶段,都必须接受监督机构的监督、第四条,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的依据。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水利水电行业有关技术规程、规范,标准。三 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四,项目法人与参建各方依法签订的合同等,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等级核定。未经工程质量等级核定或者核定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第六条,水利水电工程在申报优质工程项目时,必须有相应的监督机构对工程签署的质量评价意见,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七条,自治区水利厅主管全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委托广西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中心站,以下简称中心站.承担日常工作。设区的市水利,水电、局设置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站 以下简称监督站.各县、市,区。水利,水电,局可根据需要设置监督机构.各市.县 市、区,监督机构隶属于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接受中心站的指导。第八条、各级监督机构应配备一定数量。专业配套的专职质量与安全监督员。以下简称监督员 市级监督站应不少于3人,第九条.监督机构可聘任符合条件的工程技术人员作为工程项目的兼职监督员,为保证监督工作的公正性、权威性,凡从事该工程监理,设计,施工.设备制造的人员不得担任该工程的兼职监督员 第十条。监督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工程师以上职称,或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有五年以上从事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施工 监理,咨询或建设管理工作的经历,二,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认真执法,责任心强、三 经过培训并通过考核取得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员证.第十一条,各市,县.市、区 监督机构和监督员 必须经中心站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各市,县、市。区 监督机构资格由中心站每四年复核一次。监督员资格证有效期四年,第十二条.中心站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水利部和自治区有关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二。拟定全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质量检测的有关规定和实施办法 并组织监督实施,三,归口管理全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负责全区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格管理。指导。检查各级监督机构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工作 四。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桂水基、2007 49号、对自治区进行建设管理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实施质量与安全监督.由中心站组建项目站的、中心站对工程项目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负主要责任,五、协助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总站及珠江委监督分站 对我区境内的中央项目开展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六。监督受监督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参与安全事故的处理,七。根据需要列席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会议 列席单位工程验收会议。并核定工程质量等级,八 参加受监督水利水电工程的阶段验收 包括枢纽工程导、截,流验收.水库下闸蓄水验收、引。调 排水工程通水验收.水电站。泵站。首、末、台机组启动验收,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以及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增加的其他验收。下同、和项目竣工验收 并分别提交工程质量评价意见、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和工程安全监督报告。九,对受监督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核发施工质量等级证书,十 掌握全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动态和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情况、定期向区水利厅和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总站及珠江委监督分站报告 组织培训全区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员和工程建设各方质量管理人员 开展全区在建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安全大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测。组织交流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经验.第十三条 市监督站的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水利部和自治区有关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 二,拟定本地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归口管理本地区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指导 检查各县 市.区、监督机构的工作,并具体负责本地区内由中心站委托或授权监督和除第十二条,四,规定以外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中心站委托或授权各市质量与安全监督站进行监督的,各市质量与安全监督站对工程项目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负主要责任,四,协助配合由中心站在本地区组织监督工程项目的工作、五,监督受监督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参与安全事故的处理、六 列席单位工程验收会议.并核定工程质量等级,七。参加受监督水利水电工程的阶段验收和项目竣工验收、并分别提交工程质量评价意见.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和工程安全监督报告,八。对受理监督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核发施工质量等级证书,九。掌握本地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动态和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情况,定期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中心站报告。开展本地区的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检查和检测、及时总结和组织交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经验、第十四条.县,市。区。监督机构的职责由各市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并报中心站备案 第十五条。监督机构可根据工程项目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的需要、设置质量与安全监督项目站.组、作为相应监督机构的派出单位。