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公园广场条例。2018年6月28日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四章、服务和使用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公园广场事业健康发展、发挥公园广场的公共服务功能,满足公众休闲.文化、娱乐。健身的需要、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文明城市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特区范围内公园广场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和服务使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 湿地公园、森林公园 历史文化风貌区等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公园,是指向公众开放,具有良好的园林绿化环境和相应的配套设施、具备改善生态,美化环境,游览休憩 传承文化、科普教育 防灾避险等功能的公共活动场所 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 专类公园,带状公园等 本条例所称广场。是指由建筑。道路或者绿化带围合而成.配置一定的公共设施,具有一定的公共绿地规模和景观设施。供公众游憩.健身.娱乐或者进行纪念、集会,避险等公共活动的开放性空间、第四条,特区公园广场事业发展,应当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公益性质。坚持政府主导。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规范服务,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广场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并将政府投资管理公园广场所需的建设,养护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和促进公园广场事业的健康发展.第六条.市城市公园广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其下属的园林绿化管理机构依职权承担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区,县,城市公园广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园广场的管理服务工作 由市城市公园广场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公园广场除外。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第七条 市城市公园广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特区公园广场管理服务规范 养护技术规范和养护定额标准,规范特区公园广场的管理服务和养护作业、并向社会公布公园广场管理机构的名称及其地址、电话等相关信息,公园广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园广场的日常管理工作.接受城市公园广场行政主管部门、园林绿化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第八条。公园广场实行名录和分类,等级管理,公园广场名录应当包括公园广场名称 类别 位置,面积 四至范围和管护单位等内容,公园广场的名录,分类和等级的确定和调整,由市城市公园广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九条,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投资、资助。捐赠 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等方式参与公园广场建设 管理和服务.接受资助 捐赠的单位 应当将收到的财物登记造册。并定期向社会公示使用情况。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市城市公园广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组织编制特区公园广场建设与保护规划.以下简称建设与保护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建设与保护规划应当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建设与保护规划草案应当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经公布的建设与保护规划.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第十一条.编制建设与保护规划、应当遵循布局合理、分布均衡 功能完备的原则.并符合以下要求.一、区,县 在城市人文、自然景观聚集地附近至少规划建设一个综合公园.方便公众游憩 二、在交通方便、公共服务设施集中的地方以及大型居住区服务范围附近规划建设社区公园广场 提供一定规模的儿童.老人户外活动场所和休憩区.健身区 三.结合历史人文,自然保护资源以及公众多样化需求规划建设专类公园,优先选择海上丝绸之路遗迹、潮汕历史文化遗址.华侨文化遗迹及其他具有纪念意义的区域,地点规划建设公园广场、突出公园广场的文化艺术内涵和地域特色.结合城乡环境整治 在自然条件良好的区域、滨水地带、城市道路两侧具备条件的区域,地点.规划建设公园广场、拆除违法建筑后的空地暂时无法恢复原状或者更改用途的,可以建设为临时性公园广场、第十二条、建设与保护规划应当与城市道路,交通等基础设施相协调.合理设置机动车停放场地 预留公共交通站点,并保障公园广场内交通微循环与城市绿道绿廊等慢行交通系统有效衔接 第十三条,已经依法建成的公园广场以及规划确定的公园广场。用地范围.性质和绿线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严格保护 非经法定的规划修改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园广场的功能.不得侵占公园广场用地.不得擅自进行经营性开发。已经占用公园广场用地的.应当依法恢复原状 第十四条,因公共利益确需改变公园或者广场城市绿地性质的.城市公园广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同类,可以就近补足面积的原则制订调整方案 组织评估。