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用移动通信基站的设置管理.维护移动通信用户。移动通信运营商.移动通信基站建设商和社会公众合法权益、促进移动通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用移动通信基站,是指在一定的无线电覆盖区中、通过移动通信交换中心、与移动电话终端之间进行信息传递的无线电收发信电台,包括室外基站、直放站,室内分布系统等,本规定所称移动通信运营商、是指依法获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获准在本市建设移动通信网络、并向社会公众提供移动电话,数据业务和其他增值电信业务服务的单位。本规定所称移动通信基站建设商,是指专门负责移动通信基站站址基础设施的设置。维护、从事国家公用通信基础设施综合服务的单位或者自行设置公用移动通信基站的移动通信运营商、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公用移动通信基站的规划,设置 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四条.公用移动通信基站的设置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资源共享,促进发展的原则、第五条 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是本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站台设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环境保护 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交通运输 城管执法.公安机关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及管理工作、各镇区经济和信息化工作机构会同有关机构,协助做好辖区内公用移动通信基站的设置 管理和保护工作,第二章、公用移动通信基站专项规划及预留。第六条 公用移动通信基站属于城乡基础设施。各有关部门应当将其建设列入城乡规划,推动移动通信事业的发展。第七条。市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城乡规划要求,移动通信行业发展需要及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原则,会同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每五年编制一次本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专项规划、按照规定程序报请批准后实施,市城乡规划部门组织编制公用移动通信基站专项规划时.应当听取环境保护 交通运输,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及移动通信运营商,移动通信基站建设商的意见 经批准实施的公用移动通信基站专项规划.作为公用移动通信基站建设的审批依据 第八条.市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城乡发展需要、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对公用移动通信基站专项规划进行调整 因政策改变,通讯事业发展、网络优化等原因需要调整专项规划的。移动通信运营商可在每年12月向市城乡规划部门提出调整申请,符合规划调整要求的 市城乡规划部门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调整,第九条。新建住宅区 住宅建筑及商住楼的建设,应当按照公用通信建设标准和规范预留公用移动通信基站所需的机房,电源 管道和天面的空间 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验收和投入使用.设计单位和审图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公用通信建设标准和规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建设设计和施工文件.市城乡规划部门在审批工程规划许可和进行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时 应当对公用移动通信基站站址及相关设施预留情况进行审核、第十条 下列建筑单体,包括地下室。的开发建设、应当预留共享式室内分布系统所需的配套基础设施,供移动通信基站建设商统一布设,以满足多家移动通信运营商需求 一,公共场所,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展览场所、大专院校,大型商场等人流量较大的公共场所 火车站,轻轨站。汽车站候车室 地铁 港口,码头、隧道、室内停车场等大型交通场所等.二,办公场所 市政府及其部门的办公楼和镇区办公楼等。三,12层及以上的办公。商业。住宅等建筑单体,四 三星级及以上的酒店,鼓励各移动通信运营商根据自身网络发展情况,在上述建筑单体以外的建筑单体内建设室内分布系统、第十一条 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应当根据公用移动通信基站专项规划、确定无线电覆盖范围、并达到国家通信行业的服务质量标准。新建公用移动通信基站应当进行景观美化和隐蔽性设计,符合市容景观要求 在密集居住区选址的,应当优先考虑微蜂窝或室内分布系统 第十二条,鼓励和支持移动通信运营商通过平等协商.合理共享公用移动通信基站站址资源。任何移动通信运营商租用第三方站址.机房等各种设施,不得签订排他性协议以阻止其他运营商进入.第三章.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与维护。第十三条。移动通信基站建设商在设置公用移动通信基站前、必须依法到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相关的电台审批手续、并需提交以下材料、一 中山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建站申报表,二 公用移动通信基站建设设计图。三、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文件,四 承诺书.第十四条、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受理设置申请后.应当根据审批权限,在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第十五条,移动通信基站建设商设置公用移动通信基站时,需新建机房。铁塔等设施的 应依法到城乡规划 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办理有关行政许可 备案手续、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所需机房,铁塔等设施建设 应当与公用移动通信基站电台设置程序相协调、具体实施细则,由市城乡规划部门会同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住房城乡建设 公安消防、交通运输,国土资源,城管执法等部门共同制定。涉及占用公共绿地。公路。山林、国有土地等的 移动通信基站建设商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相关主管部门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或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限 第十六条,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涉及环境保护管理事项,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第十七条。公用移动通信基站的设计与安装、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不得危及相邻建、构。筑物.设施设备等安全,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对相邻建 构。筑物 设施设备等造成损害的、移动通信基站建设商应当依法承担相关责任、第十八条,移动通信基站建设商在进行公用移动通信基站建设时、应当与涉及物业产权人就建设方案充分沟通 并严格按照商定的方案施工.