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管理.提高地震灾害防御能力.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分为国家级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自治区级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国家级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由国务院划定.自治区级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地震活动趋势和震害预测结果提出确定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条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震监测台网基础设施建设及更新改造 建立与震情形势相适应的地震监测设施和技术手段 完善震情跟踪,流动监测和群测群防工作.提高地震监测能力和预报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地震监测预报工作。一.根据全区震情跟踪方案,加强震情跟踪和地震活动趋势分析评估.强化地震短期与临震跟踪监测措施,二、根据全区地震监测台网规划、提高台网密度、消除地震监测弱区和盲区,提高地震实时监测和速报能力。三。完善流动式地震监测手段、根据震情形势扩大动态监测范围,加密观测次数 提高地震短期与临震跟踪监测能力,四.健全短期与临震震情跟踪会商制度,建立适应本地区特征的地震预测判定指标体系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应当为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和运行提供用地,通信、交通 电力等保障条件,第四条。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震烈度和预警系统建设,提高地震烈度速报与预警能力 实现地震参数。灾情快速评估、在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建设地震预警系统,可以充分利用中小学校 气象台站,广播,电视设施等建设地震预警和烈度速报台站,并试点建设地震预警信息服务系统、相关设施的产权人或者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给予支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地震监测和预警设施的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信息存储、使用。发布的指导和监督,实现地震监测和预警数据信息的实时共享 第五条.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加强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标准划定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设置保护标志,落实保护措施、第六条,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一次齐发爆破用药超过6000千克TNT炸药能量以上的爆破作业 公安机关应当在办理审批手续后.及时通报当地同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爆破作业单位在实施爆破作业24小时前 将爆破作业的时间。地点。用药量书面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第七条,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稳定的群测群防工作队伍和经费投入保障机制、加强群测群防工作,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观测到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应当及时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调查核实,第八条。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建设工程选址应当避让活动断层、采空区,沉陷区或者可能发生滑坡,崩塌。地裂缝等地震地质灾害的危险区 第九条,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标准的执行情况纳入竣工验收内容.第十条。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员密集场所,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设施的地震安全隐患排查统一纳入安全检查内容,组织地震 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安全生产等有关部门开展排查。及时消除隐患.第十一条,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抗震设防纳入乡规划,村庄规划和新农村建设内容 制定扶持政策、重点推进农村危旧房抗震改建改造、住房城乡建设.地震等有关部门应当为农村抗震设防建设开展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第十二条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利用社会资源、加强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基地.地震科普展馆 科技馆地震科普展区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地震遗址遗迹保护.第十三条,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应当将防震减灾知识纳入学生的安全教育内容,每个学期至少组织一次应急疏散演练、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行政学院应当将地震应急处置能力建设,纳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培训教育的重要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向社会购买地震科普宣传服务,第十四条,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下列单位应当编制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一、公路。铁路,航空 航运,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信等工程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二.学校、医院,大型商场.大型文化体育设施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三,核电.矿山。大型水库,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等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四,新闻。广播电视等承担应急宣传任务的单位。第十五条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自治区地震危险区判定结果的基础上,开展地震灾害应急风险评估、确定本区域地震应急风险等级.制定应急救援方案,做好应急救援准备,第十六条、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综合演练,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机关。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地震应急预案,适时开展地震应急避险和救助演练。第十七条、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地震应急储备参考标准,加强对地震应急储备工作的指导、第十八条、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震应急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准备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第十九条.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利用已有的广场,公园、绿地。体育场馆 人防设施和学校操场等场所.按照相关标准建设与当地人口分布相匹配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用作室内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工程,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和具备作为避难场所的必要条件、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位置应当向社会公布、设置明显的指示引导标志,第二十条,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发生地震灾害事件后,地震灾区的机关 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按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组织民众疏散。开展自救互救、维护社会秩序,广场、公园。绿地,学校等产权人或者经营管理单位有接纳灾民避难的义务、第二十一条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采取防震减灾措施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