在主管监督机构领导下、对受监督工程行使质量与安全监督权 第三章,质量与安全监督程序和权限,第一节 质量与安全监督程序 第十六条,项目法人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到有管辖权的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手续、同时提交以下材料,一,工程项目建设审批文件,包括工程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年度计划批准文件或立项批准文件等、二 项目法人与监理,设计、施工单位以及施工单位与检测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三,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检测等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组织情况等资料.四,施工意外伤害保险凭证等 监督机构应在接到申请材料14个工作日内.不包括申报人补充完善申报材料所需时间 进行批复.第十七条,从办理质量与安全监督手续始,到项目通过竣工验收止,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期。含合同质量保修期,第十八条,项目法人应当在工程开工前组织制定本工程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有管辖权的监督机构备案,第十九条、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方式以抽查为主.监督机构根据受监督项目的规模。特点及重要性等,确定质量与安全监督组织形式并落实项目责任监督员.第二十条 大型水利除险加固工程、中型以上新建水利水电工程以及其他自治区重点工程项目由中心站直接组建项目站或与项目所在地的市监督站联合组建项目站。联合组建项目站的、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市监督站应向中心站推荐监督员.第二十一条,其他中心站负责受理质量与安全监督的工程项目、由中心站委托或授权项目所在地的市监督站具体实施质量与安全监督,第二十二条.市监督站负责受理质量与安全监督的工程项目.由市监督站根据受监督项目的规模。特点及重要性等、确定质量与安全监督组织形式,第二十三条,监督员应持证行使质量与安全监督权.书面记录监督检查的主要情况.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被检查单位整改,第二节 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权限,第二十四条,监督机构对发现的一般质量与安全问题 应向项目法人发出整改通知书,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 施工,设计等单位进行整改,整改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监督机构.第二十五条、对工程施工中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构配件,中间产品或严重违反施工程序或工程实体质量低劣,继续施工将达不到质量标准或留下质量隐患的.或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在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监督机构有权向项目法人提出停工的建议,质量与安全问题处理完毕.监理复查合格后.项目法人应将整改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监督机构、第二十六条,对施工质量与安全问题严重又不及时整改的或严重违规的单位或人员,监督机构有权建议项目法人取消其施工资格。更换人员或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第四章。质量监督工作内容,第一节、建设初期质量监督工作,第二十七条、对于大型水利除险加固工程和中型以上新建水利水电工程以及其他自治区重点工程项目.应编制质量监督计划 质量监督计划应包括工程项目基本情况、编制质量监督计划的指导思想,监督的组织形式 监督内容,人员和时间安排.措施及方式等 第二十八条 对项目法人的质量检查体系、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设计单位的现场服务体系以及监理、施工.设计 检测等单位资质及有关人员资格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节.建设实施阶段质量监督工作,第二十九条.在14个工作日内对项目法人报批的工程项目划分进行确认 并将确认结果书面通知项目法人,第三十条.在主体工程施工初期,确认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施工、设计等单位根据工程特点和相关技术标准提出的各项目的质量标准。对工程中有附录中未列出的外观质量评定项目,核备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施工。设计等单位研究确定的质量标准及标准分、第三十一条、检查项目法人的质量管理工作.主要包括项目法人是否建立健全质量检查体系.质量管理制度的制定与执行情况、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质量事故的报告和处理情况、工程质量评定及验收的情况等 第三十二条,检查勘察设计单位施工过程中的服务行为。主要包括设计现场服务体系的落实情况.大中型工程是否按合同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立设计代表机构或派驻设计代表,是否按规定参加验收和参与质量缺陷或质量事故调查分析的情况等。第三十三条,重点检查监理单位施工现场的质量控制工作 主要包括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和质量控制制度的制定与执行情况 监理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设计文件的审签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对施工关键工序和工程关键部位和隐蔽工程的旁站监理情况,对工程使用的原材料,中间产品、构配件、设备和施工工序及工程实体质量的抽查情况。对工程使用的原材料,中间产品进行见证取样检验情况、对施工过程中施工质量进行平行检测或跟踪检测情况 对施工质量检验结果的复核与签证是否及时.质量缺陷与事故的报告和处理是否及时和妥当 是否及时对施工质量进行复核和组织相关验收等。第三十四条、重点检查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主要包括施工质量保证体系的执行情况 质量保证制度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质量负责人,质检人员等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及资格情况 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施工质量。三检制,执行情况,对工程使用的原材料。中间产品、构配件,设备等质量的检测情况。工序验收和施工质量等级评定情况 质量检测和质量等级评定结果统计和按月汇总情况 质量缺陷与事故的报告和处理情况等 第三节,工程质量评定与工程验收阶段质量监督工作.第三十五条、抽查工序 施工质量三检表.单元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施工单位施工记录,监理单位现场旁站记录 原材料和中间产品检测报告,重点核查主要工序,主要检查检测项目,钢材,水泥,混凝土的检验数量和结果是否符合要求、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是否正确及时,重要隐蔽工程和工程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等级是否报监督机构核备,第三十六条、根据工程规模对分部工程施工质量进行核定或核备,第三十七条。核定单位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结论。核定单位工程的质量等级.列席单位工程验收会议,第三十八条,监督检查阶段验收的质量评定资料及质量检验资料。提交工程质量评价意见、参加工程阶段验收.第三十九条、审核项目法人提出的工程质量抽样检测的项目,内容和数量.确定堤防工程竣工验收前工程质量抽检项目和数量。第四十条.核定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等级,在工程竣工验收前编写并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有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的结论、参加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第五章,安全监督工作内容。第四十一条,对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行为和工程实体防护采取监督抽查的方法进行监督,第四十二条,施工现场安全行为抽查重点包括,一、工程参建各方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二,工程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情况。