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操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安检工作 维护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安全生产法,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第二条。城市轨道交通安检是指对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的人员 物品进行安全检查,防止可能危及城市轨道交通和乘客生命财产安全的人员,物品进站,上车、进站乘车人员应当接受安全检查、对发现携带禁限带物品的、由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依规予以查处。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安检工作坚持,运营服从安全,安全与便捷并重.的原则,采取人机结合的方式.时间与运营时间同步 做到规范.严格.文明 高效,第四条。本规范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等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第五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工作的。均适用本规范 第二章,组织实施,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依法承担安检工作主体责任,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安检工作.一 建立安检工作责任体系。明确主管领导、设立专门管理机构 配备管理人员。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 加强监督管理、二、制定落实安检勤务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勤务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等,组织开展培训和演练,三,配备足够的安检工作人员、制定落实安检工作人员招录.培训,使用和背景核查等制度 四。建立落实安检设备,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维修等制度,对不符合安全标准和条件的 及时修复或更新、五、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考核.接受监督检查、及时发现.消除隐患。六。建立落实安检工作宣传制度.公示乘坐城市轨道交通禁止限制携带物品目录,七,建立健全安检工作奖惩制度和举报投诉制度,八.将安检设备.设施的购置 维护 维修和安检工作人员管理.使用等所需经费纳入单位成本核算。九,建立落实情况报备 报告制度 将本单位安检工作管理机构及主要负责人员。管理制度 操作规程。勤务方案和突发事件应对处置预案等报市级公安机关,交通运输部门备案。并定期报告有关工作落实情况,第七条、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依法落实对城市轨道交通安检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一,公安机关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安检工作的监督,指导 督促运营单位落实安检主体责任,指导运营单位依法做好安检工作人员背景审核 依法查处安检中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二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将安检工作纳入到运营单位生产运营管理考核体系,并参考公安机关出具的意见进行考核.第三章。安检场地.设施,第八条,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应设置安检区 并预留候检 缓冲。区,确保必要的通过条件,作业条件和疏散能力等.第九条.安检区宜设在车站出入口。并按照与进站乘车客流量相匹配的原则 设置一个或多个安检通道,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的人员。物品须经安检通道.第十条、每个安检通道应配置经检验合格并取得使用许可证的以下安检设备 设施和仪器.一,通道式安检机.二.通过式安检门.三 炸弹探测仪.四。液体检测仪.五,金属检测仪,鼓励研发推广具有快速自动识别报警功能的安检设备、设施和仪器.第十一条,安检区设置以下配套。附属设施、装备、一,宜配置违禁物品检测台.收储箱。柜,危险物品储存罐。二,候检、缓冲 区应设置引导标识和疏导,隔离设施等 配备防爆防护、通讯联络,应急救援等装备,器材、三.监控探头应覆盖安检区。四.候检。缓冲。区外沿应设置防冲撞设施,装置、五 宜配备工作犬.第四章.安检勤务要求.第十二条。基本要求。一 安检工作人员值检时应着制式服装,佩戴证件上岗,使用规范用语.文明礼貌 不得从事与安检无关的活动。尽最大可能提高安检效率。二 安检工作人员值检时按照有关管理制度 操作规程.勤务方案等作业 做到逢包必检。逢液必查,逢疑必问、三.安检工作人员值检时应提示,引导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的人员配合接受安检 四、进站人员的安检原则上由同性别的安检工作人员实施,女性人员应当由女性安检工作人员实施。第十三条,安检人员岗位职责 一,轨道交通安检按照作业单元标准进行组织 安检作业单元人员标准配置为、每1台通道式安检机配备3,5名安检人员.其中,指挥员1人,值机员1人,手检员1人.引导员1人,安全员1人 运营单位可以根据乘客流量和安检设备通过能力等情况、对各安检工作站、点.安检人员配置进行适当调配,但每个安检工作站,点、的人员配置最低不得少于3人 其中,指挥员1人 手检员1人.值机员1人、二、引导员 兼指挥员,位于安检通道前1米左右处。负责宣传,引导,提示乘客接受安检.协助受检人将被检物品放置在传送带上 同时观察受检人的神态,动作,遇有可疑情况 示意值机员实施重点检查,负责安检人员站位 协调安检相关工作。定时向安检指挥机构报告情况、遇有紧急情况立即报告 三.值机员负责辨别通道式安检机监视器上受检行李图像中的物品形状。种类,将需要开箱 包 检查的行李及重点检查部位通知手检员,四,手检员,兼安全员,位于通道式安检机后 对经通道式安检机发现的可疑物品使用爆炸品检查仪,液态危险品检查仪.金属探测等设备进一步检查 并随时观察受检人的神态。动作,保持警惕,负责维护安检区秩序。在直视范围内与受检人保持适当距离、控制安检中发现的可疑物品,观察并掌握可疑人员动向、遇有突发事件应迅速采取措施进行先期处置并报告公安机关,运营单位对安检人员配置进行调配时,应当按照调配后的人员配置情况 对各岗位分工进行再划定 明确调配后安检人员的具体职责,做到人员减少后原岗位职责无疏漏、确保安检工作顺利进行,第十四条 发现有下列情形的 应采取措施先期处置.