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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班车客运,包车客运 旅游客运。出租汽车客运.货运经营等活动,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 场。经营 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汽车租赁等活动 第三条、道路运输业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科学发展 节能环保,安全便捷的原则。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推进交通物流业发展,促进道路运输城乡一体化和区域协同发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领导 将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道路运输与其他运输方式协调发展,落实用地和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保障道路运输管理、应急处置等经费,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 住房和城乡建设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运输相关工作,第六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条件 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并依照批准的经营许可事项从事经营活动。外商投资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符合我国法律 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落实道路运输安全责任。制定有关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开展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职业道德培训,排查事故隐患、采取有效预防措施,保证道路运输安全.第八条、鼓励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节能环保车辆。推广大数据、云计算,电子支付。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在经营和管理领域的应用,第九条 道路运输行业相关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规范和指导会员经营行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参与道路运输相关政策.行业标准的研究制定和宣传。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道路运输违法经营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受理和奖励制度.公布服务监督电话.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依法依规处理、第二章.道路运输经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一条.客运经营车辆不得违反规定载货.货运经营车辆不得运输旅客,客运经营者提供校车服务的。应当按照校车管理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管理.第十二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从业资格。并随身携带相关证件。第十三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道路运输经营管理制度,并遵守下列规定。一 履行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依法为其所属道路运输经营车辆向有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领道路运输证件 并随车携带。三 按照国家规定和标准。对道路运输经营车辆进行定期维护检测、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排放符合国家和本省环保标准 四。按照国家规定和标准 为道路运输经营车辆安装电子标识和卫星定位终端设备 不得擅自移除电子标识。关闭卫星定位终端设备,屏蔽卫星定位终端设备信号 五、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和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如实报送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四条,道路运输经营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应当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按照规定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或者车票。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应当按照核定标准收取费用.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应当自觉维护正常价格秩序、第十五条、客运.货运驾驶员连续驾驶四小时的.应当停车休息,休息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分钟 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和旅游客运驾驶员二十四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 第十六条.乘客乘坐客运车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化学品、二、擅自操作,破坏车辆以及相关设施,设备,三,干扰驾驶员和乘务员正常工作影响行车安全、四.乘坐实行实名制管理的客运经营车辆,拒不提供有效身份证件,五,其他危害道路运输安全的行为,驾驶员,乘务员发现乘客有上述行为的.有权劝阻和制止,对不听劝阻的乘客,应当拒绝为其提供客运服务。第二节,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第十七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是公益性事业,实行特许经营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特许经营实施方案、推进城乡公共交通服务方式多样化发展,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指令执行社会公益性任务、因实行低票价.减免票 经营冷僻线路、节能减排等措施造成亏损的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或者补贴、第十八条.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道路的交通流量,出行结构等因素、科学设置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优先通行信号。充电站以及配套供电设施,提高城市公共汽电车的通行效率,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以划拨方式为主 可以按照批准的土地用途和使用条件依法综合利用.第十九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经营权实行无偿授予和期限制度,具体期限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禁止转让或者以承包,出租等方式变相转让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经营权 第二十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设定应当包括编号,走向,站点、首末班车时间、车辆数量型号。票制 票价.安全保障措施、服务质量承诺等内容、新开通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的 应当征求沿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第二十一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应当按照确定的线路、站点,班次和时间经营,按照核准收费标准收费 不得拒绝享受减免票待遇的乘客乘车.第三节、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和旅游客运,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当地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主要客流流向和流量变化等因素 适时调整班车客运结构。完善客运布局。满足公众出行要求,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发展。推行农村客运班线、毗邻地区客运班线公司化和公交化经营.实行公交化经营并享受公共交通财政补贴的,应当执行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标准和票价.班车客运。包车客运的经营权期限为四年至八年.具体经营权期限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经营权期限届满需要延续经营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第二十三条、班车客运经营车辆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的线路 班次,客运站点,时间运行和停靠,在规定的客运站点进站上下乘客,县级行政区域内的等外公路需要开通农村客运班车的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通用车型。载客人数。通行时间,通行限速等安全控制事项。第二十四条。包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备或者租用期限为三年以上且与其车辆规模相适应的办公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配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管理人员,停车场地的位置与面积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包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持有包车票或者包车合同、凭包车客运标志牌 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行驶,不得按照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 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第二十五条.