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02年1月28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公布,根据2012年5月2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 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6月2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月9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建筑节能 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墙体材料的生产,使用,建筑节能的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监理和工程质量监督 应当遵守本规定,农村村民自建住房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除采用粘土烧结而成的实心和空心粘土砖以外的墙体材料,本规定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活动中采用节能技术和产品、使建筑物达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办公室负责本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的日常管理工作。区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第五条,对在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六条,禁止新建,扩建、改建实心粘土砖生产线.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禁止使用以粘土为原料制成的墙体材料和砌筑材料。第七条。本市推广发展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轻型,结构,承重混凝土空心砌块结构 钢结构.承重复合墙体结构等新型建筑结构体系、第八条 本市推广发展下列新型墙体材料 一,承重混凝土空心砌块和轻集料混凝土空心砌块 二 加气混凝土砌块和条板 三.多功能,轻质,复合 墙板,四、高掺量的利废制品,五。国家和本市鼓励发展的其他墙体材料.第九条、新型墙体材料的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地方标准,无地方标准的,由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企业制定企业标准,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无质量标准或者达不到质量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不得生产。销售,第十条.利用固体废物生产的墙体材料 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防止对人体造成危害和污染环境,第十一条,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费减免优惠政策.第十二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变化 结合新型建筑结构体系,及时组织编制和修订建筑工程设计.施工,竣工验收标准。第十三条.本市推广发展下列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一。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和材料,二,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三 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 四,供热采暖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五 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和设备、六 建筑照明节能技术和产品。七、空调制冷节能技术和产品、八、其他技术成熟 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第十四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委托建筑工程项目的设计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文件 并在建筑工程竣工后.接受建筑节能检查。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设计,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设计文件施工 不得擅自变更节能设计,保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对建筑节能工程实施监理 并承担监理责任。对不符合标准和建筑节能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购配件和设备、不得同意在建筑工程中安装和使用,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新建,扩建,改建实心粘土砖生产线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生产,销售无质量标准或者达不到质量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的,由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依法予以处罚、第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79号 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十八条,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在此之前本市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