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 柳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考评办法、的通知,各评标专家、各有关单位,为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桂建管、2016,116号,关于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地区评标专家子库的管理要求、健全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子库管理体系,规范评标行为。提高评标质量、我委重新修订了,柳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考评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我委2013年11月21日印发的.柳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考评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柳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考评办法.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8年1月11日,柳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考评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柳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子库管理体系,健全评标专家考评工作制度,维护评标活动的客观 公正,规范评标专家行为,提高评标质量、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桂建管、2016,11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考评 是指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依据职责,对柳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子库评标专家的考评、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柳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子库 以下简称.柳州市房建市政评标专家子库.是广西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库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柳州市评标专家考评的监督管理工作 委托柳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建立柳州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综合管理系统。为评标专家考评和管理提供信息化工作平台,第五条、评标专家考评坚持统一标准,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第六条。评标专家考评结果是延续.终止 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重要依据.第二章、评价内容和计分办法第七条。评标专家的考评采取动态考评和管理考评相结合的形式进行,考核结果记入。柳州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综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专家管理系统.评标专家个人信息化信用档案,第八条,动态考评采用,一标一评 方式.对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活动中出现的不良行为予以扣分、每次完成评标工作后 由招标人代表,监督人员,见证人员等评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考核扣分。计分标准见附件1 招标项目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及时。准确的将、一标一评,扣分结果录入 专家管理系统.评标专家完成评标后。可登录。专家管理系统.查看。一标一评。个人扣分信息、对扣分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评标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第九条 管理考评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招标投标活动监督中发现评标专家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予以考核计分、计分标准见附件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招标投标活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评标专家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的 可以做出考核决定.考核决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录入,专家管理系统。同时发送短信告知评标专家,评标专家对计分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计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异议期结束评标专家无异议 或异议已经答复维持原考核计分决定的、考核计分通知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及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向社会公布。第三章、考评结果及运用第十条,动态考评和管理考评计分采用循环计分制,计分项有效期为一年。自计分之日起算。有效期满后该项计分归零,评标专家考评得分等于循环期内动态考评和管理考评计分之和,第十一条,评标专家在一个计分周期内、累计扣满15分的、暂停3个月评标资格。累计扣满20分的,暂停6个月评标资格。累计扣满30分的或累计暂停9个月及以上的或一次被扣20分的。暂停12个月评标资格并视情节依法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计分后符合本条规定被暂停的、暂停期满后各项计分,含加分项.归零 计分周期内奖励加分可与扣分实时冲抵.第十二条,评标专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三条或、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行为之一、且情节特别严重的 取消评标专家的资格,第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专家管理系统,对评标专家进行动态管理,对根据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符合暂停 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评标专家做出暂停,取消评标专家资格决定 报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并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及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向社会公布.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各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部门.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各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进行考评.确保考评结果的公平.公正 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对考评工作进行监督 对信用评价和应用中违规的单位和个人 严肃问责并通报批评,第十五条。参与考评工作的各主体对其考评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有虚报,漏报,瞒报考评计分结果或其他不正当行为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视情节轻重 予以处分。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的计分原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附件,1,评标专家动态考评评分表,2.评标专家管理考评评分表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