旅游客运按照营运方式分为定线旅游客运和非定线旅游客运.定线旅游客运按照班车客运管理、非定线旅游客运按照包车客运管理.第二十六条、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和旅游客运经营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过机动车核定载客人数载客 二,中途将乘客交给他人运输或者甩客,三,在高速公路上下乘客.装卸行李和包裹。第四节.出租汽车客运,第二十七条,出租汽车客运包括巡游出租汽车客运 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简称网约车.巡游车实行特许经营 经营权无偿使用、新增出租汽车的经营权期限不得超过八年。经营期限内不得变更经营主体,具体期限由设区的市 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既有出租汽车的经营权期限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具体规定执行,网约车的经营许可及其监督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设区的市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交通流量和出行需求等因素,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适度发展巡游车,有序发展网约车、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机场客运站、铁路客运站 汽车客运站等公共场所设置出租汽车行驶路线和停靠区域。鼓励设立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和服务站 第二十九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从业资格 经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巡游车驾驶员应当配发巡游车服务监督卡,第三十条。巡游车经营权期限届满的 经营者应当到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退出经营手续,交回巡游车经营许可证件,相关经营车辆应当变更车体颜色并交回专用标志.计价器等专用设施、需要延续经营的。经营者应当重新提出申请,第三十一条.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出租,出借.转让 涂改道路运输许可证件以及巡游车服务监督卡、二,在巡游车车窗上贴有色膜或者使用有色玻璃.三.巡游车拒绝载客.四、网约车巡游揽客、第三十二条 出租汽车服务规范。车型。车容车貌、专用设施以及年度审验制度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第五节。货运经营。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引导.整合道路货物运输资源 鼓励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拓宽经营渠道.创新经营方式 使用总质量为四千五百千克以下的载货汽车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可以不再申请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手续.第三十四条,货运经营者应当按照货物运输规则和作业规程受理,承运货物、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运输中货物脱落。扬撒.流失或者渗漏 第三十五条,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按照规定选择具有资质的承运人和承运车辆.向承运人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性质。应急处置方法等情况,危险货物承运车辆应当悬挂明显的危险货物运输标志 配备合格的安全防护设备,并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货物燃烧 爆炸,辐射或者泄漏,配备具有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驾驶人员,随车押运人员和装卸管理人员。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源头治理工作、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货运源头单位向社会公示 接受社会监督.货运源头单位的生产经营主管部门和行政许可部门应当加强货运源头单位装载行为的监督管理 督促货运源头单位履行治理超限超载主体责任。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巡查 派驻人员等方式对所在地人民政府公示的货运源头单位实施监督检查,制止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出站 场 货运源头单位应当配备称重计量设施.设备。健全车辆配载。装载登记 统计制度和档案。建立超限超载责任追究制度、不得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不得为证照不全、非法改装的车辆装载 配载.第三十七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货物托运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限运,凭证运输手续,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受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运、凭证运输货物时.应当查验并确认有关手续齐全有效后方可运输.第三章.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第三十八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安全设施.设备和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安全标识 执行车辆、人员、货物进出站安全检查和登记查验制度、第三十九条。汽车客运站的站级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国家和本省相关行业标准核定和管理,汽车客运站应当实行实名售票和实名查验、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实名购票的,购票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旅客有效身份信息、第四十条 鼓励道路货物运输站 场 经营者,货物运输代理经营者采用无车承运等方式发展货物运输,货物运输无车承运经营者应当建立相关信息系统 委托具有货运经营资质的企业、车辆和驾驶员执行运输任务,与受委托的货运实际承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 实现对货主和实际承运人信息服务,交易。运输,结算等环节全过程动态管理,第四十一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整车修理 总成修理,二级维护的。应当与托修方签订合同。并按照规,定进行竣工质量检验,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机动车维修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示承诺的维修质量保证期。所承诺的维修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国家有关规定.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与学员签订驾驶培训合同或者不按教学大纲 合同约定进行培训.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以及设施 设备或者改装培训车辆车载计时终端进行培训活动 三。采取异地培训、恶意压价。欺骗学员等不正当手段进行培训,四,委托其他不具备资质的机构、或者以报名点,招生处.分校等形式开展培训 五 未建立学员档案 培训记录或者伪造,篡改培训记录,第四十三条、申请从事汽车租赁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九座以下小型客车 二、具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停车场地,三,具有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安全管理制度,服务规程 应急保障措施以及相应的技术服务人员,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四十四条.用于汽车租赁经营的车辆,经营者应当到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车辆备案手续、领取车辆备案证明文件 第四十五条、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与承租人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对承租人提供的有效证件原件进行查验,将有关信息在合同中载明 向承租人提供证件齐全,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车辆,并进行安全提示,汽车租赁经营者不得向承租人提供汽车租赁驾驶服务 承租人应当具备驾驶租赁车辆相应的资格.并出示相关证件 汽车租赁期间因承租人过错造成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由承租人负责、汽车租赁经营者和承租人不得使用租赁车辆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其他客运经营活动。第四十六条 为汽车租赁车辆购买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等相关保险时、应当按照车辆登记的使用性质对应的保险费率投保。鼓励汽车租赁经营者与保险公司共同开发保险产品,提高汽车租赁经营者抗风险能力 第四章.京津冀区域协作,第四十七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道路运输区域一体化发展 与北京市,天津市人民政府建立道路运输协调机制、定期协商道路运输重大事项、第四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道路运输相关政策 应当统筹考虑与北京市、天津市道路运输的协调,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 统一管理的要求。促进道路运输区域协作和发展,第四十九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与北京市,天津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区域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区域道路运输管理信息共享和预警联动 解决跨区域道路运输纠纷 促进区域道路运输工作联防联治,第五十条,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北京市,天津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道路运输科研合作 组织开展区域道路运输重大问题的联合科研.