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市辖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行办法、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 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提高宜居水平 方便居民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既有住宅。是指具有合法报批手续或权属证明、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无电梯住宅 本市市辖区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适用本办法,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规划许可的有关事项.不需提交茂名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和市政府批准 市、区其他相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负责受理和审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有关事项,并将此类事项纳入审批绿色通道,按特事特办的原则予以办理.第三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满足有关城市规划 建筑设计,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和电梯安全等规范.标准的要求。第四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不另行收取市、区收入范围内的行政性收费、服务性收费除外,第五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意向和建筑设计方案应当充分听取拟增设电梯所在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全体业主的意见,并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但增设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第六条 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应当以书面协议形式达成以下事项解决方案.一、增设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其筹集方案。二,电梯维护保养方式及其保养维修费用分担方案、三,与不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展开协商。第七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所需要的资金。可以按照以下方式筹集.一 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由业主按照一定的分摊比例共同出资,分摊比例由共同出资业主协商确定、二。可以申请使用单位住房基金.三.可以申请使用房屋所有权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四、原产权单位或者原房改售房单位。不包括财政拨款的预算单位 出资,五,社会投资等其他合法资金来源 第八条.以下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作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主体、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增设电梯的相关申请.一 业主或者业主代表可以提出申请.也可以由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的业主人数超过5人的、应当推选不超过5名业主作为代表,二 拟增设电梯的住宅属于房改房的,业主可以委托原房改售房单位提出申请 原房改售房单位已经关闭、破产 撤销、其住房维修基金已转归其上级主管部门管理的、也可以委托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第九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已经预留电梯井的,不需要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消防手续 既有住宅未预留电梯井的 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申请人按规定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审定建筑设计方案.在发出建筑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之前应当进行批前公示.批前公示应当在拟增设电梯的工程现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网站同时进行。公示期不少于10日,经公示后无异议的。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的、向申请单位发出建筑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三,领取建筑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后、申请人应当及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领增设电梯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内动工建设,四,依法需要办理消防手续的。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向消防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第十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增设电梯申请.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相关技术标准与规范以及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上述规定的 依法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一条.对业主提出的增设电梯影响通风、采光或通行等建筑设计问题,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时 应当进行现场勘察、增设电梯设计方案违反国家 省有关住宅设计规范中通风,采光 通行等强制性技术标准与规范的、应当要求申请人修改设计方案,设计方案不违反国家。省有关强制性技术标准与规范的 应当要求申请人与受影响业主进行协商。或者修改设计方案,第十二条、申请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建筑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 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和监理.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省的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已预留电梯井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可以不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和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三条、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按规定无须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则需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申请人可到所在地供电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电业务和永久用电业务,既有住宅增建电梯工程 包括加建电梯井道和电梯设备安装。的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建设单位可以不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限额以上的工程,建设单位必须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已预留电梯井的,申请人可直接到所在地供电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电业务和永久用电业务。第十四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施工安装。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和电梯安装技术标准的要求.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资质.的电梯安装单位进行安装。并依法办理安装施工前告知和竣工验收等手续,第十五条、申请人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 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此后的电梯日常维护保养 定期检验等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的增设电梯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当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手续,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手续所需申请资料依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公布的操作指引执行,第十七条,规划条件核实合格后,申请人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申请人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6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档案。依法必须办理施工许可的还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八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后,需要对因增设电梯而新增的建筑面积进行房产测绘的,应委托具备法定房产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原产权单位出资增设电梯的。由原产权单位委托.房屋所有权人共同出资增设电梯的,由房屋所有权人共同委托,第十九条、房产测绘成果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的 房屋产权登记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对测绘成果进行审核,审核后的房产测绘成果按以下情形办理房地产权登记 一,房屋所有权人共同出资增设电梯。房屋所有权人共同申请将新增设的建筑面积按公摊面积分摊到户的,由房屋产权登记机构按分户分成面积给予办理房地产权登记。二、房屋所有权人共同出资增设电梯、房屋所有权人未能就将增设电梯的建筑面积按公摊面积分摊到户共同提出申请的、可按照房屋登记有关规定,由相关房屋所有权人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记载在房屋登记簿上,可不调整各业主的公摊部分面积,第二十条。对已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并依法办理有关施工手续的增设电梯工程、相关业主应当提供必要的施工便利.不得阻挠,破坏施工。第二十一条、业主认为因增设电梯侵犯了自己的所有权和相邻权等合法权益的.应由业主之间协商解决,或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业主认为因增设电梯的有关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增设电梯的、依照有关查处违法建设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有效期3年,各县级市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