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应急抢险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应急抢险机制。规范应急抢险工程管理,根据 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东莞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的应急抢险工程的确定、建设.管理,监督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应急抢险工程,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 突发事件引发,正在发生或即将发生严重危害,必须立即采取应对措施的工程、以及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必须迅速采取工程措施的,或自然灾害 事故灾难过后需要在短期内完成的工程、或其他按正常建设程序不能按时完成 经市政府批准紧急建设的工程.主要包括。一,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水土保持.环境保护及绿化。防火等应急抢险工程,二、水利。排水、供水等公共水利设施的抢险加固以及应对紧急防洪.排涝,疏浚等的抢险整治工程、三,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抢险加固工程 四,房屋建筑和市政、环卫,交通,能源,含输送管道、等公共设施的应急抢险工程。五、应重大政治,经济。社会活动要求.经市政府批准建设的应急工程,六 其他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前后需要采取措施的应急抢险工程以及项目主管部门进行检测并经行业技术主管部门认定需要采取措施的应急抢险工程、第四条,以下工程不得确定为应急抢险工程。一,日常维护修复工程。为预防日常性。长远性自然灾害而建设或者修复的工程 二 可纳入计划或者实施年度管理的工程 三 具有可预见性.符合招投标条件且在可预见严重危害发生前.能够按照正常程序完成招投标的工程,四 突发事件的威胁或者危害已经消除的,第五条 建立应急抢险工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按水利,公路及水运、房建 环境.市政及环卫等领域分类分别由水务.交通。住建,环保,城管等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召开.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主持,发改,财政.公安。国土.环保。住建.交通,水务,林业,安监,规划 城管、应急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所确定的工程有关事项、是开展工程建设的依据,联席会议所议事项涉及其他职能部门和相关镇。街道。园区,的.有关职能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予以配合.第六条、按照市级专项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的、应急抢险工程由现场指挥部集体决策确定,未制定市级专项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市级专项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的。应急抢险工程按照以下程序确定,一。项目估算财政投资金额在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的、由项目主管部门集体审议后确定、二、项目估算财政投资金额在300万元以上800万元以下,含800万元。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提请应急抢险工程联席会议审议后确定。三,项目估算财政投资金额在800万元以上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提请应急抢险工程联席会议审议后,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第七条,项目主管部门确定或提请认定应急抢险工程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工程名称 地点。类别,建设单位,初步施工方案 拟完成工期,估算财政投资金额等基本情况说明、二。工程具备应急抢险属性的说明材料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三。其他必要的说明,证明材料,工程具备应急抢险属性的说明材料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应当包括5名 含5名 以上行业和应急领域的专家意见。第八条 国土。住建、交通.水务等行业技术主管部门按照公开。公平 公正,择优原则选取具备相应资质,诚信综合评价良好的工程队伍。建立和完善应急抢险工程队伍储备库.行业技术主管部门要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储备库名单 储备库包括应急抢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监理,造价咨询。施工等机构 具体操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除特殊专业工程外,储备库中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单位应当分别为3家、含3家。以上,施工单位应当为5家 含5家.以上,行业技术主管部门要制定本行业领域全市应急抢险队伍储备库管理办法。对储备库工程队伍的信用,服务进行跟踪评价和动态管理。根据工程队伍的信用评价,服务质量等情况.每两年至少调整1次、第九条,应急抢险工程队伍由项目主管部门采取轮候制从储备库中确定,因工程要求特殊。储备库中无适合资质和能力的工程队伍 经市政府批准.可不进行招投标,并抄送市监察部门备案、应急抢险工程队伍明确后、由项目主管部门在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应急抢险工程项目按第六条规定程序确定后,建设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采取轮候制在应急抢险工程队伍储备库中确定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勘察设计单位直接开展施工图设计.同步编制预算。测算工程其他费用及预备费 施工图设计报行业技术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按第九条规定确定工程队伍组织施工,确因情况紧急的.经现场指挥部或应急抢险工程联席会议批准,施工图设计报行业技术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可按第九条规定确定工程队伍组织施工,预算同步报财政部门审查。第十一条、应急抢险工程项目实施前,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框架合同。确因情况紧急未签订施工框架合同的,应自工程实施之日起30日内补签合同、合同内容要明确施工单位。工程方案,施工范围,工程量.工程费用。验收标准及质量保证责任等内容、应急抢险工程实施前或者实施过程中,施工单位要制定专门的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确保安全生产,施工单位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在规定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 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二条。各审批职能部门要简化应急抢险工程前期手续的审批流程,提高办理效率 做到急事急办。如不立即组织实施将发生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应急抢险工程建设项目 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如项目主管部门和行业技术主管部门为同一部门的.则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提出,经行业技术主管部门认定.报现场指挥部或应急抢险工程联席会议批准后,可以在工程验收前,或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完善相关手续,第十三条,应急抢险工程完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 项目主管部门监督验收,第十四条,应急抢险工程项目施工期间发生的费用由市国库支付中心支付,为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在项目框架合同签订后、根据项目建设单位的申请,市财政部门可向施工单位预付框架合同暂定金额的20,在建设单位报送市财政部门审定预算后,再向施工单位预付至预算金额的60,工程完工后 由建设单位报市财政部门审核结算、按市有关财务管理规定予以支付 应急抢险工程以工程量签证为依据,据实结算。工程结算总额不得超过预算金额,超过预算金额的、根据结算总额,由建设单位提交相关结算资料,按以下程序经批准后,由财政部门支付余额,一。超过金额在100万元以内.不含100万元、的。由项目主管部门集体审议,二,超过金额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提请应急抢险工程联席会议审议。三、超过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提请应急抢险工程联席会议审议后,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第十五条 因事故责任引发的应急抢险工程 工程资金由事故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建设单位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垫付的.依法向事故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追偿.建设单位或者项目主管部门要建立追偿工作机制.定期向财政部门报追偿工作进展情况、第十六条.环保。住建、交通、水务。林业,城管等项目主管部门要依法组织实施本部门管理的应急抢险工程。加强工程监管.做好工程合同管理。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资金管理等监督检查。市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应急抢险工程的资金监管和审计监督、市监察部门负责对有关监察对象的监察。第十七条、应急抢险工程项目建设所需资金纳入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管理予以保障.由市发改部门每年安排3000万元、纳入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预备费.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估算财政投资金额包括工程所需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预备费等必要支出 第十九条,涉及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的应急抢险工程项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条、使用镇.街道、园区,财政性资金 社会资金的应急抢险工程的确定.建设 管理,监督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有效期3年、东莞市抢险.应急和修复工程项目报批建设工作流程,东府办,2013,13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