提高区域道路运输科技水平.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运输的监督管理 完善监督管理体系 健全监督管理制度,落实监督管理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监督检查 对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从业人员实施动态监管,推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托互联网.云计算、卫星定位等先进科技手段、建设道路运输行业监管,公共服务等信息系统 并向社会发布道路运输公共服务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联合执法机制 相互通报道路运输相关信息,联合查处道路运输违法行为.第五十三条。道路运输经营车辆驾驶员有下列道路交通违法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依法查实后及时通报车辆所有人住所地同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一,发生致人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二 在一个交通违法记分周期内有两次满分记录的,三 饮酒,吸食或者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的 四 依法被吊销 注销,撤销和降级机动车驾驶资格的.五。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六.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使用拼装车辆。报废车辆。非法改装车辆和无车辆行驶证件或者使用伪造车辆行驶证件的 应当在依法查实后及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移交相关车辆 第五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实施监督检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按照规定统一着装并持有效行政执法证件 使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第五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中.对无道路运输证件。持无效道路运输证件、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或者拒不接受检查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可以暂扣相应车辆或者相关证件 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车辆依法解除扣押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通知当事人限期领取车辆。当事人逾期不领取的,逾期之日起的车辆保管费用由当事人承担、无法通知当事人并经公告九十日后仍不领取的、扣押车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处理该车辆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审查批准道路运输经营业务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三,违反规定拦截 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 四。违反规定扣留道路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件的。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除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电子标识的,由车辆所有人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关闭卫星定位终端设备、屏蔽卫星定位终端设备信号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客运 货运驾驶员连续驾驶四小时未停车休息二十分钟或者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和旅游客运驾驶员二十四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超过八小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相应处罚、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让或者以承包.出租等方式变相转让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经营权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相关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的特许经营权。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对相关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照确定的线路 站点 班次和时间经营的,二 不按照核准收费标准收费的,三、拒绝享受减免票待遇的乘客乘车的、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包车客运经营者按照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或者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班车客运经营.包车客运经营和旅游客运经营中途将乘客交给他人运输、甩客或者在高速公路上下乘客。装卸行李和包裹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车辆道路运输证件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非巡游车上使用巡游车车体颜色.专用标志、计价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相关专用标志,计价器 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在巡游车车窗上贴有色膜,使用有色玻璃或者巡游车拒绝载客 网约车巡游揽客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出租,出借 转让.涂改道路运输许可证件以及巡游车服务监督卡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道路运输企业一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百分之十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道路货物运输车辆驾驶员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一年内三次以上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由发证机构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件,自吊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未建立学员档案 培训记录或者伪造、篡改培训记录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以及设施 设备或者改装培训车辆车载计时终端进行培训活动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采取异地培训。恶意压价、欺骗学员等不正当手段进行培训、或者委托其他不具备资质的机构培训.或者以报名点 招生处、分校等形式开展培训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使用未办理租赁车辆备案、未领取车辆备案证明文件的车辆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非法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车辆数量 处每辆车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非法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车辆数量超过十辆的、责令汽车租赁经营者停业整顿并暂扣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汽车租赁经营者和承租人使用租赁车辆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其他客运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一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是指在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和服务设施、按照核准的线路、站点,时间和票价运营 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一种客运方式。本条例所称班车客运 是指营运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 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 本条例所称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照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本条例所称巡游车.是指可在道路上巡游揽客.站点候客,喷涂,安装出租汽车标识,以七座及以下乘用车和驾驶劳务为乘客提供出行服务,并按照乘客意愿行驶,根据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一种出租汽车客运方式,本条例所称网约车,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一种出租汽车客运方式 本条例所称货运源头单位。是指从事砂石料 铁粉 煤炭、钢材,水泥,危险化学品等生产经营的企业和港口经营企业,火车站、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及其他从事道路货物运输装载,配载的经营者,本条例所称的道路运输证件。包括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第七十二条、实施日期 本条例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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