保证施工过程文明有序。按规范安装防雷。防盗,防火等设施、保障设备运行安全、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公用移动通信基站使用期间,移动通信基站建设商应当配合物业产权人和物业管理单位的管理要求。做好公用移动通信基站维护管理工作.对公用移动通信基站环境。供电设备进行日常巡检。及时更换故障硬件。对工作人员进行严格管理 因公用移动通信基站管养不善导致安全事故的.移动通信基站建设商及相关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物业产权人和物业管理单位,应按下列要求.提供必要的场地和管理配合.保障公用移动通信基站建设施工及维护检修正常进行.保证公用移动通信基站安全运作,一、为移动通信基站建设商设置公用移动通信基站提供必要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为设备安装提供必要机房空间。天线安装提供合适架设位置,配套用电以及为光缆管线连接提供可行路线。二、为移动通信基站建设商正常施工和维护管理提供必要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指定对接联络人.提供人员车辆及设备进出便利,提供停车、电梯使用,水电等便利,协助防火 防盗等服务。第二十条、私有或者村 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物业资源、未规划预留公用移动通信基站所需机房,电源,管道和天面空间以及共享式室内分布系统所需配套基础设施。移动通信基站建设商需要设置公用移动通信基站的.应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与业主签订租赁合同 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下称电台执照、为公用移动通信基站使用的合法凭证 公用移动通信基站建成后30日内、移动通信基站建设商应当向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办理电台执照的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公用移动通信基站综合验收报告。二。无线电台,站.设置申请表.三、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表.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自收到办理电台执照申请之日起7日内完成对提交资料的审核工作.提供资料符合规定的,核发电台执照。对提供资料不符合规定不予核发电台执照的 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二条。公用移动通信基站需变更电台执照所核定内容的。移动通信基站建设商应当向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重新核发无线电台执照。公用移动通信基站停用或者被撤销的,移动通信基站建设商应当在停用或者撤销后30日内.向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交回无线电台执照.移动通信基站建设商停用 撤销公用移动通信基站。或者公用移动通信基站的电台执照被注销。吊销的 移动通信基站建设商应当及时拆除公用移动通信基站的天线.电缆及其附属设施 并向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书面报告处理情况,第二十三条。移动通信基站建设商取得电台执照后 方可按照核定的内容、将公用移动通信基站投入正式运行,公用移动通信基站投入运行后、建设商应当确保公用移动通信基站周围环境中的电磁辐射水平符合国家规定,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移动通信基站建设商依法从事公用移动通信基站的设置和维护,从事施工,生产、种植树木等活动的,不得危及依法设置的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施 不得妨碍移动通信网络畅通。特殊情况可能危及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施安全时,应当事先通知移动通信运营商和移动通信基站建设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拆迁投入运行的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施.特殊情况必须拆迁的.应当征得移动通信运营商和移动通信基站建设商的同意,由提出拆迁要求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拆迁所需费用、因市政建设项目需要拆迁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施的。移动通信基站建设商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 拆迁人应当事先通知移动通信基站建设商、承担公用移动通信基站拆迁所需费用 并与移动通信运营商和移动通信基站建设商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拆迁人应当待移动通信运营商和移动通信基站建设商对受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迁移影响的通信业务作出妥善处理并确定迁移方案后,再实施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迁移、第二十六条,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公用移动通信基站的监督检查工作。对已领取电台执照的公用移动通信基站.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每年进行抽检。确保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运行符合国家标准、有关部门和各镇区应当保障公用移动通信基站的设置 加强基站安全保护,维护移动通信安全。第四章,公共资源开放与使用,第二十七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各单位,各镇区应当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我省宽带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粤府办,2014,8号、的要求。积极免费开放其所拥有。使用、管理的公共资源。支持移动通信基站建设商以共建共享的方式在公共资源上设置公用移动通信基站和室内分布系统等,上述单位因特殊原因无法开放公共资源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报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 公共资源,是指市政府,各部门 各单位 各镇区 各国有企业拥有.使用.管理的物业资源 第二十八条,因开放公共资源进行公用移动通信基站建设而产生必要的管理。维护费用、公共资源业主或使用单位可与移动通信基站建设商协商确定,第二十九条。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会同市城乡规划,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 财政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协调推进全市公共资源开放设置公用移动通信基站工作.第三十条、下列公共资源应向移动通信基站建设商开放设置公用移动通信基站 一,办公及生产物业。各部门,各镇区,各国有企业等单位的办公楼及生产场所等物业.二、公共场所。体育场馆、图书馆 博物馆 会展中心、大专院校等人流量较大的公共场所。火车站,轻轨站,汽车站候车室。铁路,含轻轨.高铁,高速公路,港口 码头 隧道等大型交通设施和场所。三、市政基础设施 城市道路和隧道,桥梁,园林绿化及其附属设施等市政设施及用地、第三十一条.