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第十五条 依照规划建设为公园或者广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规划实施前已经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需要整改、拆除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征收 补偿、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六条,公园广场建设应当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势 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地貌、人文条件,科学配置植物。注重生态效果。彰显潮汕文化资源特色、公园广场应当按照建设海绵城市要求.推广应用绿色照明,清洁能源,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回用,园林垃圾资源化利用等环保技术和新产品,第十七条。公园广场地下空间的公益性开发利用应当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严格控制公园广场地下空间的商业性开发,确保公园广场功能正常发挥,第十八条、使用市级财政资金建设的公园广场 由市城市公园广场行政主管部门接管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交由区、县,城市公园广场行政主管部门接管。使用区,县,财政资金建设的公园广场、由区、县.城市公园广场行政主管部门接管.经区.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交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管、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园广场由业主单位自行管理 自主确定管理机构 报所在地的城市公园广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转由政府管理的.由城市公园广场行政主管部门接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村 居。民委员会负责其自建运营及接收管理的公园广场的管理服务工作.市、区.县 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应当结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对镇,街道,村 居 建设管理的公园广场加强规划,建设。管理等业务指导,给予一定的经费扶持 第十九条 在已经建成的公园或者广场内新建.改建 扩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高度、外形,体量、色彩应当与周围景观 环境相协调,体现地方特色,不得损害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不得建设与公园广场功能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在已经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公园广场内,建设用于休憩的亭。台,廊,榭和景观水池 无上盖游泳池.雕塑 园林小品,大门、门卫房,管理用房 厕所等非经营性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可以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报建手续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不符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整改 第二十条 禁止在公园广场内建设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已经建成或者在建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或者自行拆除 第二十一条,公园广场内设置水.电 燃气,通信等管线和其他市政设施,应当符合公园广场景观.相关安全规范要求、避开游人活动密集区域和主要景点。不符合要求存在安全隐患的,管线产权单位应当进行整改,第二十二条、公园的绿化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以本土植物和遮荫植物为主,做到物种多样、季相丰富,景观优美、公园的绿化用地面积应当不少于公园陆地面积的百分之六十五。广场的绿化应当符合其使用功能和服务目的、并具有较好的观赏性和生态改善作用,第二十三条,公园广场内的各类设施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进行设置,并与公园广场功能相适应,与公园广场景观相协调,公园广场内的配套服务设施应当符合规划要求。统一布设 其规模与设计的游人容量相适应,严格控制设置商业服务设施。公共厕所。停车场.果皮箱。灯具 路标,导游牌,无线网络覆盖等公用设施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公园广场出入口。主要园路 建筑物出入口以及公共厕所等场所应当设置无障碍设施,鼓励公园广场配套建设健步道 绿道以及老人,儿童活动场地等设施,政府管理的公园广场禁止设立会所、酒吧,夜总会.酒店.宾馆等商业设施 第二十四条,公园内设置游乐设施,应当由公园管理机构报城市公园广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设置的游乐设施属于特种设备的。应当向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变更 报废游乐设施。应当依法向城市公园广场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手续、政府管理的公园应当严格控制设置游乐设施、公园内游乐设施应当在公园游乐区域内集中设置、并符合国家,省有关技术规范和安全标准、公园游乐区域由公园管理机构按照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确定,需要调整的,报原批准机关同意。第二十五条,承担防灾避险功能的公园广场、根据灾害类型。承担的主要功能以及相应的规划建设要求,建设应急避护场所和设施,并设置显著的指示标志,滨海、滨江.