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餐厨垃圾管理,促进餐厨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障食品安全和人体健康。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食品加工 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废弃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不包括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餐厨垃圾,前款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废弃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第三条.本市市区范围内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 处置等活动以及相关的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市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活动。并负责本办法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环境保护 水产畜牧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餐厨垃圾的管理遵循集中收运.定点处置.市场运作.综合利用。合理收费的原则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对餐厨垃圾治理工作的资金投入.鼓励开展对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的科学研究和工艺改良,促进餐厨垃圾的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倡导勤俭节约.文明餐饮 第七条,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制度.督促会员单位加强餐厨垃圾产生、交运活动的管理,餐饮服务单位应当提醒用餐人员避免过量点餐,引导用餐人员文明用餐.减少餐厨垃圾的产生,第八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餐厨垃圾管理通用信息平台.城市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环境保护,水产畜牧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日常管理活动中获取的下列相关信息共享.一 餐饮服务单位的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主体。许可期限等信息,二.餐厨垃圾产生的种类和数量.三.核发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情况,四.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情况。五.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理情况、六.投诉。举报的处理情况、各有关部门应当充分运用餐厨垃圾管理共享信息加强监管、及时查处餐厨垃圾产生 收集,运输,处置单位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 运输和处置.第九条。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收集 运输、处置许可、第十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从事餐厨垃圾收集 运输 处置活动的单位,并向中标单位颁发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许可证、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单位签订协议。明确服务范围、服务期限 服务标准 违约责任等内容.第十一条,餐厨垃圾产生 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将餐厨垃圾与其他城市生活垃圾分开收集 存放。收集、存放餐厨垃圾的容器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保持完好,密闭,整洁,按照环保要求设置的油水分离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运输餐厨垃圾的车辆应当统一标识,实行全程密闭化运输,运输过程中不得撒漏、第十二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与取得许可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签订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协议,按照协议的约定将餐厨垃圾及时交运,并将协议报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 及时收集 运输餐厨垃圾,收集餐厨垃圾后、应当及时清理作业场地.并将收集的餐厨垃圾运送到指定场所,第十三条.餐厨垃圾的处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 餐厨垃圾处置单位应当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设置符合要求的餐厨垃圾处置。计量,监控设施设备,保持设施设备处于良好运行状态.并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要求处理餐厨垃圾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防止二次污染,第十四条 餐厨垃圾处置单位应当保持餐厨垃圾处置场地和周边环境清洁卫生 餐厨垃圾处置单位应当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餐厨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进行检测 评价,并向环境保护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第十五条,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台账。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垃圾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内容 台账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第十六条,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过程实行联单监管制度。餐厨垃圾产生单位交运餐厨垃圾时,应当如实填写联单,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接收餐厨垃圾时应当对联单核实确认.联单管理制度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七条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 应当提前三个月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停业或者歇业前。采取措施保障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不间断,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 将餐厨垃圾裸露堆放或者任意倾倒,抛洒,丢弃、二。将餐厨垃圾及其加工产品作为食品销售或者作为食品加工原料 三.将餐厨垃圾直接或者提炼作为食用油销售 使用、四、将餐厨垃圾用作饲料原料、五.使用废弃食用油脂,未经高温处理的废弃食物残余喂养畜禽。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餐饮服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食用油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依法查处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评定工作时.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餐饮服务单位餐厨垃圾存放,处置等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章.法律责任,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许可证.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一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按要求收集,存放餐厨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二条.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行为。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一,收集,存放餐厨垃圾的容器未设置明显标识,或者收集,存放餐厨垃圾的容器未能保持完好、密闭,整洁的 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二 餐厨垃圾运输车辆未能实行全程密闭化运输、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餐厨垃圾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撒漏餐厨垃圾的 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三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将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协议备案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将餐厨垃圾交与未取得许可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 清运的 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 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按要求收集 运输餐厨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餐厨垃圾处置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垃圾的 二、未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的。三 未按照要求配备餐厨垃圾处置设施设备,保证设施设备良好运行的,四、未处理好餐厨垃圾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 造成二次污染的.五.未按要求定期对环境影响进行监测和对餐厨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进行检测评价,未向有关部门报告监测,评价结果的、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未按要求建立台账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餐厨垃圾收集 运输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 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餐厨垃圾处置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 违反第一项规定、将餐厨垃圾裸露堆放或者任意倾倒 抛洒、丢弃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二,违反第二。三项规定,将餐厨垃圾及其加工产品作为食品销售或者作为食品加工原料。将餐厨垃圾直接或者提炼作为食用油销售,使用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予以处罚,三。违反第四,五项规定,将餐厨垃圾用作饲料原料 或者使用废弃食用油脂,未经高温处理的废弃食物残余喂养禽畜的。由水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九条.因违反本办法规定被依法处理的,作为不良信用记录。纳入社会诚信机制管理,第三十条.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工作人员在餐厨垃圾监督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第三十一条 市辖县可以参照本办法对餐厨垃圾实施管理.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