移动通信基站建设商因建设需要选定公共资源并提出使用申请后 该公共资源业主或使用单位应自收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同意使用的 应积极配合移动通信基站建设商开展工作、提供施工和实施日常维护的必要条件,公共资源业主或使用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开放资源的.移动通信基站建设商可向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协调,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核实处理。对应当开放公共资源设置公用移动通信基站的 督促业主或使用单位及时开放公共资源并予以配合、第三十二条,移动通信基站建设商使用公共资源设置公用移动通信基站的。公共资源业主或使用单位应当与其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公用移动通信基站施工 日常维护过程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一.移动通信基站建设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履行安全管理义务,拒不履行的 经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处理确认 业主或使用单位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可直接拆除公用移动通信基站 所发生的相关责任及费用由移动通信基站建设商承担,二,租赁合同终止或公用移动通信基站弃用时,移动通信基站建设商须按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将物业恢复原状、拒不履行的 经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处理确认,公共资源业主或使用单位可以直接拆除,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移动通信基站建设商负责.第三十三条、公共资源业主或使用单位与移动通信基站建设商签订的租赁合同,原则上以10年为一个合同期 其中占用公路资源的公用移动通信基站.以5年为一个合同期、租赁需要续期的.移动通信基站建设商应当在合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公共资源业主或使用单位提出续签合同申请,未申请延续和不再延续的,公用移动通信基站应当在期满后一个月内拆除 第三十四条.移动通信基站建设商使用公共资源设置公用移动通信基站的 应当履行安全管理以及在合同终止或公用移动通信基站弃用时将物业恢复原状的义务,移动通信基站建设商不履行上款义务的,公共资源业主或使用单位可向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处理、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对有关争议进行调查处理,存在移动通信基站建设商不履行合同义务和有关规定情形的。应当督促移动通信基站建设商履行义务.第三十五条,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适时组织相关部门对各有关单位开放公共资源设置公用移动通信基站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议,并将相关情况报告市政府,违反开放公共资源建设公用移动通信基站相关规定的 由市政府予以通报并责令整改,第五章 应急与纠纷处理 第三十六条,公用移动通信基站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原因遭受破坏 致使移动通信网络中断的.有关部门和各镇区应当尽力协助移动通信运营商和移动通信基站建设商抢修.及时恢复移动通信服务功能.第三十七条.公用移动通信基站所在镇区。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移动通信运营商,移动通信基站建设商应当根据公用移动通信基站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执行应急处置措施 第三十八条。因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引起投诉的。移动通信运营商与移动通信基站建设商应出示相关合法文件与检测报告.做好解释宣传工作,公用移动通信基站信号覆盖区域内的居民.单位对基站的电磁辐射仍有异议的,可自行向具有合法资质的检测机构申请电磁辐射检测.经检测.电磁辐射超过国家标准的,可以向市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处理,对检测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公用移动通信基站.任何单位和人不得随意拆迁和破坏,第三十九条.因权益纠纷影响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运行的。基站所在镇区经济和信息化工作机构应当进行沟通协调 引导当事人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未领取电台执照的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责令公用移动通信基站停止运行 补办设置手续、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处理、发现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使用不符合无线电管理要求的.责令移动通信基站建设商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公用移动通信基站停止运行,收回电台执照,第四十一条.设置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过程中,违反规划许可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查处、违反施工许可管理和建筑质量安全管理规定行为 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查处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查处 公用移动通信基站涉及非法占用公共绿地.公路,山林 国有土地等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公用移动通信基站周围环境电磁辐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由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处理。第四十二条.损害合法设置的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施或者妨害移动通信畅通的。责任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予以修复。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第四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破坏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第四十四条,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集群通信,寻呼通信.卫星移动通信和无线接入通信等通信方式的各类通信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 参照本规定执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六条,执行特殊通信.应急通信等任务设置临时公用通信公用移动通信基站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四十七条,本规定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中山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规定,中府。2004、64号、同时废止.本规定实施前我市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