三,项目法人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报有管辖权的监督机构备案情况、四、项目法人在拆除工程或者爆破工程施工前、将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拟拆除或拟爆破的工程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物的说明。施工组织方案,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等资料报送监督机构备案情况,五 设计单位是否对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六。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及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资格情况.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情况 八。施工单位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检查记录情况、九 施工单位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技术负责人签字以及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核签情况。需要专家论证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方案论证及审批情况、十、监理机构是否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及履行安全监理职责情况.十一,重大危险源的登记 公示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情况 第四十三条.施工现场实体防护抽查重点包括、一.施工单位是否在施工现场入口处 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爆破物是否按规定存放.二、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和楼梯口、电梯井口,通道口,预留洞口等安全防护情况.三 脚手架及模板支撑体系是否按经总监理工程师核签的方案进行搭设,是否按规定设置剪刀撑和扫地杆,四。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是否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五,拟拆除或拟爆破的工程施工现场对周围建筑物,结构物及其基础。对不利地质。地形防护情况、六,施工单位对高边坡.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的边坡位移。沉降监测是否进行了记录.是否采取了排水。临时支护 设置有效牢固的防护栏和防护网等防护措施,七,施工用电的配电系统是否采用三相五线制.TN,S系统 实行分级配电,逐级保护,高压线与在建工程,含脚手架具 的外侧边缘保持安全操作距离等,以及其他机电设备是否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第四十四条。监督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二 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 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四十五条,在工程竣工验收前编写工程安全监督报告 客观反映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安全责任的行为及检查到的工程实体安全防护的情况,第六章,施工质量检测监督 第四十六条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土石料填筑质量和工程施工中使用的砂石骨料、砼,商品砼.砂浆和钢材.水泥等建筑材料。施工单位是否在监理单位见证员监督下在工程现场抽取样品。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是否符合有关施工规程规范和设计的要求,取样员和见证员是否持证上岗 是否一起送到具有相应资格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如见证员或取样员单独送样。是否采取专用的封样工具送样,并出具授权书。施工单位是否对见证取样情况进行如实记录,参与见证取样人员是否在记录上签字.第四十七条,监理单位是否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的规定。采用跟踪检测或平行检测方式对施工单位的检验结果进行复核、第四十八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是否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内部管理制度 质量检测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是否签订检测合同及执行情况,检测设备的配备 样品接收和管理.检测流程。检测行为,检测管理 检测设备环境.执行标准和原始记录情况等是否符合有关施工规程规范和试验规程的要求,出具的检测报告是否实事求是、数据是否准确可靠,检测成果的报送以及对不合格结果的处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档案资料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 第七章.质量与安全监督档案管理,第四十九条。工程项目的质量与安全监督档案必须有专人负责,及时进行收集.整理和立卷、所有归档材料必须按,水利基本建设项目 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定,水利部水办、2005 480号、规定制备,第五十条。对质量与安全监督受理批复文件。项目监督机构设立和监督员委派。开展质量与安全监督的各项规章制度,监督计划等资料及时进行整理 第五十一条,及时收集整理项目法人与参建各方合同。工程主要设计文件、现场监理机构组建文件.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施工单位现场组织机构,质量与安全保证体系,设计单位现场组织机构.质量检测单位检测方案,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对参建各方质量与安全体系核查及与有关单位的来往文件等资料,第五十二条,及时收集整理工程项目划分表、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施工质量汇总表,分部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单位工程施工质量检验资料核查表。外观质量评定表。单位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工程项目施工质量评定表 工程竣工验收前质量抽检结果、质量缺陷备案表 质量事故调查处理报告。质量监督抽查记录。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等资料。第五十三条.及时收集整理施工现场安全行为和工程实体防护监督抽查记录.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工程安全监督报告等资料、第八章,奖惩。第五十四条,项目法人未按规定要求办理质量与安全监督手续的.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进行处罚 并责令限期改正或按有关规定处理,第五十五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检测结论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 撤销检测单位资格 第五十六条。监督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由监督机构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对在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监督机构报请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章 附则、第五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水利厅负责解释。第五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广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桂水基字,1998.第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