滨河等滨水公园广场应当具有完善的安全防护设施.园.场,内建筑和服务设施应当符合防御台风.海浪冲击以及防洪 防涝的要求.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二十六条.市城市公园广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对划定的绿线保护范围实施严格管控.绿线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的高度,轮廓,色彩等应当与公园广场景观相协调,第二十七条。市城市公园广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本条例实施后六个月内提出特区范围内需要永久保护的公园广场名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市城市公园广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时增补特区范围内需要永久保护的公园广场名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第二十八条,公园广场管理机构应当保持公园广场现有水域面积。不得擅自减少或者改变用途、并保持水体清洁,符合观赏标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公园广场的水体水面倾倒.抛洒废弃物或者排放污水 废水.公园广场内各类设施产生的污水。废水应当排入市政排污管网.第二十九条.公园广场的植被养护,设施维护和环境卫生管理等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植被长势良好,植物造型美观,二 树木枯枝及时清理 植株缺损及时补种,三.古树名木、文物古迹和历史建筑保护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四,建筑物 构筑物和公共服务设施,标志标牌保持完好。整洁,公共服务设施。标志标牌损毁,缺失的,及时更换,五.环境卫生整洁 无果皮、纸屑,烟蒂 口香糖等杂物,清扫保洁作业符合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和城市容貌标准,六.蚊.蝇,鼠。蟑螂,白蚁等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符合相关规定、七,其他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公园广场施工范围内的古树名木,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实施保护.制定保护方案报城市公园广场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涉及文物古迹 历史建筑保护的。还应当征得文物保护部门同意,建设单位应当遵守管理规定,保护公园广场景观及各类设施 采取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施工结束后及时恢复原貌、第三十一条,除公园广场管理机构外 公园广场不得新增进驻单位和住户。现有的进驻单位和住户应当限期迁出。进驻单位和住户尚未迁出的.应当遵守公园广场管理制度,不得损毁公园广场景观和设施、不得影响游客游览安全,不得在公园广场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第三十二条.政府管理的公园广场,禁止将亭、台 楼、阁等园林建筑改建为商业设施或者以租赁,承包 转让.出借、抵押.买断等形式转交营利性组织或者个人经营。禁止将公园广场管理用房改作经营性用房或者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 公园广场管理机构应当对本条例实施前不符合前款规定要求的园林建筑和公园广场管理用房进行整改,恢复原状.第三十三条。公园广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做好管理服务工作、规范服务行为,为游人提供方便.一.建立健全公园广场各项管理制度 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公园广场档案并依法予以妥善保管。二、保持公园广场设备设施、绿化景观和容貌良好,维护正常游览秩序 三,管理公园广场内文化健身娱乐。经营服务等活动,四,制止破坏公园广场设施、景观的行为,向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及时举报,依法要求责任人赔偿,五,引导公众。志愿者参与公园广场管理服务活动,六 城市公园广场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四条.鼓励公园广场管理机构利用先进的科技手段、建立综合管理服务数字平台。实现信息公开和动态监管,提高公园广场管理服务质量,公园广场管理机构应当自觉接受公众监督,及时受理举报、并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答复 第四章。服务和使用,第三十五条.公园开放时间由公园管理机构根据特区公园管理服务规范确定,报城市公园广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公园入口处明示.因施工作业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关闭公园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在临时关闭前三日报告城市公园广场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并在公园的入口处公布。发生自然灾害 突发事件以及出现可能严重影响游人人身安全等紧急情况时。公园广场管理机构可以采取紧急闭园,场。措施.并及时报告城市公园广场行政主管部门,第三十六条 政府管理的公园应当向社会免费开放,鼓励非政府管理的公园向社会免费开放、收费公园应当对儿童,学生,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等特定群体实行免费或者其他优惠,并在售票处显著位置标明游园内容,票价种类、优惠对象 优惠幅度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电话和价格举报电话,公园举办临时展览等活动需要收取门票或者调整门票价格的,按照价格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公园广场内的标志标牌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在入口处设置标有开放时间 公园广场简介。