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一 携带枪支.弹药 管制器具及其仿制品的。二 声称携带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违禁物品的,三.检查后不能排除可疑的、四。故意隐匿携带违禁物品通过安检的。五,拒不接受安检 不听劝阻强行进站乘车等妨碍安检勤务 扰乱现场秩序的。六 安检现场发现无主包裹等物品且无法找到物主,无法排除可疑的、七,其他可能威胁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第十五条,安检发现进站乘车人员携带限带物品的、应劝其自弃后方可放行。对不愿自弃的。应拒绝其进站.第十六条,妥善处置被查获的禁限带物品,一,对法律禁止携带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应逐一登记,包括物品名称种类。查获日期.物主基本信息等,并造册建账 二 对自弃的限带物品。由车站登记保管,并由运营单位,保安 安检、公司共同销毁处理,第十七条,运营单位应定期对安检设备。设施和仪器进行检测、对通过式安检机等有射线设备的检测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值检员上岗前应对有关设备.设施、仪器等进行检查、确认完好有效后方可作业 安检设备发生故障等问题时.应报运营单位及时维修或更新 第十八条.因客流高峰、恶劣气候及设备故障等原因,造成候检区发生客流大量拥堵时。运营单位应采取措施维护现场秩序,加强客流疏导.并视情采取限制客流、封站等措施,及时公告、第五章 安检工作程序。第十九条。班前准备、一,在安检区内设置隔离线和人员疏导通道.二 做好通道式安检机等安检设备的调试,三。检查安检人员到岗、着装情况。部署安检任务。提出工作要求,四。做好安检设备及仪器的清点,记录工作。五 做好安检设备及安检设备摆放区域的清洁工作.第二十条、实施安检 一。要求进入轨道交通车站的人员将本人携带物品放置在通道式安检机上通过检查.二,经通道式安检机及其他安检设备检查需要复检时 复检对包的底部.角部和内外侧小兜等部位.应当要求受检人自行打开或取出物品接受检查、并注意发现有无夹层.开箱、包 检查后应重新通过通道式安检机检查.遇有受检人携带的特殊物品。不便或无法用通道式安检机检查的,可用人工检查方法进行检查。对乘客声明不宜公开检查的物品、应当征得其同意后 单独实施检查,三,实施安检时、安检人员应统一着装,佩戴安检岗位标识.第二十一条、结束作业.一。关闭设备。二.对设备进行清点后安全存放.三.做好当日安检工作数据统计和物品处理工作,四 对于当天收缴的违禁物品,如需紧急处理的,应在收缴后,立即转移至远离车站的安全区域并妥善处置.对于收缴的其他类违禁品,原则上不能在车站过夜,应当天清理出车站、第二十二条。交接班,一,交接班应当书面交接填写、安检交接班记录,二。交接班内容包括。上级指示,问题及处理结果 设备情况。遗留问题、需注意事项等.交班人员在接班人员完成岗位接替后方可离岗,第六章。安检工作人员管理.第二十三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配备安检工作人员的数量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每个安检通道每班至少3名值检员.其中应明确1名指挥员 二。每个站区应适量配备备勤安检工作人员、三,重点车站及重大活动,重要节假日期间及客流高峰时段。根据需要临时增配安检工作人员,第二十四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招录的安检工作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自愿从事安检工作.二 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品质良好、三。年满18周岁。四.身体健康,五官端正.无残疾,无重听,无口吃。其中值机员无色盲。色弱、校正视力在1 0以上。五、背景审核合格.第二十五条上岗值检的安检工作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一 经运营单位培训合格。并核发上岗证后方可持证上岗 二,有较强安全意识和责任心,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安排,听从指挥,积极完成工作任务.三。熟练掌握有关操作规程,检测技能等,具备识别、处理违禁物品的能力、四、了解掌握突发事件处置流程 能够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处理有关事项 具备必要的自救互救等应急处置能力,第二十六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招聘录用安检工作人员应符合.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明确双方的权利 义务及安检工作人员的福利待遇等.在有射线设备的区域值检的安检工作人员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60分钟,每天累计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第二十七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制定培训计划。以识别和处置违禁物品为重点。组织对安检工作人员进行安全防范知识、安检操作规程,安检勤务技能。职业道德礼仪。突发事件处置等方面的知识。技能培训,并定期组织开展实战演练,第二十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组织对安检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对表现突出的,应给予表彰。奖励、对因工负伤,见义勇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 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调整岗位和辞退等处分.对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九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对进站收班的车辆应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有效处理可疑情况 第三十条 对监管部门 运营单位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第三十一条。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