游园、场、须知,游览示意图.管理规定.禁止行为警示等内容的牌示,二,通道.路口,厕所,游乐区域或者游客服务中心设有导向标志.三、可能发生危险的区域设置清晰,醒目的警示标志。四,健身。游乐等设施设置安全提示标志,五.有历史意义和文化内涵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园林景观设置景物介绍牌,六,主要植物和特色植物品种设置植物铭牌,七,综合公园.大型广场内设置中,英文双语标志标牌.各类标志标牌设置应当符合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的要求.文字和图形符合标准。内容明确清晰,及时更换或者补设不规范、污损、丢失的标志标牌,第三十八条,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公园广场内设置噪声监测点,公园广场管理机构配合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对公园广场内因活动产生的噪声进行不定期监测、第三十九条。公园广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周边的环境功能区划分,结合公园广场自身特点和游人需求,在公园广场内划定安静休憩。健身,娱乐等区域,并设立显著标志.告知该公园广场的环境噪声限值,禁止事项,相关活动开展的时间规定等、有条件的公园广场 应当设置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噪声监测设备和公共电子显示屏.实时监测并显示噪声值 在公园广场内开展健身,文化娱乐等活动 组织者和参与者应当服从公园广场管理机构的管理,遵守环境噪声及安全管理等相关规定.每日十二时至十四时以及二十二时至翌晨七时 不得使用高音设备和音响器材,在其他时间开展上述活动的,所产生的环境噪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区域环境噪声限值,经监测噪声值超过规定限值时、应当立即减小音量或者停止使用音响器材、公园广场管理机构发现游人有违反公园广场内功能分区和环境噪声限值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城市公园广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报告,第四十条。公园广场内禁止车辆进入停车场以外的区域,但下列车辆除外.一.老.幼,病,残者专用的非机动车、二、公园广场内专用观光车辆、三,执行公务的公安,城市管理,消防.救护,抢险等特种车辆及公园广场的作业车辆 准许进入公园广场的车辆、应当按照公园广场管理机构规定的速度和路线行驶,在指定的地点停放 但执行紧急任务的公务车辆除外、第四十一条 禁止携带犬类,其他具有攻击性或者恐吓性的宠物进入综合公园。历史名园,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和公园广场管理机构禁止进入的其他公园广场.公园广场管理机构应当在公园广场设置告示牌 告知宠物入园,场.的禁止事项或者相关注意事项、携带宠物进入准入的公园广场时,应当以牵引等方式有效管护。不得妨碍和危害他人。并及时清理排泄物,第四十二条,政府管理的公园广场、其管理,养护作业应当逐步推行市场化。政府管理的公园广场配套服务项目经营。应当通过公开竞争方式选择经营者。政府管理的公园广场配套服务项目经营者应当证照齐全,手续完备.按照批准的地点和经营范围经营。遵守管理制度、接受公园广场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不得擅自改变配套服务设施用途或者改建.不得擅自增加经营面积,不得擅自转让.分包经营项目 不得擅自将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第四十三条,政府管理的公园广场配套服务项目经营收益 应当专款专用于公园广场的养护管理和保护发展,第四十四条,严格控制在公园广场内举办展览。演出等活动、利用公园或者广场场地,设施临时举办展览.宣传.演出,影视剧拍摄,商业摄影等活动的,举办单位应当制订活动方案。征得城市公园广场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符合安全管理许可等有关规定、并与公园广场管理机构签订协议。公园广场管理机构应当在公园广场内显著位置公告活动的性质,时间和地点。举办单位应当在指定的地点和时间内依法开展活动,活动期间.应当及时清除垃圾等各类废弃物,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公园广场景观、绿地,设施原状。第四十五条,封闭式的公园实行游人容量控制,节假日因游人数量激增可能造成安全隐患的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疏散聚集人群.限制游人进入,并向城市公园广场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及时报告,第四十六条、发生地震等重大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进入公园广场避灾避险的.公园广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及时。有序引导避险人员到指定的应急避护场所。避险人员应当服从公园广场管理机构的管理。避灾避险事件消除后 避险人员应当及时撤出.公园广场管理机构应当恢复公园广场原貌.第四十七条 游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一。进行游览、休闲,健身,文化娱乐活动。二,劝阻违反规定的游园行为 三,举报、投诉违法行为,四。对公园广场规划。建设,管理、服务提出意见。建议.五 对公园广场管理机构工作进行监督.六.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第四十八条 游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不得在非开放时间进入公园广场.不得在非指定区域滑轮,踢球,骑行.烧烤,游泳、垂钓,宿营或者放飞风筝.孔明灯等空飘物,二.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及其他危险品进入公园广场 不得焚烧枯枝落叶 燃烧物品,不得在非吸烟区吸烟或者在禁火区使用明火 三 不得赤膊 随地吐痰,便溺,不得乱扔果皮果核。纸屑、烟蒂 口香糖及其他物品,不得擅自散发宣传品.张贴广告。悬挂标语,不得贩卖物品 洗晒衣物.拾荒行乞 不得圈占场地 四 不得损毁草坪,花卉、树木、不得捕捞、捕捉、恐吓 投打、伤害动物或者在非投喂区投喂动物.不得在各类设施、设备及树木上钉拴.涂写,刻画 吊挂。五、不得攀爬园林建筑和雕塑,不得损坏建筑 雕塑。座椅.牌示及绿化 照明、健身。经营.安全、通讯、保洁等设施,不得跨越围墙.栏杆 不得移动座椅。保洁设施,六。未经公园广场管理机构允许。不得放生动物或者种植植物.七.不得进行算命。占卜。丧葬和传教等活动。八,不得从事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的活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第五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改变公园广场的功能、侵占公园广场用地.擅自进行经营性开发的、由城市公园广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恢复原状 并从改变功能。侵占用地、擅自开发之日起至恢复原状之日止 按照占用土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每日二十元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园广场内各类设施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设置的。由城市公园广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游乐设施的,由城市公园广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车辆未经允许进入公园广场的或者经允许进入公园广场不按规定行驶和停放的 由城市公园广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携带犬类。其他具有攻击性或者恐吓性的宠物进入公园广场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造成人身伤害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携带宠物进入准入的公园广场没有有效管护的.由城市公园广场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未及时清理宠物排泄物的,由城市公园广场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 配套服务项目经营者未按照有关规定经营的.由城市公园广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未经城市公园广场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公园广场内举办展览,宣传.演出、影视剧拍摄、商业摄影等活动的单位.未与公园广场管理机构签订协议的 由城市公园广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公园广场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游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公园广场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公园广场财物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 在非开放时间进入公园广场.或者在非指定区域滑轮。踢球 骑行、烧烤,游泳,垂钓 宿营或者放飞风筝,孔明灯等空飘物的、二,在公园广场焚烧枯枝落叶、燃烧物品 在非吸烟区吸烟或者在禁火区使用明火的,三 在公园广场赤膊,随地吐痰 便溺 乱扔果皮果核、纸屑、烟蒂.口香糖及其他物品、擅自散发宣传品,张贴广告、悬挂标语,贩卖物品.洗晒衣物、拾荒行乞,圈占场地的,四,损毁草坪、花卉、树木。捕捞。捕捉,恐吓。投打 伤害动物或者在非投喂区投喂动物、在各类设施 设备及树木上钉拴。涂写。刻画 吊挂的,五、攀爬园林建筑和雕塑。损坏建筑,雕塑,座椅、牌示及绿化、照明、健身,经营 安全。通讯,保洁等设施.跨越围墙,栏杆.移动座椅.保洁设施的,六,进行算命、占卜 丧葬 传教等活动的.第五十八条 城市公园广场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公园广场管理机构、实施本条例规定由城市公园广场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第五十九条、城市公园广场行政主管部门。园林绿化管理机构。政府管理的公园广场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管理部门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未按规定公布公园名录,分类和等级的,二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至第十三条规定,未按规定编制、调整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的、三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将政府管理的公园广场的亭。台。楼、阁等园林建筑以租赁.承包。买断等形式转交营利性组织或者个人经营的,改变公园广场管理用房的使用性质 将其改作经营性用房或者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的.未对不符合规定的园林建筑和公园广场管理用房进行整改的,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五 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综合公园.是指为公众服务。有相应设施,适合于公众开展各类户外活动的规模较大的公园。包括全市性公园和区域性公园 二,社区公园,是指主要为一定居住地范围内的公众服务,具有一定活动内容和设施的公园 包括居住区公园和小区游园 三。专类公园 是指具有特定内容或者形式。有一定游憩设施的公园.包括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题公园以及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历史名园,风景名胜公园,雕塑园,盆景园、体育公园、纪念性公园和其他主题公园等.四,带状公园.是指沿城市道路、城墙、水滨等位于规划的道路红线以外。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狭长型绿地公园,第六十一条,本条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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